文章

基督救贖的必要性

分類:文章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目 錄

前言 2

第一部分:罪與罰  4

I、罪 4

Ⅱ、罪滲透了全人類 17

Ⅲ、罪對世人與神之間關係的影響 31

IV、罪在「關係」上對人類的影響 35

V、罪和永生,人類的苦難 44

Ⅵ、罪與神的永久懲罰 61

 

第二部分:人類獲取饒恕的方法 74

I、禱告及其與饒恕的關係 76

Ⅱ、救贖的根源 95

Ⅲ、先祖時期的救贖 98

IV、猶太教和伊斯蘭教中的贖罪 101

V、異教中的贖罪 111

第三部分:獻祭 111

Ⅰ、為得饒恕獻祭流血的重要性 119

Ⅱ、關於流血獻祭蒙救贖之觀點的發展 125

 

第四部分,神擁有唯一真正救贖的能力 131

Ⅰ、救贖者的條件 131

Ⅱ、聖經中有關唯有神擁有救贖權能的明證 136

 

第五部分:基督救贖 166

I、神成為人的樣式救贖人類 166

Ⅱ、基督的位格 169

測試題 191

基督替世人贖罪的必要性

  1. 基督教的饒恕哲學

前 言

在信仰中,信神的人最大的願望是得蒙饒恕,先知大衛王,在其詩篇中說道:「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篇32:1,2)然而,信徒中間以有關饒恕之意義的理解,卻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有的說,靠(禮儀式的)禱告和禁食能夠獲得饒恕,有的則說要靠悔改和施捨,另一些又說要靠聖徒聖人的代禱,有的則相信,需要靠所有這切才能得饒恕,獲赦免,其中有些人忠實,仔細地實踐著所有這一切,卻不知道他們自己是否得了饒恕,這使得有關饒恕的觀念更加模糊,更加複雜。當他們被問及:「你可相信神已饒恕了你的眾罪」時,他們中有人會答道:「沒人能確切知道,一切只不過是猜想」,然而,卻仍在做著上面提到的一切努力,盼望神也許會饒恕他們,向他們施憐憫,現在,讓我們來提幾個問題問問自己:

  1. 有關饒恕,神是否會應用多於一種的方法?

  2. 神是完美的,他會使我們一生之久疑惑我們的眾罪是否得了饒恕嗎?這適合他完美的本性嗎?

當然,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不!不會!

請記住,作者曾研究了上述各種方法,和有關書籍中有關饒恕的各種意義,他又研讀了聖經中有關饒恕的教義,確信行在聖經教導中的人們,確實已得到了完全的赦免,饒恕,該書就是這些研究的結果,作者將此書交在神的手中,盼望神祝福該書,為神的榮耀賜下恩典和好處,給那些真切渴望得神的赦免饒恕的人。

作者:阿瓦特-沙姆安

第一部分:罪與罰

、罪

什麼是罪?

對此,不同的信仰,不同的人們有著不同的看法,為了認識什麼是罪,讓我們先來看看其它語言中這詞究竟是什麼意義,在希臘文中,我們讀到這詞是「bamartan」,在希伯來文中,這詞是「ahata」,在阿拉伯文中,則是「achta」a」,其意義是:迷失標記,偏離目標,在德語裡,動詞「Vergehen」有時用來指「犯罪」,逐字譯來,意為:犯錯,過失,迷路,同樣,在英語裡,動詞「to transgress」意為:過火,逾越,所以,罪(其本身的意義是:罪責,內疚)不只是指惡,就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而且也是指偏離(轉離或躲開)神的真理,在這個世代中,神為我們的行為所定的規範,再者,神的真理禁止世人行惡,卻命令我們行善,因此,罪不只是行惡的傾向,而且也是不行善的傾向。

 

另一方面,還有這樣錯誤的不合邏輯的說法:「世上無善惡可分,人看為善的,就是善,人看為惡的,就是惡」這樣說的理由是,在一個人看為惡的事,也許在另一個人看來則為善,然而,同一件事情不可能同時是善的又是惡的,不然的話,就不可能有道德標準或刑法存在,那樣的話,整個世界就會是一片混亂,講說真理也許會使我們有所損失,說謊或許使我們有所得,然而,說真話是保存善,撒謊是與惡相連,因為,善並非由我們的所得來量度,惡也並非由我們的所失來看待,以事物與盡善盡美之標準的關係,來量度其善惡較好些,盡善盡美與所得所失無關,伏爾泰曾說:「責任在各處是相同的,無論是在上帝的寶座前,還是在深淵的底處。」所以,我們的感情和知覺並不是我們行為的準則,像一些人所認為的,我們行為的準則當是神的話語,因為,唯有神的話語永恆不變,直到永遠。

1、惡的傾向:

神是個靈,我們不是指他像其他的靈,我們說的是:神是個靈,無形質,不能由人類的自然感官所覺察,所看見,在聖靈中的交通,只有用與之相似的屬靈素質才有效。因此,神與我們的關係,我們與神的關係,不是通過我們的軀體來維持的,而是通過我們的心靈,為此原因,如果人的心靈偏離神的聖潔神聖,人就會犯罪違背神,即使這偏離在外在的行動上看起來並不明顯,在此,沒有異議的餘地,因為,當某人貪戀屬於他人的東西時,他其實就是個賊,因為,使此人不敢偷竊的,不是由於他恨惡偷竊,而是因他害怕若是被捉,律法會懲罰他,或者人們會瞧不起他,如果他確知無人會注意他偷竊,他就會毫不猶豫的去偷,因此,聖經告訴我們:「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並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記20:17)

由此可知,罪是人內裡惡的傾向,聖經告訴我們「愚妄人的思念乃是罪惡」(箴言24:9),聖經又說「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翰一書3:15)聖經還這樣告訴我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馬太福音5:22)聖經還告訴我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馬太福音12:36)同樣,聖經教導我們不可說謊,不可醉酒,生氣,行詭詐,假善,嫉妒,譭謗,行邪術和貪財(以弗所書4:25~31, 5:4,5,彼得前書2:1,詩篇15:5啟示錄21:8),我們當聖潔,因為神是聖潔的(彼得前書1:15)

因為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希伯來書12:14)早先先知們就已認識到人內裡之罪的邪惡,詩篇的作者大衛向神這樣呼求道:「願你赦免我隱而未顯的過錯」(詩篇19:12)他還說到:「神啊,求你鑒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試煉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裡面有什麼惡行沒有,引導我走永生的道路」(詩篇139:23~34)人們也許忽視邪惡的思緒,任其經過心情,根本不管不顧它,結果是,他們發現自己不知不覺地遠離了神。

2、不行善的傾向:

這種傾向或偏離包括以下的事項:

(A)、忽略的罪:神是聖潔神聖的,神恨惡罪惡,神也是公義的,喜愛良善,所以,無論誰,想要在神裡面生活,與神有和諧美好的關係,他不僅應當遠離罪惡,而且,還應當行善,對此不存在其它異議,因為不幫助窮人的,實際上就是遠離神,雖然他沒有行惡,但被看為是有罪的,有關這一點聖經說到:「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書4:17)又勸告我們:「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拉太書6:10)

(B)、為個人利益行善:有些人行善,有慈善行為和類似的事,為的是得著從神而來的賞賜,或是要得人的稱讚,他們行善,只是尋求自己的利益,同樣,那些為了賺錢或傳揚自己的理論而鼓勵指導他人的人,也是如此,事實上,這樣的人並不是心裡虔誠(在聖靈中與神與人的關係)的人,而只是外表虔誠的人,以使自己在這世上有受人尊敬的地位。因此,善行和勉勵人的言行,若不只是出於愛,若不只是為了神的榮耀和人的益處,就是商業性的或是利己的行為,這樣做的人,在神看來不算為行善,結果他們在神面前也不能算為義。

為此原因,基督說:「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不是出於害怕他們,而是作為神的同伴,以神的同情憐憫他們,使他們能清醒過來,請求饒恕和原諒,作者釋)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見馬太福音5:43~45和路加福音6:35)主耶穌基督又說道:」你施捨的時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要叫你施捨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答你(有古卷作「必在明處報答你」(馬太福音6:34),那些裝做事奉基督的人,在末日,會對主基督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主基督就明明地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什我去吧!(馬太福音7:22,23)

一點註釋:

在聖經中,預言是指預先講說未知的事,同樣也通過講道和教導,告訴世人有關神的事情(見使徒行傳 15:32,哥林多前書14:3)「先知prophet」一詞源於兩個希臘詞,前面的是一個前綴「pro」, 意為:前,再是「Phets」,意為:講,說,由此,如上所述的先知們確曾奉基督的聖名傳講有關基督的事情,但他們的心卻未曾完全奉獻給他,在掃羅王的一生中,我們可看到清晰的事例,儘管他曾在先知中與他們一同受感說預言(見撒母耳記上10:6),可他的心卻遠離神(見撒母耳記上15:26),另外的例子是:宣講神話語的傳道人,自己不行在神的話語之中,雖然他們曾趕逐出污鬼,神賜給他們權柄趕逐污鬼,是為了使他們能用基督的福音,救那些被污鬼附著的人,然而,如果他們離開神,就將被重重的處罰,這樣的人可與加略人猶大相比較,他曾與使徒們同行異能,但因他的邪惡,他受到了永久的懲罰。

(C)、注目於現世:我們在世上生活,掙錢養生,得我們所必需的,這是我們的責任、義務,然而,如果讓這樣的事務控制自己的靈魂,轉離與神之間和諧美好的關係,那麼,這就會成為使靈魂遠離神,與神的恩典不相稱的論據,在如此的情況下,這種對錢財的追求就是罪。因此,聖經說:「惡人,就是忘記神的外邦人,都必歸到陰間。」(詩篇9:17)聖經還教導我們:「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雅各書4:4),「因為凡世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約翰一書2:16),另一方面,聖經教導命令我們:「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見路加福音10:27),愛神,儘管不同與遵從神,卻是全心想望神,熱切盼望與神同在,自然也就導致甘願遵從神,在此情況下,順從神不是出於害怕恐懼,像是奴僕對其厲害的主人的遵從,這時的順從是出於愛和忠誠,就家孩子對慈父的遵從一般,在這誡命中不存在絲毫誇張,因為,神是我們的創造者和恩人,他配在我們的生命中占首位。再者,我們對神的愛若不是盡心盡意、盡性、盡力,就不是完全的愛,不完全的愛與神不相適宜,因此,大衛說道:「耶和華啊,……求你使我專心敬畏你的名」(詩篇86:11),「你是我的主,我的好處不在你以外」(詩篇16:2)

3、在神的亮光中看我們靈命的境況:

(A)在神看來,「罪人」不只是犯了許多罪的人,而且也是犯單項罪行的人:或是由話語,或是言詞,或是思想,聖經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各書2:10,11)就是天使犯了罪,神也沒有寬容,曾將他們丟在地獄,(彼得後書2:4),因為一項罪,亞當和夏娃被逐出了伊甸園,(見創世記3:24),因為一項罪,摩西沒能得以進入迦南美地(見申命記32:52),因為一項罪,神擊打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立即死亡(見使徒行傳5,1~11),當蘇格拉底的門徒們認識到這樣的事實時,(嘲諷地)說:「人或是有德至終,或是完全無德可言,人就像一條線,或者筆直,或者彎曲,兩者之間再無其它存在。」

(B)在神看來,罪人不只是有意犯罪的人,也是無意識地犯罪的人,聖經說:「不可……說……錯許了」(傳道書5:6),因為,這樣的不經心或疏忽是行為舉止不正規的明證,是罪,我們知道,因為疏忽或不經心而犯法,並不能得饒恕,不受懲罰,所有的公民,甚至居住在他們中間的外國人,都被要求熟悉該國的律法,並實際遵行之,這就是國的公民與寄居其間的外邦人,有著相同的律法的原因(見出埃及記12:49,利未記24:22)很明顯,如已經提到了的,無論一個人有多高的學位,有多高貴的人品,或者他多麼忠心地執行著他的宗教義務,他若有一次在行為上,言語上,或思想上偏離神,他就仍是個罪人,如果他從未偏離過,卻不以他所能夠的,合乎神之美善的方式去行善,他也是個罪人,如果他行善,卻犯了一次罪,照如上所說,他也是個罪人,我們若在真理的亮光中對自己作個估價,就會發現我們犯了數不清的罪,是我們根本沒有想到的,總以為小事一樁,神不會記入它們,而實際上在神看來卻是過犯罪愆,那就是為何,關於人,聖經如此這般地說:「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世記6:5),「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利米書17:9)主基督耶穌說:「因為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作,淫蕩,嫉妒,謗瀆,驕傲,狂妄」(馬可福音7:21,22),再者,先知以賽亞也說道:「你們已經滿頭疼痛,全心發昏,從腳掌到頭頂,沒有一處完全的,儘是傷口,青腫(因擠壓而產生的傷,由此涉及壓傷和毀滅心靈的罪)與新打的傷痕,都沒有收口,沒有纏裹,也沒有用膏滋潤」(見以賽亞書1:5,6)那就說,罪已經在人的心裡生根,毀壞了整個人的全身心,伏爾泰曾得見這真理的一絲亮光,他說:「當我素描人物時,對我來說他看起來總像個惡魔。」

對前述真理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1、【不區分大罪小罪,這鼓勵人去犯大罪】

回答:定意要討神喜悅的人保守自己不犯大罪,同樣也不犯小罪,不在意是否要討神喜悅的人,即使神容忍其犯小罪,也會犯大罪,因此, 上述反對意見不能成立。

2、【神為我們設立了高尚的聖潔標準,我們若做不到就懲罰我們,這公平嗎?】

回答是:討神喜悅,以神為樂的唯途神是在神的品性中與神有和諧美好的關係,神是完全聖潔的,如果我們想要討神童悅以神為樂,我們就當聖潔,在我們一切的行為舉止上都聖潔(彼前1:15),神並沒有給我們不可能達到的聖潔標準,神為我們所設立的律法標準,是任何時候,我們都當生活在其中的,當我們感到不能企及神的標準時,神以他的憐憫,降世為人,救拔我們歸向神自己,神看我們若真心渴望成為聖潔,他就幫助我們成就在第六章中我們將仔細講解這一點,因此,這條反對意見也無存在的餘地。

3、【說人都是惡的並不真實,事實證明人有許多高尚的品質。】

回答:人原是「照著神的形象,按著神的樣式」被造的(創世記1:26)即:神以屬靈的條件造人,使人能夠在神的至高道德品質中與神有和諧美好的關係,許多思想家都已經認識到了這一真理,亞利山德一芬戴勒博士說:「神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使人能以愛來回應他的愛,因為神就是愛。」如果人轉而離開神,那他就剝奪了自己作為人的特權,很明顯,即使在失落了的狀況下,人類仍然保持著一些高尚的品質,像仁愛,慈善,豪俠,和對窮人的同情心,然而,人離開神的聖潔完美有多久,人繼續這些品質就是因為:人有時感到從環境而來的壓力,就想使自己從這壓力之中釋放出來,或者,是因為人害怕自己一旦落入麻煩困難之中,無人會善待自己,或者,是為了滿足自己內心中對偉大或公義的渴望,或者,是(照人所認為的)想要為自己所犯的罪過作些彌補,以為以此可被神所接納,這致使人的行為在許多方面不完美,再者,既使罪人有一些好行為,他仍犯罪,有惡行。結果,他在神面前仍是不公義,也不正直。

4、【有話說,人不是整個有罪的,基督教貶低人,使人為罪惡過犯恐懼苦惱。】

回答:基督教並未使人為罪和不義恐懼苦惱,因為基督教講明,人犯罪是人以自己的自由意願所為,再者,基督教也沒有貶低人,而是在神之律法的光亮中,向人啟示出人本身的真實處境,使人認識到自己事實上是遠離了神,而不再自以為是靠近神,還有,基督教確信人起初是照著神的形象,按著神自己的樣式被造的,因此,在人的心靈裡本有著良善,使人能夠辨識真理與謬誤,善與惡。如果人誠心尋求真理與良善,神會救拔他出離人的不完美,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將清楚講明這一點。

、罪滲透了全人類

  1. 人出生時的狀況:

斯多葛派和泊賴基派說:「人生來無辜無罪,就像亞當犯罪墮落前一樣,人的行為形成人的品質,人若生來是腐敗的,那他的一生就會是罪惡的。」( 斯多葛派是古希臘哲學家季諾的門徒,因此,在雅典,季諾教學過的門廊寬闊處,他們的名字也被漆在了上面,泊賴基派,是十五世紀英國修道士泊賴基斯的門徒,譯注。)

阿明尼斯派說:「儘管人生來無罪無辜,但也是天生不可能有完美的行為,那就是為什麼人有時行惡的原因。」(阿明尼斯派,是荷蘭神學家阿明尼斯的門徒,大約出現於十八世紀,譯注。)

金-亞奎斯一盧梭,伏爾泰,查爾斯-福列,和其他人說:「人生來是完美的,(比之僅僅無罪更好),如果,人生活在罪惡的環境之中,就會被其邪惡所滲透,接著,罪,不是原本在人裡面的就會伴隨他,而且,不可能由啟發和教育所消除。」

 

第一個觀點不正確,因為,人的行為不能形成人的品質,而是,人的行為是由人的品質產生出來的,人若不是內裡傾向於暴行和報復,就不可能外在地成為殺人的人,人的品質是在人的行為之先,不是在後,人因其行為成為罪人之前,因其意圖他已是個罪人,再者,並非人人都是罪大惡極這一事實,並不證明人生來無罪,因為罪不只是指罪大惡極,也指人的靈偏離行善或傾向於惡,正如前面一章中我們所講到的。

第二個觀點也不正確,不可想像,我們天生不能夠行得完美卻又是無罪的,世人必定是生來就有犯罪的傾向,因為,人若不是傾向於行惡他就不會行惡,這是由於這樣的事實,所有結果必有原因和所有行為都有理由。

第三個觀點同樣的不正確,因為,儘管環境對人有很大的影響,但並不是環境在人裡面生發罪惡,於此可證明的是,我們在尚不知世事的小小孩子身上,會看到自私,驕傲,嫉妒,貪婪和頑固的跡像他們也會搶奪他人的東西,與他人爭鬥,這是由他們靈裡所隱藏的本能所驅使。不能說上面所提及的孩子們的行為只是缺點,或孩子們未認識到他們的行為是罪,因為缺點也是罪,未能認識罪的形式不能使人成為少有罪的,本能本身不是罪,神使人有本能有神的美意,然而,當人將其用於神定意以外的目的時,就是罪了。

因此,明顯地,人生來就有犯罪的傾向,儘管這傾向在孩童時代也許未曾完全顯現出來,可它仍會隨著人的成長成熟而越來越顯明出來,這就像毒蛇的毒液:其不是從外面來的,而是蛇生而就有,潛在其內,形成於其中的,然而,毒液本身並不產生死亡的影響力直到蛇長到一定的程度。

在此有兩點值得注意:

A)那些持守這樣的觀點,認為人的天然本性是好的,是完美的人,竭力想要證明他們可憐,可悲的觀點,為之遭了許多麻煩和煩惱,結果卻以失望而告終,像聖西門,羅伯特-歐文,和其他像他們一樣的人。

B)教育不能從人的心裡塗抹罪,只能消除一些可惡的外表,事實證明,受過教育的人和未受過教育的人同樣犯罪,只不過是被掩飾在了偽裝的名字之下,像文明,自由,自我利益,人類智慧諸如此類,這就像墓穴由各種鮮花和芳香所環繞,可其中除了腐敗之外什麼也沒有!

許多哲學家已經認識到,人有惡的傾向,控制著整個的人,亞里士多德說:「人的大多數行為,是由感情和慾望所控制的,因此,無論人知道罪是多麼的有害卻仍然犯罪,人若思想良善,其心意引導人何為正,但人的慾望,人內裡的慾望,壓服引誘著他」也就是說:「罪進入失落的人類不是出於平衡現有快樂和過去苦難的錯誤,也不是由於對事物本性的忽視,其開端在道德上是敗壞的,這驅使人明知善惡及其結果,卻擇惡而不是向善,惡人不知道他所犯的過犯,以及隨之而來的損害,他會帶著可悲的感覺有意繼續那損害。」也就是說:「叢林中長大的人不會比在都市社會中生活的人遠離惡行,也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以為他們天真無邪一些,他們是狡猾的動物,他們不比道德條律下的文明人更好些。」赫胥黎說:「相信孩子們出生於公義的狀況之中,是腐敗的社會引他們進入了罪惡,這是完全錯誤的。」謝德尼一史密斯爵士說:「孩子們一來到世上,其本性就是頑固,罪惡,和自私的。」

2、人本性傾向了惡的原因:

照遺傳學的規律來說,沒有造物能夠生出別樣不同種類的東西來,豬不能生出羊羔來,荊棘也不能生出葡萄來,很叫顯,亞當的後裔生來也就像亞一樣是罪人,因為亞當的過犯,他自己失去了對創造他的神的忠誠,在生兒育女之前成了罪人,無論何處,我們舉目環顧四周,都可看見神的律法已經被人改變了,聖經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馬書5:12~21),大衛王也證明這事實說「我是在罪孽中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篇51:5)。許多哲學家和科學家都已經認識到了這事實,赫胥黎和凱特都認為,在人的天性裡有惡根,說明亞當犯罪墮落的故事是真實的。

3、否認罪通過亞當滲透全人類的觀點:

這些觀點可分為許多組,列在此,一起來回答:

(A)【人類不全是從亞當一人來的,所以,他們與罪性無分】

回答:事實上無論黑人白人都同出於一個本原(正如亞瑟一肖斯爵士和其他科學家所說的),所有的語言出於同一根系(不如麥克斯一穆勒和其他語言學家所說),所有的人在人體結構上二也是相同的,飲食的方法,生殖的方法,體溫,脈搏的速度(我們部知道的)都證明人全是出於同一個本原,是出於同一個人。

(B)【從起初,神創造人類的靈,指示他們要順從他並守他的誠命,但他們違背神,犯了這些誡命。因此,他使之進入亞當的後裔,以給他們另一個機會來表示他們對神的順從,所以,全人類的罪是個人的事,與亞當無關。】

回答:世上沒有任何宗教的,合理的,或歷史的明證證明我們有過實際上的前出生存在,或者,我們犯過任何前出生的罪。

(C)、【人類罪惡本性的存在不是世人從亞當而出生的結果,而是個人的不順從,因為亞當和全人類有著相同的本性。】

回答:(1)這種教義的追隨者將此論說根基於柏拉圖的觀念,像柏拉圖一樣,他們宣稱,神將人類引入存在是在他造單個的人之前,就像他將磁力引入世界是在他造磁石之前一樣,照此說來,他們認為舊人類住在每個人的出生裡來到世上,隨帶其所有的品性,就像磁力寓居在磁性岩石之中,隨帶著其所有的特性,因此將其轉變成了磁石,這樣的理論完全是錯誤的,因為,有磁性的岩石任何時候都不從外面接受磁力,而是磁力從起初就伴隨著它們。

(2)、不存在任何證明說,在伊甸園中我們曾與亞當連在一起,或曾有過我們在園中與他一同犯罪的事實,再者,我們都是獨立的人,就像我們中的任何人一樣,亞當有他的個性,是別的其他任何人所沒有的,儘管罪性由亞當傳給了我們,亞當犯的罪或其他人犯的罪我們並不一一經歷。

(D)【罪的起因是情感或唾液腺的騷亂,或者是一種無意識的能力低下紊亂】

回答是:情感騷亂或者是唾液腺紊亂,或者是無意識的能力低下綜合症並不導致犯罪,除非,人性裡已經有犯罪的傾向,引起大海騷亂的原因,不是在海中培養海藻,他們只是為出到海面來預備道路。

這類教義的追隨者已經離開了真理,經受了考驗,已得著證明的真理告訴世人,人類的罪性已滲透了由亞當而生的世人,傳給了他所有的後裔。

4、生在罪中的結果:

罪在人類中遺傳,仍在繼續,因為遺傳體是貫 乎萬物的普遍規律,不言而喻,罪確是傳入了全人 類,其結果是:世人都成了罪人,因其本性,世人的行為多是罪人的行為。」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3:10~12,22,23)大衛王向神說到:「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篇143:2)人們常論斷這人與那人的不同,說:「這人比那人好,」但在神眼中卻不是這樣,世上無人在其一生中從未犯過罪(除了主耶穌基督之外)。無論誰犯罪,就是罪人,就是不義。

對先前更理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1、【難道環境及對人沒有巨大的影響嗎?】

回答,環境對人當然有巨大的影響,當環境惡劣時環境助長罪惡,並且滲透影響人,當環境好一些時,環境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罪在人生命的活動,然而,好的環境並不能根除人內裡犯罪的傾向,或者停止這傾向滲透人,事實證明,罪同樣存在於最文明的環境中,和它在最不開化之環境中的存在一樣的多。

2、【惡人的孩子並非個個像他們的父母一樣犯罪,僅僅因為亞當,世人的祖先,在幾千萬年前一度犯罪,怎麼就能說所有的人生來就是罪人呢?】

回答:儘管有的孩子不像他們的父母那樣犯罪,但是,無人完全不犯罪,因此,世人都是罪人,罪惡遍佈全人類的原因,如上所述,是源於亞當,這並不奇怪,因為他的罪不是傷害他的軀體(使他不能夠傳遞給他的後代),而是傷害他的心靈,這種傷害不是輕微的,而是,整個地改變他心靈之方向的傷害,這心靈曾是清白無罪的,只愛其造物主,只願行他的旨意,可現在,這心靈開始遠遠躲避造物主的面,去做他所禁止的事,這樣的損傷被一代一代地傳了下來,就像嚴重的心理疾病一樣。

3、【我們看到世人中也有許多好人,怎麼可能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呢?】

回答:良善,在言語上,思想上和行為上不犯罪,向朋友和敵人同樣行各樣善事,又不期望回報的人,在世人中並不存在,「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路加福音18:19),世人中最優秀的,是那些行善比其他人多些,犯罪比他人少些的人,世人中犯罪的程度是相對的,因為,從本性上和行為上而言,世人都是罪人,無論不義的行為多或少,事實清楚告訴我們,挪亞(創世記9:21),亞伯拉罕(創世記12:12,13),約伯(約伯記42:2),摩西(民數記20:6~11),大衛(詩篇51:1),以賽亞(以賽亞書6:5)撒迦利亞(路加福音1:20),彼得(路加福音22:61),保羅(使徒行傳23:3),和其他使徒先知,也像其他人一樣曾經犯罪,基督教相信使徒和先知的可靠性,然而,僅是在傳播神感動他們來傳播的信息上,因為當他們傳播神的信息時,他們是在神的完全管理之下,他們不曾增加也不曾減少神的話語,聖經說:」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5:18)聖經也說到「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神同行。」(創世記6:9),說到約伯的「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約伯記1:1),說到撒迦利亞和他的妻子在神面前都是義人(路加福音1:6),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生平從未有過罪,而是說他們敬畏神,盡最大的努力來完成神的命令,每當犯罪有過失,快快來到神面前懺悔獻祭求饒恕,在本書的第三章中將清楚講述這事。

4、【如果世人都是罪人,難道他們中最少有罪的也不能被神所接納?】

回答:讓我們假設一些人申請工作,這工作需要完好的視力,所有的申請者查過視力後,結果發現,其中一半人,只右三分之二的視力,其他人則只有一半的視力,難道這前一半的人比其他人有權獲得這工作?當然不是,為什麼呢?因為,這工作需要完好的視力,這對大學中的教職員工來說也相同:如果申請者的條件要求達到90%的標準,或者更多些,那麼,那些達到89%的就和那些更少些的相同,都不會被接受,依照這規則,我們被神接納與否不在於我們在自己眼中或在他人眼中的屬靈水準如何,而在於在神眼中看為如何,因為,神是完美的。人若非完美就不能與他和諧共存,不幸的是,我們中沒有能夠靠自己得蒙上帝的悅納,無論此人犯罪多麼的微少,我們不得不從現在起就將這真理向你講明,為的是使你能夠看清真神之道路。

5、【聲稱罪性是通過遺傳被傳入人類,使人類脫開了他們所犯之罪的罪責,這不真實。】

回答:基督教堅持罪性是通過遺傳入人類的觀點,也肯定世人犯罪,不是與他們的意志相對抗的(不是像動物那樣受其本能所驅使),而是情願地回應人的本能,世人對所犯的一切罪是有責任的,只有小孩子,和心智上狂愚的人可以免除這責任,聖經告訴我們:「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羅馬書14:12),聖經還告訴我們:「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都必審問。」(傳道書14:12),因此,不存在任何可能性使人可以借口說意志薄弱,來原諒自己的罪,因為人若來到神的面前,無論他的意志多麼薄弱,神會給他新的靈性,能夠使他高尚,超脫於肉體的情慾,在本書以後的章節中,我們將會看到有關的內容。

6 、【因為亞當一人犯罪,就使全人類遭難,這公平嗎?】

回答:已被證明了的事實,比我們人類的邏輯更可靠,因為我們的理解力存一切事物上都是不完美的,舉例來說,人間的事實之一是,有些好孩子卻從他們的父母那裡繼承了可怕的疾病,很難解釋為何這些疾病被傳給他們,當我們試圖分析亞當的情況,他的罪性怎樣被傳入我們全人類時,我們面臨著相似的難題,由於亞當的位置,他是我們的先祖和代表,這是一個不可否認的,邏輯的事實,無論一些人認為這合理與否,由於亞當所處的初始狀況,我們無助地被他犯罪的後果所影響,我們自己於此無能為力,這就像邪惡的父母,其行為影響他們正直的孩子一祥,因此,要想反駁我們是在亞當犯罪之後果中的事實,是不可能的。無論如何,我們不應輕視和對抗,然而,神豐富的恩典介入了我們無助的境況,神已經白白地為我們預備了救恩的道路,其結果我們將在接下來的章節中講明。

7、【為什麼神不從一開始起就創造完美的人,使他的後裔有可能避免這最為可恨的結果?】

回答:神是以最好的形式造了亞當,完全沒有瑕疵也沒有不順從的傾向,他若造其他的人代替亞當,他會像造亞當一樣地造他,並且,這人的後裔也會像這人一樣成為罪人,然而,神在他的聖書中告訴了我們,就像我們沒犯任何罪,卻有罪性傳給我們一樣,神也將救恩白白地賜給了我們,儘管我們不曾作過什麼,但只要我們有真實的信心,這一點我們將在後面的章節中講到,最後,我們還將會討論我們是從亞當一人生出繼承他的罪性好些呢,還是單獨地—一被造,—一為各自所犯的罪承擔責任好些,在第一種情況下,因著神通過另一位:替罪者,遠高於亞當,被升為最高的主耶穌基督,使我們所有的人都享有了罪蒙饒恕的權益。

、罪對我們與神之間關係的影響

1、罪對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有影響的原因

有些人認為,若有人在他和他自己之間犯罪,其影響只限於他一人,如果是在一人和他人之間犯罪,其影響則只限於他二人之間,但是因為神是個靈,這是絕對的,所以神不能夠被影響,他們聲稱,任何影響是在神自身以外的,這樣的信仰在兩點上是錯誤的:

A我們都知道,完全人喜愛良善,很惡罪惡,只有還沒有認識到完美之意義的人才會喜歡邪惡恨惡良善,神是盡善盡美的,是永恆存在的,他禁止我們行惡,命令我們行善,神是個靈,與此相隨的是,我們所行的或惡或善,在與神的靈性本質相適合的方面,會影響神,因此,聖經論到神時告訴我們,神不能夠忍受罪惡(見以賽亞書1:13)神眼目清潔不看邪惡(哈巴谷書1:13,)如果我們中有人犯罪,他是冒犯自己也是冒犯他人,而且首先是得罪神。

B神與我們有著非常親近的關係,神造我們,是照著自己的形像,按著自己的樣式造的,神也賜給我們道義和才智來思念他,尋求他,他曾為我們差來許多先知,使徒,向我們啟示神為世人所預備的美好計劃和我們應該向他做出的回應。由於雙邊關係總是由兩方面的行為所影響的,所以,世人犯的一切罪,都影響我們和神的關係,許多哲學家也已認識到了這個真理,如帕斯卡所說:「人認為神是個偶像,將「神」造成為學識的隸屬品,剝去了神的聖工是聯於他和我們之間的關係之上的本質。」論到一些哲學家,他們聲稱神不關心人行惡行善,且以為這樣說絕對地是在高舉神,實際上,他們並沒有稱頌神的盡善盡美。他們完全是在剝除神的良善本質,使他空有其名,然而,我們犯罪是得罪我們自己,得罪他人,更是直接地得罪神。當先知大衛王犯罪害及烏利亞和他的妻子後,他對神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篇51:4),當義人約瑟拒絕屈從於波提乏妻子的鄰念時,他對她說:「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神呢?!」(創世記39:9)

2、我們犯罪得罪神的程度和範圍:

儘管我們不能確定我們得罪神,虧欠神之至高尊榮的程度,但當我們犯罪時,我們知道:

(A)我們與神之間沒有了神要我們有的美好關係,因為神照著自己的形象,按著自己的樣式造了我們,特別地使我們能與他有美好的關係。

(B)我們否認他給我們的恩惠和良善,輕視他向我們而有的美善情感。

(C)我們棄絕他,不順從他,如此地違背得罪他,在他所賜我們的地上,在他眼前冒犯他,那就是為什麼聖經論到罪人時,說他們不敬畏神(耶利米書6:19),無故恨他(詩篇69:4),厭棄他的律法(耶利米書6:19),違背耶和華神的約(約書亞記 7:11),悖逆他的神(何西阿書13:16),奪取神之物(瑪拉基書3:8),所行的甚是邪惡(尼希米記1:7),輕慢神,棄絕神的聖潔神聖(詩篇10:13,以賽亞1:2~4),藐視和褻瀆耶和華的聖名(瑪拉基書1:6,以西結書36:20),聖經這樣描述他們對待神的態度:「離開我們吧!我們不願曉得你的道。」(約伯記21:14)無論我們知道與否,我們犯罪最主要的是得罪神,為此聖經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馬書7:13)。對上述事實的反對意見:

【神是至高的,難道能被世人的背逆所羞辱所得罪

嗎?】

回答:確實,我們的不順從並不能減少神的榮耀,我們的順從也不能增加神的榮耀,因為,他本身是絕對地完美的,不可被增加,也不可被減弱,但是,世人與他的關係太多疏遠,我們本應順從他,因他是我們的造物主,是我們的恩主,然而,世人犯罪,否認他管理我們的權柄,又濫用他的聖名,對待他就像他並沒創造和支撐我們!儘管神本身所具有的榮耀不能增加和減少,然而,無論我們順從他與否,在神和我們的關係上,人所見神的榮耀是與我們對待神的態度有關,這也就是萬軍之耶和華說這話的原因:「兒子尊敬父親,僕人敬畏主人,我既為主人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瑪拉基書:l:6)

IV、罪在「關係」上對人類的影響

如果我們從熱帶運輸動物去極區,或者,反過來從極區運往熱帶,它們的軀體會受到騷擾,會有死亡的危險,若把海洋生物移到陸地上,也會發生同樣的情況,然而,如果把動物留在其應有的生存環境之中,它們就會長大,並有好的健康狀況,照此實例,我們可說神創造我們,願我們生存在其中的生活環境,本是親近他,享受他的同在並與他之間有親密的關係,當我們遠離神,我們就把自己置於麻煩和悲哀之中,神向我們指明這真理,說:「得罪我的,卻害了自己的性命,恨惡我的,都喜愛死亡。」(箴言8:36)在現今世界中,因為罪,使人類遭毀損的在這三樣上:心理上,道德上和物質上。

1、心理上的毀損:

無論誰犯罪,都會過著憂慮和不安寧的生活,此外,有時,犯罪之人易於患上不可治癒的心理疾病,原因是,其在世上掙扎的結果,沒能找到確定的目標或是一線希望,如果這心理疾病不發展,他仍會注目於積賺今世的財寶,他很快會離世撇下的今世之財寶,或是尋求短暫的娛樂和刺激,這也是他很快就會厭棄的,或像個孩子,哀哭後就快快地忘記了,又轉去經營他的事物,因此,聖經說到罪使人的性命伏於塵土(詩篇44:25),滿口譏消和藐視(詩篇123:4),必不得平安(以賽亞書48:22),罪奪去人屬靈的悟性,知識,使之變得連動物也不如(參以賽亞書1:3)

  1. 道德上的毀損:

由於人的罪性,世人無力救拔自己脫離眾罪,除非人接受從神而來的屬靈生命。人若一日許諾放棄所有的罪,盡最大的努力去成就他所承諾之事,很快地發現自己被壓垮了,儘管他也許沒有犯外在的罪,但在內裡卻思想了,在心裡轉悠,再返回到起點,人試圖用自己的力量來抵擋罪,就像水不能靠自己高昇,卻總往低處流一樣,正像實驗用的器皿所顯示的,也好像沒有翅膀的鳥兒想要展翅向天飛翔,試儘管試,但終究不能從地面上騰,即使一寸也不能,最先感到這可悲境況的是亞當和夏娃,當他們犯了罪,他們失去了與神之間屬靈的親密關係,他們不能重得他們失落前所享有的清白狀況(創世記3:8),這無能或失喪,稱為道德上的「死亡」,這遠比那些珍重與神之和諧關係,而後自然死亡之人的境況悲哀,為此原因,使徒對信徒們講道,論到他們先前有罪的生活時,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以弗所書2:l),使徒保羅也論到他自己說,他在神完美的救恩中得救贖,喜樂,」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羅馬書7:9~11)之後他又說:「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困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馬書7:18~24)。這是使徒和其他聖徒們的真實經歷。也是許多哲學家和思想家所經歷過的,赫胥黎著名的說教之一是:「人已經證明,人是基本元素的臣民,基本元素以如此巨大的力量,控制著人的整個存在,從引導他趨向邪惡和毀滅的各種心理動機來說,他更像一頭被捕食的瞎眼動物,使他成為一個可憐的,無數錯覺的犧牲品。」

3、物質上的毀損:

(A)因為罪,這世上多少強壯之人的健康被損毀,多少精力旺盛的年輕人衰弱了,多少受過教育的人丟失了他們的職位!多少富人變窮,多少大人物成了被人藐視的,多少受尊敬的人成了奉承人的!因為罪,許多家庭失去了和睦,起了爭吵,使多少無辜者的生活受擾因為罪,許多國家被毀,失去了其先前所有的統治地位,一切蕩然無存,唯餘恨猶存,因此,聖經說:」你們中間爭戰,鬥毆,是從哪裡來的呢?不是從你們百體中戰鬥之私慾來的嗎?」(雅各書4:1),因為妓女能使人只剩一塊餅(箴言26:6),因為醉酒使人遭禍患,使人有憂愁(見箴言23:29:30),人的罪,使美物好事轉離(見耶利米書5:25),只帶給他們羞辱(箴言14:34),使他們生病,得疾(見申命記28:22)沒人能夠否認,這世上確有許多罪人興盛,富庶,得享受,許多敬畏神的人卻經歷困苦艱難,但這並不證明犯罪不會導致憂煩痛苦,而是證明,神以其全智以不同的方法對待各人,為的是「再造」世人,神可能降下許多美物給惡人,為要觸及其良心,引他悔改,如果神看到屬世的財富使人遠離公義的生命。生活,這生命中至關重要之物,他或許會允許敬畏他的人經歷試煉。

(B)、肉體的死亡,使我們顫驚,壓碎了許多期待和願望,給我們帶來許多的痛苦和悲傷,它是罪在我們短暫的屬世生命中的結局,創世記中記載,神吩咐亞當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記2:17)。亞當吃了之後,神對他說:「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創世記3:19)

對上述事實的反對意見和回答:

1、【如果死亡是對罪的懲罰,為什麼神沒有在亞當違背他的話語後立即施罰?】

回答:神沒有這樣做有兩個原因:

(1)、因著神的憐憫,神要引導他走悔改和信心的道路,通過「女人的後裔」要傷蛇的頭的應許(見創世記3:15),他以一動物,代替了亞當所立時當受的肉體上死亡的判決,儘管,動物本身不足以代替亞當贖罪,但它被用作為一個無以比擬的,至高的贖罪祭的象徵(在本書的以後的章節中我們將清楚看到有關此點的講論),其時在神面前為亞當贖罪需要足夠的能力,就這樣,亞當活了很長的時間,就像他被重新再造了一樣。

(2)、神創造大地不是徒然,而是要給人居住(以賽亞書45:18),因此,按著神的救贖大恩,亞當居住在地上,生養眾多,他和他的後代在地上享受神的恩惠,享受神所賜靈命上和物質上恩惠。

2、【亞當之死是自然之事,不是因他犯罪遭神懲罰,因為亞當的身體像我們的一樣,是當死的。】

回答:有關亞當失落前的身體我們不能武斷。但是,我們可以斷定,亞當犯罪失落後,他的身體成了我們現在的樣子,會死亡,會朽壞。聖經告訴

我們:「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馬書5:12),即使我們假定,僅為討論的緣故,亞當的身體從最初被造起,就是會死亡的,住在園中也沒有違背神的命令,神就已將他可朽壞的身體,轉化成了不可朽壞的,為以下的理由:

(1)、這種轉化與所設立的自然律不相矛盾。舉例來說。蠶轉化成蝶蛹繭,然後又轉化成蝴蝶,並未經歷任何由他自身促成的變化。

(2)、亞當最初被造,身林靈魂就是為存到永久

的,這足以使我們認識到,所有的宗教,這種或那種,都相信人類會重新復活,存到永久,所以,如果亞當繼續遵從神,神會將亞當的身體,轉化成不可朽壞的,這並不奇怪。

(3)、聖經為我們記載了在神創造亞當之前,神已為他預備了他可活到永久的一切,在神將所造的人亞當安置在那裡的伊甸園中,有一棵樹,叫做「生命樹」(見創世記3:22)

(4)、科學告訴我們,人一旦勝過老年疾病,其壽命可以延長許多,當然,神的能力是無限的,遠超過科學所能延長人壽命的能力,神能夠使人活到永久。

有個註釋這樣說到伊甸園和生命樹:神為亞當所造的伊甸園,是屬物質的,有食物和飲永在其中,但這園子卻被災害完全損毀了,特別是挪亞時代淹沒全地的大洪永,因此,沒有伊甸園仍存留的痕跡。然而,真心相信神的人,得蒙從這世上轉化後,並不像一些人認為的那樣是去伊甸園,而是去天堂,或者說,是第三層天(哥林多後書12:2~4),在天上,完全沒有屬世娛樂存在之處,聖經告訴我們,「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馬太福音22:10)「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馬書14:17),事實上,這樣的喜樂才與聖徒們變化得了榮耀的軀體相協和,在天上,聖徒們將佩服榮耀,將擁有神威嚴大能的靈性。

「生命樹」與先前神禁止亞當吃的「分別善惡的樹」不同,是另一種樹(見創世記2:9)同樣,這樹自身不能使亞當和他的妻子不死,因為,它是屬物質的,屬物質的東西不能吃它們的人有永生,擔這是耶穌基督的象徵(啟示錄22:14),唯有基督能夠賜天糧給所有信他的人,得永遠的生命,當然,神不允許亞當墮落罪中後再吃生命樹的果子,(見創世記3:24)使他不至於永遠活在罪惡之中,若是由他活在罪中,那將會是對亞當和他後裔的最大的天罰。

V、罪和永生,人受苦難

1、在這世上許多人犯罪,並未真正認識到這多可惡,多危險,他們根本就沒有在意,然而,這樣的情況不會長久,因為那日子最終會來到,他們會看見自己正與神面對面,正與他們常常得罪,忽視的神面對面,那時,他們會認識到他們所犯的罪多可惡,多危險,他們會從心底裡害怕顫驚,聖經說道,當伯沙撒王(古巴比倫的君王之一,曾傲慢地褻瀆全能至高的神)感到神的審判降臨到他時,他「就變了臉色,心意驚煌,腰骨好像脫節,雙膝彼此相碰。」(但以理書5:6),聖經還提到,當審判的日

  1. 地上的君王和大人物為逃避神的面,都藏在山洞和岩石穴裡,向山和岩石說:「倒在我們身上吧!把我們藏起來,躲避坐寶座者的面目和羔羊的忿怒。」(啟示錄6:16)然而,山不會聽他們的呼喚,岩石不會響應他們的哭喊,萬物都不能夠使他們躲避神的面,他們最終的命運將是無止境的恐怖。

2、良心的作用:

神將良心放在我們裡面是要引導我們行走義路,當我們行惡時,良心譴責我們,當我們行善時,良心鼓勵我們,然而,這世上許多人卻為自己犯罪找借口,消滅良心的感動,但是,在屬靈的世界裡,沒有可消滅的良心,沉睡了的良心會醒起,直到永久,在這點上,罪人至終會認識到,消耗他們健康,浪費他們時間和財富的一切事物是多麼無益,當他們發現,他們蒼白的借口使他們無處可行時,他們會感到悲哀,會深深的後悔,他們會悲哀痛哭直到永久,因為那時無人會憐憫他們。

3、永久的孤獨:

在屬靈的世界中,神是唯一運用影響力的這一位。這意味著在屬靈的世界裡,不再有世人慣於使自己得享受的屬世情慾之地步,或通常佔據世人心思和理想的事業,或是,通常使他們靈魂得安慰的人際關係,因此,罪人有極大的孤獨感,因為,罪人與神和神的聖徒沒有任何關係,甚至,與其他的罪人也沒有,在那兒,不再有人同情罪人,安慰他們,幫助他們忘卻他們的痛苦和不幸,或是減輕他們的災禍。

4、人的無能力

人的本性,不同於從神而來的,靠人自身,無論人接受何種教育和精煉,都不能改變(正如前面已經提到了的)這世上未從神那裡得到屬靈的品性,以使自己與神的至高品性相一致的人,會發現即使他盡最大的努力,也不能夠與神的永恆相容,撒木耳-約翰遜,最偉大的學者之一,認識到這一事實,說道:「在今世勝過了我們的情況,在來世也將如此。」

因此,如果我們假設,罪人能夠逃脫他們恐怖的命運,並且開始嘗試來討神喜悅,進到與神的新關係來,他們也不能夠在神的聖容前呆一分鐘,他們會逃離開神,就像慣於呆在黑暗中的蟲子,習慣於適合它們本性的黑暗,它們出來到地面上,一見到光就會急忙跑回洞穴裡去,把自己藏起來,藏在黑暗之中。

這就是人的沒有能力,罪人沒有能力在永恆裡改變自己的行為,沒有希望脫離他們在地上生活肘所形成的邪惡,這使他們承受可怕的,鑽心的痛苦的罪惡,基督講道時說道,他們將哀哭切齒了,因為大大的後悔,痛苦(見馬太福音8:12)

對這些事實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1、【人沒有分離的靈l但物質的同質混合自動起作用。】

回答:

(1)、科學家們說,人體的細胞是在不斷的變化中,我們的軀體今天的狀況,不同於我們的軀體一個月前的狀況。然而,我們社會的,道德的,智力的內在仍是相同,十年前所發生的事情,我們所作的事情,我們仍舊記得,因此,人不可能像有人聲稱的那樣是物質的混合,而當是一個不由其軀體的微量質體所影響的本質的獨立存在,這個本質就是聖經所說的「靈」。

(2)、甚至心靈感應和催眠術研究都證明,人不僅僅是物質的組合,而更是擁有一個屬靈本質的存在,這屬靈的本質,以不可見的方式輸送和接收思維,在人裡面有一個屬靈本質存在的事實也由藝術家和科學家們所證明,他們發現,他們在睡眠中解決了他們醒著時未能解決的問題,當人脫離開外界的影響時,這樣一個屬靈本質就能夠活動。

(3)、聖經清楚告訴我們靈的存在:「但在人裡面有靈,全能者的氣使人有聰明。」(約伯記32:8)」……鋪張諸天,建立地基,造人裡面之靈的耶和華……」(撒加利亞書12:1)「……在人裡頭的靈……」(哥林多前書2:11),因此,先知大衛王向神說到:「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裡。」(詩篇31:5)

2、【即使人有靈,在各樣事上與動物也無甚麼不同。】

回答:

(1)、從開始至今,沒有跡象表明動物有任何進化,它們仍像過往一樣靠本能活動,沒任何改進和變化,直到如今,飛鳥仍是只顧築巢,狐狸仍是打洞,蜜蜂仍舊築蜂巢,等等,若是有的動物學到了一些新的東西,那得歸功於人,因為是人馴養了它們,然而,人類已經自動地顯明,從人類在地上出現起到現在,在科學,社會,政治,道德和宗教上有了許多的發展,進步,若回顧過去,我們會看到古時的人並不比今日的人短少智慧,埃及,巴比倫,亞西利亞(即,亞述,譯注),和迦勒底的文明,在基督降生前數萬年曾經出現過,足以證明這事實,這說明人類的智力是天生的,不是後天獲得的,最偉大的考古學家伯朗考在長期研究後斷言,「人類曾在地上突然出現,有著相同的智力,現在已經到了地質紀元的終點」

(2)、人類有著高尚的原則,不同於動物王國,人類崇尚的原則包括:信實,忠誠,正直,尊榮,自我犧牲,節制,等等,人又有能力分別善惡,創造發明,昇華本能和慾望的驅動,此外,人的思維是理性的和有條理的,並且,人有能力通過言語和寫作來表達其思維,再者每個人都有自身獨立的人格,有各自的道德,心理素質,這些東西是不能與他人共有的,在這方面,動物則與人不同,儘管,各種動物從外表上看,其顏色,體形,和大小各有不同,但各種動物卻有著相同的性質。

(3)有了上述所有事實,我們就能清楚看到,人不只是靠本能移動的軀體,不只是像動物一樣的生物生命,人有靈,有屬靈的生命,這使人與動物分別開來,更有甚之,人有智能,思維和理解力,有著動物所沒有的屬靈生命,現代哲學家賽特,是個存在主義者,儘管他不信宗教,可當他認識到這個事實時,說到:「人有別於動物的是,在人裡面有智能存在,動物是自然的奴隸,其外在為自然律所控制,其內在則為其本能所控,然而,人,則是在整個宇宙中無雙無比的」,人所具有的智能不屬道德倫常,為特性表徵,而是人本身的真實存在,因此,人所有的智能不是別的,而是智慧之靈。

3、【如果人有使之不同於動物的靈,那麼人死後這靈還存在否,以至於我們能說,人的靈在人死後將享受幸福或遭受痛苦?】

回答:(1)人的物質軀體並不消亡,所有的變化是經過腐爛,由可見的變成不可見的,歸回其所構成的不同原素,當然,人裡面的靈,本質是屬靈的,自然是不消亡的,它也不會碎裂成原素,因為它是非物質的,是屬靈的,由於在人裡面有本能存在,說明在人心裡也有投入和滿足這些本能所需的空間,控制著人的本能與愛的存在,證明即使人的軀體死亡了,人的靈仍一直存在,而且,如果我們仔細思想,人在這世上所作的一切努力,有一個與其相等的結果:作的好的將得著獎賞,沒有盡責的將受懲罰,我們都會認識到無論義人還是惡人,墳墓都不是終極,必定有另一個世界存在,在那裡每個人將收穫他所勞作的,而這本身,就是人有靈存在的證明。

(2)、如果生命只限於這個世界,那就完全沒有效用,德國哲學家蕭朋哈沃總結為:「生命是痛苦的繼續,是時時重演的悲喜劇」跟隨他榜樣的悲觀主義者輕視生命,向悲觀失望投降,在他們看來這廣大世界是狹窄的,所以,他們自殺或活在悲觀痛苦之中,這也是盧梭說這話的原因,「必死的思想壓搾著人的心靈,毀滅了最崇高的感情。」

然而,對永恆的生命來說,不合我們所生存的宇宙之精密規律的一切,都將是錯誤,都將是重擔和勞苦,只會終結於永久的毀滅,另外:

l、人的靈,萬物之靈,是神的氣息(創世記2:7)

神既是永恆的,他所賜與人的靈也必定是永恆的。

2、神按著自己的形象,照著自己的樣式,創造了人,使他們管理萬有,他也差遣先知和使徒來引導他們認識真理,表明他對世人深切的愛,因此死亡不可能是人之生命的終結,而是意味著從這個世界到另一個世界的轉變,唯獨在神的大能下而有的轉變。

(3)、在聖經裡,有許多經文確實肯定了人死後靈魂不滅,所羅門王說:「塵土仍歸於地,靈仍歸於賜靈的神」(傳道書12:7)先知以賽亞對神說:

「死人(原文作「你的死人」)要復活,屍首(原文作「我的屍體」)要興起,睡在塵埃的啊,要醒起歌唱!

(以賽亞書26:19),約伯說:「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著,未了必站立在地上,我這皮肉滅絕之後,我必在肉體之外得見神」(約伯記19:26)基督耶穌在則主和拉撒路的故事中也告訴我們,人的肉體死亡之後,靈魂仍然存留去面對賞罰(見路加福音16:19~31),主耶穌基督對相信他的人說:「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馬太福音10:28)使徒保羅說:「我正在兩難之間,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因為這是好得無比的。」(腓立比書1:23)使徒彼得說:「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神容忍等待的時候,不信從的人。」〔彼得前書3:19~20〕使徒約翰說:「我又看見幾個寶座,也有坐在上面的,並有審判的權柄賜給他們,我又看見那些因為給耶穌作見證,並為神之道被斬者的靈魂,和那沒有拜過獸與獸像,也沒有在額上和手上受過它印記之人的靈魂,他們都復活了,與基督同作王一千年。」

(啟示錄20:4)使徒猶大說:「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鑒戒。」(猶大書7)

(4)、儘管,聖經所記有關永存的一切見證無需世人的證據來補充,但我們仍引述下列例子,以利於願瞭解哲學家們在此主題上所持觀點的人們。

他們中著名的持靈魂永恆之觀念的有:蘇格拉底,他說:「靈魂是不可滅的」柏拉圖說:「腐朽敗壞是物質所固有的,但靈魂是純粹和神聖的,是永恆的」他還說到:「與某個理念有關的一切存在都不會接受其對立面,而且,由於靈魂是生命之源,就也不能接受其對立面,即,死亡。」亞里士多德說:「在人裡面有個存在,在人死後依舊存留,那就是人的靈魂,是動物和植物中所沒有的」斯多葛說,「靈魂不滅,而是回返其本源。」從中世紀和現代哲學家中,我們可得到許多其它的見證,但是,限干篇幅我們只引述以上的話語,因為,這樣見證表白的學者們多不是由屬天的啟示而宣告人靈魂之永存,而多是由其各人智慧出想所得。

4、【靈魂是血,經上寫著:「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利未記17:11),血在死亡中消失,所以,人的靈魂在人死後不存在】

回答:利未記中的這段經文不是說靈魂是血,而是說「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而且,所說到的是動物而不是人類,神速人與造創物的方法不同,因為神用的只是命令,而神造人是將他自己的生氣親自放置在人裡面(見創世記2:7),因此,人有智慧之靈加在其靈魂之上(參帖前5:23),這一切是人肉體活動的源泉,在人裡面的靈是永恆的,因為神是永恆的,這靈可遵從神或失卻神直到永遠,但人裡面的靈因是與人的魂相盤纏,所以,我們也稱其為人的「靈魂」。

5、【一些蘇菲派教徒(伊斯蘭教,一種泛神論神秘主義者,譯注)相信,我們的靈在死亡中歸與上帝,就像河水歸於洋海一樣,認為因此人死後從人軀體中分離出來的靈魂無義與不義之分】

回答:儘管神要我們的心靈在他所命的道德規範中與他相一致,但他仍不願毀棄他們,他渴望人能與他一同留在永恆裡,並有人所特有的個性,因為,若非由他崇高的目的創造了世人,這聖工不可能被完成,同樣,不能想像邪惡的靈可消失歸於神(不可想像會有任何這般消失歸回的可能注)因為在神的本性裡沒有邪惡。

6、【人死就滅亡了,人裡面的感覺和理解力也就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說相信靈魂永存徒勞無益,只不過是個夢,用來填補貧窮壓抑的心靈,想使自己擺脫憂慮,想籍禱告,禁食或施捨來獲永生的獎賞,此外,相信永恆立存在限制了人為其所生存的社會服務,這阻礙社會進步。】

回答:

(1)儘管感覺是心意的工作,但心意並不自動運作,不然,死亡的心意就當像活著的一樣理解事物,因此,使心意能理解事物的原因必定有分開的屬靈要素,那就是靈,軀體的死亡和人腦工作的停止並不證明靈的死亡,而是,靈從肉體中分離了出來。

(2)、那些相信靈命永遠存在的人,不僅僅是貧窮的,受壓迫的,或自私的,想要得死後的獎賞,相信的人中也有尋求真理的哲學家和學者,此外,永恆的存在使人類有正確的觀念,因為這使之昇華,並予以崇高的意義,那真正相信神和永生的人,在世上行善榮耀神,住在地上行神的旨意,並不期望獎賞和回報。

因此,我們可知上述反對意見是錯誤的,

7、【聖經在一些經文裡棄絕人死後邪惡之靈的存在,例如,在箴言10:29節中說,他們必被滅沒,其它經文中也講到,靈是在一切必死的之中(參林前15:53),因此,義人的靈在人死後也會死亡,因為永恆的存在只屬於神。】

回答:

(1)、希臘原文「毀滅」是 apollumi,意思是,不可修復的徹底的毀滅。在馬太福音10:6節中,相同的希臘文詞譯為「迷失」,在馬太福音18:11節中說「人子(耶穌基督)來,為要拯救失喪的人」即那些從道德上來說已在罪中死亡了的人,如果,毀滅在此的意思是靈魂與肉體的毀滅,那麼,就不會再有機會可努力拯救人類了。

至於反對意見的第二部分,「必死的」一詞在聖經哥林多前書15:53節中說的是「……這必死的總要變成不死的。」指的是肉體,不是靈。聖經說,「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羅馬書6:12),此處「必死的」一詞指的是死亡。

(2)、我們知道,神永恆的存在是從亙古直到永遠的,而人類的存在,則是從某個時間開始直到永遠。人類不能像動物一樣的消失,滅亡,因為,神使人的靈成為不死的,因他將生氣吹在人裡面,因此他們將存到永遠,這不是靠著人自己,而是神造人為如此。

8、【持維靈論的科學家們說,人的靈離開他們的軀體後,將經過不同的預備階段,以與神和諧共處,因此,惡人死後其靈魂不會受人受難,即使,他們感到痛苦,也不過是短暫的,不會是永久的。】

回答:那些稱為維靈論科學家的人,已被證明在許多方面是錯誤的,他們所說的,一點都不可接受,靈離開人軀體後的狀況,是與他們在人體裡時的狀況相同的,如果人的靈在其軀體裡時遠離神,離開人的軀體後仍是如此:其性質不會改變,同樣惡人在這世上過著不敬神,不聖潔,和不信實的生活,其靈魂離開軀體後,無論經過什麼階段也是如此,而且,與此相應,惡人在世上生活時恨惡神,拒絕神,冒犯神,卻能進入神的國,在天上活在喜樂,幸福之中,與那些在地上生活時真誠敬愛神,榮耀神尊名的人在一起?這當然也是不可能的,是與最基本的原則相矛盾的。

人(原文作「靈」)進入到永生裡,帶著的是他們在今生所形成的品質。他們將留在這樣的狀態中直到永久,如果,他們在這世上與神有美好的關係,他們在天上也將與神有美好的關係,並一直持續到永久,但是,如果他們在此世界上與神沒有關係,那麼,他們以後也不會與神有關係,他們將進

入遠離神的,更大的痛苦之中,直到他們最後的命運被決定。那時,他們將被扔在火湖裡直到永遠。

(見啟示錄20:11~15),路加福音16:19~26中有關財主和拉撒路的經文,足以顯明這一事實。

VI、罪與神的永久懲罰

 

1、神的懲罰的公義性

 

在永久裡,人的各種感覺,痛苦悲哀(在前面章中已略為提到)。不能免除罪人因其罪而受神的審判,這毫不奇怪,因為人犯罪被捕後遺憾悔恨並不能使他們免受刑罰,同樣,罪人必要為其罪受神的懲罰,無論罪大罪小,即使他們已受地上法庭的懲罰,因為,地上的法官施罰並不是由於他們犯罪得罪神,而是因為他們冒犯了人類社會。

 

2、神的懲罰的範圍:

 

懲罰直接與被冒犯者的狀況相應,如果不著名的人被冒犯,冒犯人的很少會受罰,但如果直接冒犯了大人物,像君王或統治者,就會被視為大的冒犯,而很難贖罪,由於犯罪是得罪神,神是無上榮耀和至高至尊的,所以,其懲罰也就是無限的,毫不奇怪,神對亞當說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因為他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記2:17)在聖經中多處清楚指明,神在此所說的「死」有三種意義:人的(必死的),物質的,和永久的,前兩種的死上面已經觸及,至於永久的死,聖經稱之為「第二次的死」,或「永久的痛苦」(啟示錄20:14)那是個沒有終結的懲罰,因為,罪是對抗無始無終榮耀真神的罪行,因此,聖經說,邪惡的人,他們的份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啟示錄21:8)這火湖就是地獄,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見馬可福音9:44~46)當然,這不是物質世界的火,不是我們所知道的地上的物質,而是照上所述,這火的兇猛是物質之火所不可比擬的,兩者之間的不同,就像是實物和畫面之間的不同一樣,此外,所提到的蟲也不是字面上的蟲,而是精神上良心上的極度痛苦燒灼,這在前一章中已經提到過。

有關地獄的註釋:

「地獄」一詞源於希伯來文「Ge Ben Hinnom」或「欣嫩子谷」有人天天在那裡使兒女經火獻祭給偶像摩洛(見列工記下23:10),若未被火燃盡,就喂蟲子,因此,聖經用「Ge Hinnom」一詞,使當時的人可以認識到何為邪惡者永久痛苦之處,因為,這原是他們不易真正認識到的,地獄是不信主耶穌基督的人死後靈魂所去的地方,而相信主耶穌基督,與神有美好關係的人,死後靈魂去處是「樂園」(見路加福音23:43)而那些不信主耶穌基督,與神沒有關係的人,死後所去之處則稱為「監獄」(見彼得前書3:19),無疑,那些去向「監獄」的人即使在受永久的痛苦之前,其靈魂軀體也已經一同受苦,但是去往樂園的人在等候他們的軀體從死裡復活時已在預嘗永久喜樂之甘甜了。

3、懲罰施行的基礎:

由於人犯小罪(在我們眼中看來)犯了神的律法,失去了與神的一致性,正如人犯了大罪一樣,所以毫不奇怪,聖經這樣說:「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馬太福音5:22),這也就是說,這火是「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所當得的懲罰(見啟示錄21:8),因為,罵弟兄是魔利的,對人沒有愛心和同情心,人若沒有這兩樣品質(愛心和同情心),他也就不可能與神的高尚道德屬性相一致,也就完全不能夠以神為樂,這種沒能力以神為樂或與神的分離,本身就是地獄,再次地,當認識到,不信的人不僅是拜偶像的和不敬神的人,也是用話語貶低信徒的人,因為,即使他們認基督,有時也盡義務,他們仍不能夠與神的崇高道德屬性相協調,也就和拜偶像的和不敬神的一樣。

對上述真理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l、【罪不是罪行,而是一種深深植根在我們裡面的毛病,所以,神對罪的態度不是施行懲罰的判官,而是施醫藥的醫生。】

回答:雖然我們從始祖亞當那裡繼承了罪性,但是,正如第一章中已經說到的,我們不犯罪違背我們的意願,人是願意犯罪。為此原因,我們的罪是不順從,是犯罪。這不應以同情和良善來對待,應有的是懲罰,除非犯罪的人悔改,依靠神的憐憫得神饒恕,然後,只有這以後,神對犯罪者的態度才像是醫生對病患者施醫藥,才有助於他。

2、【人對其所行的惡沒有責任,因為他是被比他自身更強大的力量所迫而為,那是撒但的力量,是本能,是神所定的命運,即使人不因這些力量而行惡,他仍會行惡,因為艱難的社會因素重重環繞著他,因此,人不因為所行的惡受罰。】

回答:人是如此偉大的造物,比神所造世上所有萬物都偉大,為此,人能夠為自己的益處治理自然,同樣也能夠在太空中飛翔,在月亮和見它行星上登陸,使人如此有能力的,是人的強大志願和巨大的智能,此外,撒但沒有權柄勝過人,除非人自願跟從撒但的引導,正如我們在第九章中將會看到的,至於社會因素,無論有多艱難,也不能真正影響人去犯罪,除非人放鬆自己的意願,屈服於這些社會因素,證明此點的是,許多窮人過著信實的生活,而些富人卻不是如此,神是盡善盡美的,神和神所做的一切,絕不會迫使任何人去犯罪,因此,人犯罪是因為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能因此找借口擺脫肩上的罪責,或以此為借口,反對人犯罪所當受的刑罰。

3、【不敬神和拜偶像的罪是需要受神懲罰的唯一罪行,至於其它的罪,人若犯了,神不會懲罰人,因為,他們犯這些罪的原因是人的本性所使,當予以原諒。】

回答:無疑,不敬神和拜偶像是比其它的過犯更可惡,犯這些罪的人與神絕對沒有聯繫,就家其它罪人一樣,他們在聖潔和完美上與神不相協調:他們不遵從神所賜的律法,犯罪得罪神,這證明了他們沒有權力享受神在永生裡為人所預備的一切卻將受到他們犯罪所應得的懲罰,最後,有關我們內裡的犯罪傾向,使我們違背神的律法的借口,我們在第二章中已經討論過了。

4、【在永恆裡使罪人受痛苦至永遠公平嗎?儘管他們只是在有限的時間裡犯了罪?】

回答:懲罰直接與被冒犯者的身份有關,罪之罰與時間長短無關,而與得罪神本身,使神厭惡有關,再者,一個人用幾分鐘的時間犯罪反對國家,需受的懲罰會是死罪或終生勞役,所以,並不奇怪人犯罪得罪至高真神會受刑罰,永受痛苦。

5、【儘管罪人中有的犯罪作惡少些,神卻將他們都拋入地獄中,這公平嗎?】

回答:前面已經講述過,罪人無論犯罪多少,都是得罪神,使他們自己離開了與神之間的和諧關係,因此,他們將遠離神度永生,無人能就此事實爭辯,然而,遠離神,這也就是地獄本身,因為只有當人的靈魂在神的面光之中,與神一致,才會是喜樂的,儘管所有的罪人都將永遠呆在地獄裡,但他們人人都會感到他們是罪有應得,理由如下:

(1)、良心將會是永久痛苦的根源之一,那些犯了滔天大罪的人會受到罪之痛苦的影響比沒有犯這些罪的人更深。

(2)、神有自己的方法施行公義審判,無論人類或非人類都沒有反對的餘地,聖經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羅馬書3:19)

(3)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馬書2:6),因此,曾有更多得救機會的迦百農居民的狀況竟比不曾有如此得救機會的所多瑪居民更糟,他們的心更剛硬(見馬太福音11:23,24)。

6、【滿有慈愛憐憫的神怎麼可能懲罰罪人?】

回答:首先,神給人完全的愛和憐憫,又白白地賜給人救恩,照著他的贖罪大工(我們將在後面的章節中討論),要救人脫離罪惡,不被定罪,因「神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提摩太前書2:4),然而,所有拒絕神的愛和憐憫的人,理當受到神公義聖潔之律法的對待,因神的屬性無一偏頗,皆都盡善盡美,因此,人們詢問神怎麼能夠愛人類同時又使世人為他們的罪受懲罰,回答是,神使人為罪受罰,是因為他的公義,於此,無人有資格爭辯,再者神的愛不是盲目的愛,不會使他看不見世人的不完美和缺點,也不是不潔淨的愛,贊成邪惡罪過,神的愛是智慧的愛,他看任何事情,看的都是其真面目,而且,神聖的愛不能認可如此的罪惡,這樣的愛不僅僅表明在顯示同情,愛神敬神,盡最大的努力行神正路的人身上,而且,也表明在遠避惡人之上,惡人不傚法神的聖潔,行為很敗壞,反對神,若非神有公義,神豈不成了喜歡罪過的神?而這根本不可能,另一方面,這同樣是神的愛,因這給跟從神的人心裡帶來喜樂歡欣,使罪人感到最大的痛苦悲哀,他們會認識到這被他們拒絕,藐視了的愛,儘管這愛曾要救他們,要帶給他們喜樂。

7、【對罪人的懲罰說明神能夠被影響,如果一個人能夠被影響,那他就能夠被改變,但是,神是不改變的,因此神不懲罰罪人,而是把他們的靈魂孤獨地留在空間。】

回答:由於神知道一切,甚至在事情發生之前,神對罪的厭惡,不在於罪在這世上出現,而是從起初就有了的,這不奇怪,因為厭惡罪也是神完美屬性中的一個方面,當他為罪人的罪懲罰他們時,他不像我們一樣暴怒,而是照律法所需,允許他們受懲罰,以適合他永恆,固有的完美性。

8、【懲罰罪人神得到什麼?】

回答:神不從懲罰罪人得到任何東西,因為他本身是完美的,他不從任何造物身上得利或受損,而懲罰罪人,神實際是在完成他的公義之律,就像是人若玩火會燒著他自己一樣,人若冒犯神,也是自取滅亡,就像前者不能責怪被火燒一樣(玩火自然會被火所傷),後者落入永刑之中時也只能責怪自己,在此沒有反對的餘地,因為神的律告訴我們那些與神同心的人將享受安慰和喜樂,而遠離神的人只有悲哀痛苦。著名的穆斯林哲學家傑黑斯,認識到這個事實時說到:「住在永火裡的人不是進入其中而是被吸引向它,因為,住在永火中者的特性是與火一致的,然而,天國居民的特性則是與天國一致的。」傑黑斯的觀點絕對正確,因為,性質相似的東西相互吸引。

照聖經所述,神並沒有對亞當說,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日,神會將他處死,而是說:「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記2:17)聖經也沒有說神會傷害那些犯罪得罪他的人,而是說「得罪我的,卻害了自己的性命,恨惡我的,都喜愛死亡」(箴言8:36)這節經文不是說神會處死恨他的人,

而是說他們自己喜愛死亡。

9、【神是大有憐憫的,在此基礎上,神不會允許罪人的靈魂受痛苦直到永久,必是不久之後,神會消滅他們。】(這是耶和華見證派的觀點,他們已從基督教正道上分離出去,也和穆斯林席赫米亞派的觀點相似,他們比耶和華見證派走得更偏,認為天堂和地獄都是會消亡的,住在天堂和地獄裡的人最終會歸於持久寂靜無動的狀態。)

回答:確實,神是滿有憐憫的,但他也是公義的,他也有與他的公義相一致的律法,聖經講明了罪人為他們的罪受懲罰的原則,同時,也講明了神之憐憫的原則,聖經告訴我們:「耶和華在他面前宣告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記34:6,7),由於罪人不能滿足神無限公義的要求,無論他們在痛苦中呆多久,很明而他們的痛苦不可能在某個時間點上終結,在此基礎上可知,若相信靈魂存在到一定時間之後就會煙消雲滅,是與神的公義及其無限的權能相對立的,實際上,這恰是有些人捏造的要驅逐纏繞在他們心頭的永久刑罰之幽靈的觀點,但是,他們持有的這些觀點和意想都不成就神的公義,在神的公義面前,都將煙消雲散。

10、【難道神的憐憫不足於饒恕所有的罪人並帶他們來親近他嗎?】

回答:神的憐憫足以接納所有悔改的罪人,但是,不悔改的罪人使他們自己不能與神一致又因為神的絕對完美,神不會帶他們接近自己,因這與他們的意願相背,神若這麼做,他們不會感到高興和舒服與神呆在一起,他們會盡力試著跑開去,所以,不順從神的人不能以神為樂,結果讓不悔改的罪人受永刑,並不說明神苛刻或對他們沒有憐憫,實際上這是他們的邪惡和甘願背離神的結果,然而,從神這方面來說,神說了,他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見以西結書33:11),神也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見提摩太前書2:4)

11、【我們既然生來是罪人,本性,行為都是,而且,照神的公義,我們不能救自己脫離罪惡,難道神願意我們生到世上永過悲慘的生活?】

回答:這是從一些對抗真理的人而來的反對意見,他們不認識自己的錯誤,為之自責,卻試圖逃避罪責,也許也想逃避神的公義,明白人怎麼可能想像神讓世人生到世上來是永過悲慘的生活?我們看著真誠的父母,儘管他們不完全,會出錯,卻總盼著給他們的孩子帶來喜樂幸福,因此,神也不會像提出這種反對意見的人所說的那樣讓我們生到世上來永過悲慘的生活,其實,更多的是人因冒犯神,自己招惹悲慘,因此,世人只能責怪自己!無論如何,神的慈愛和憐憫能成就一條尊貴的道路,使我們與神的聖潔公義相符,神的慈愛,憐憫能夠救真心悔改歸向神的人,救他們脫離罪之刑罰,並且造就他們的靈魂與神的崇高特性相符(後面的部分中將有詳細解釋),但在開始講解這條尊貴的道路之前,我們最好先複習一下前面所講的內容,現在,我們來看看許多人試圖得神饒恕,蒙神接納所用的方法,看看這些方法的助益和用處。

第二部分:人類獲取饒恕的方法:

 

許多人認識到罪之可惡,就想用各種方法來平息神的憤怒,以至神肯饒恕他們。所用的主要方法有禱告和禁食,懺梅和施捨,祈求聖徒聖人代禱,為了看清楚這些方法對獲取饒恕到底有何價值,我們先來舉個例子:某人因預謀殺人被判了死刑,他開始趴在判官腳前,祈求憐憫,他不吃不喝相當長的時間,誠心地起誓不再犯任何殺人罪,又將他的產業分給窮人,又請求有很高社會地位的人為他作保代求,想想看,一個誠實公正的法庭會因他所作的所有這一切而不算他有罪嗎?或者,這一切會被考慮為合法的理由,以減輕他的死刑?當然不會,儘管,他們不再犯律法已經清楚證明他們曾經犯了的罪,但是,這些行動也不能將尊榮帶回給他們,也不能使被殺者重新生還,因此,這殺人犯不可能被視為無罪,死刑的判決也不可能輕減,理所當然的是,他應該照律法所要求的被判決,這也是為受害者所作的懲罰。

照此類推,神囑咐世人照他的話語行,因為世人犯罪,不禁敗壞己身也違背全能真神的律法,或許也冒犯他人,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他作多少禱告,禁食多經常,施捨多少錢財給窮人,多真誠地懺悔,多拚命地祈求聖徒和聖人的代求(即使他們真的能夠為之代求),也不能滿足神的聖潔和公義的要求,所有這些努力:

(1)不能帶給行惡的世人亞當墮落前的那種正前的生活方式,以使人能夠與神的聖潔,和神其他崇高的道德屬性有分。

(2)、這些努力不能給神的審判帶來榮耀,不能彌補人因犯罪而虧卻了的神的榮耀。上面提到的一切努力是有限的,但神的審判是無限的,有限的事物不能滿足無限的要求,因此,罪人所作的一切善事,無論有多少特別的價值,也不足以在神面前稱義,不足以享受神的饒恕,對此沒有任何反對的餘地,因為,神是滿有慈愛憐憫的,是聖潔公義的,在他一切屬性上都是盡善盡美的,因此,除非符合他公義的要求,他不能饒恕,除非世人與神的聖潔和神的其他崇高屬性相一致,不然的話,神不能帶他來親近神。

為了不使任何人因懷疑這神聖的真理而受虧損,我們在下面的章節裡,將對人類得饒恕的方法作一點詳細的研究。

、禱告及其與饒恕的關係

  1. 基督徒的禱告及其目的,禱告,在基督徒的言語概念裡,並不只是重複讚美稱頌神的言詞,伴隨著起立和跪下的運動,或只是為得赦免和饒恕的祈求,伴隨著舉起手與放下手的運動,像有些人以為的那樣我們不是論斷在禱告時跪下和舉手的動作,因為有關這兩樣,聖經對我們都有教導(見使徒行傳21:5,啟示錄5:14提庫太前書2:8)我們僅僅強調,人若不在神面前蒙恩寵,這兩種動作並不給禱告帶來特殊的價值,首先,因為禱告是提升人的靈魂向上,高於屬世的

一切,以在神的聖所與神相遇,在神崇高的道德屬性中與神有完美的交通,而且,在如此崇高的氛圍中,我們開始略見神的榮耀和愛,我們盡我們的全心敬拜感謝神。」神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翰福音4:24)「常常喜樂,不住禱告,凡事謝恩,因為這是神在基督耶穌裡向你們所定的旨意。」(帖撒羅尼迎前書5:16~18)我們也能知道什麼是合乎神旨意的事情,是我們真正所需,所當祈求的。」我們若照他的旨意求什麼,他就聽我們,這是我們向他所存坦然無懼的心」(約翰一書5:14),然後,我們會憑信心得著我們向他所求的,在這樣的氣氛中,我們也能夠知道神要我們在此世上作的傳道事工,而且,我們也會接受從他而來的幫助,他會合宜地,信實地幫助我們作好傳福音的事工,因此,禱告不是我們不得不做的強制性的責任,像奴隸對其主人不得不盡的義務,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不可中斷片刻。我們需要與神之間的親密聯繫,就像我們需要水解渴,需要呼吸空氣一樣,神沒有指出我們必須在某個時間禱告,這有以下三個原因:

(1)、因為在神說來並沒有此一時好於彼一時

(2)、一切時候神都願意聽我們禱告

(3)、我們對神的需要不只是在特別的時間,而

是時時刻刻需要他,因此,即使我們在一天中不同的時間裡禱告,我們也應保持我們的心靈在時刻與神相連的狀態之中,」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神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穌裡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腓立比書4:6)」耶穌設個比喻,是要人常常禱告,不可灰心。」(路加福音18:1),「不住禱告」(帖撒羅尼迦前書5:17)」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提摩太前書2:1)

  1. 督徒禱告的條件:

(1)、必須是以心靈與誠實,藉著神的靈在我們裡面的工作,保守我們在純潔神聖的真理之中,遠離人間的儀式虛禮(見約翰福音4:24),也要用悟性禱告(哥林多前書14:15),心中聖潔才與神

相合,才能見主(希伯來書12:14,詩篇24:4)

(2)、必須是由衷的,不是拷貝他人的禱告,或背誦記憶的條文,即,是由禱告者自己所作的,是從心裡湧出的美詞(詩篇45:1)

(3)、不應用許多重複的話,來延長禱告(見馬太福音6:7)

(4)、在獨自禱告的情況下,不應在他人能看見的地方,而應在自己獨在的地方,在能夠獨自向天父祈禱和神親切交談的地方(見馬太林吉6:5,6)

  1. 罪人之無能祈禱:

罪使人遠離神,遠離神的慈容,因為人犯罪得罪神,破壞了神的律法,在此點上,罪人成了內裡沒有能力與神合一的人,沒有能力與神崇高的屬性相致,這並不奇怪,因為,我們知道,本性的不同妨礙協同一致,惡劣不能同高貴一致,吝嗇的不能與樂善好施的和諧一致,污穢的不能與神聖聖潔的為友,罪人本身不能與神相關聯,不能與神親自交談,罪人不能向神作真正的祈禱,罪人所作的祈禱不過是在他以為是神的面前講述,所以,這很像是某人生活在空想中,或是演員在演出,這也像是有人拿起電話筒,卻沒有與任何人交談,他可以盡情地說,另一邊卻無人聽他,也無人回答他。

對此事實的反對意見及其問答:

1、【神不能夠忽視人的呼求,即使他們是罪人,因為神是人的創造者,所以,造物主不能不顧他的造物。

回答:如果罪人遭患難,由衷地向神呼求,神會救他們脫離患難,這拯救的行動並不意味著神領他們靠近自己或饒恕他們的罪,因為,他們向神發出的呼求並不能帶他們歸返亞當犯罪墮落之前的正直生活,也不能須足神神聖的要求,要求他們歸他為聖就像他們從未得罪過他一樣。

2、【罪人只要不是無神論者或拜偶像的,他們就不是遠離神,關於神,他們知道很多,因此,他們

若向神求饒恕,毫無疑問,他會饒恕他們。】

回答:認識神和具有有關神的知識,這兩者之間有著巨大的不同,後者意為有一些有關神的觀念,而前者則是與神有親密的關係,且完全與他一致,是認識神而不是僅僅具有有關神的知識,使人真正親近神,從神得福得益,生活在罪中的人不是認識神,而只是有一些有關神的知識,因為他們若是認識神,就會依靠神,而不會得罪神,由於,在這樣的情況中,那些人與神沒有親近的關係,他們所誇口聲稱的信心並不是真實的,而是空有其名,這樣有名無實的「信心」在神的眼中沒有價值,因為,鬼魔也信有神,卻全然遠離神。再者,儘管尋求饒恕和赦免說明是願意討神喜歡,尋求他的恩惠,但其本身:(l)不能重新聖化他們所破壞了的神的律法,不能作為合適的補償。(2)也本能給那些尋求饒恕的人帶來亞當墮落罪中之前的正直生活,使他們在神的完美上與神合一,正如前面已講到的,為此原因,僅僅因為罪人自己向神求饒恕,神不可能饒恕他們,領他們親近他。

3、【蘇非派教徒像我們一樣也是罪人,但他們能與神交流,看見他,並因他們與神的關係有內裡的喜悅?】

回答:蘇非派(或各派宗教的神秘主義者)特別是他們中間的正直人,也遠不比他人好,因為他們對世人沒有愛,不感興趣。只將他們自己投入到對神的冥想中,但是,如果他們沒有從神接受屬聖靈的品性以使他們能夠在神的聖潔和其他崇高屬性上與神相諧和,如果,神公義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那麼,他們與神之間就沒有真正的關係。真神在他們裡面的位置和在其他罪人中的一樣,他們所誇口的「喜悅」不是出於他們與神之間的真實關係,而只是他們想像與神所具有的關係,以為他們所作的是討神喜歡的合宜的事工,所以,這喜悅是想像出來的不是真實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就像是缺乏自制力的人,讓他們的情感控制了思維,常常相信所想像的就是真正發生的事實,這使他們向人談論這些事情就像是確有其事似的,對這樣的人,我們不能相信他們所說的!

聖經明確對我們說,神不能忍受罪人的祈禱,他們與神毫無關係,聖經說:「轉耳不聽律法的,他的祈禱也為可憎。」(箴言28:9)聖經也對罪人說:「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你們的罪惡使他掩面不聽你們。」(以賽亞書59:2)這節經文很清楚地說了,罪不是使神與世人分離,而是使世人與神隔絕,神一直以他無限的愛在愛我們,呼召我們來就近他,享受他白白給我們的恩賜,然而,是我們因著自己的頑梗和愚昧沒有回應神。神也這樣對他們說:「你們舉手禱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們多多地祈禱,我也不聽,你們的手都滿了殺人的血。」(以賽亞書1:15)先知大衛經歷了這事實後,說道:「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詩篇66:18),在詩篇24:4節中,他又說到:「就是手潔心清,不向虛妄,起誓不懷詭詐的人。」只有這樣的人才能夠向神禱告,這手潔不是用水洗可以得到的,而是不用它們行惡,因為神是完全聖潔的,不能容忍罪惡。

聖經提到甚至先知和使徒靠自己也不能面見神,儘管摩西「面對面」與神說話,他也說當神問他顯明神自己的時候,」我(摩西)甚是恐懼戰兢」(見希伯來書12:21),儘管先知以賽亞信實,敬畏神,可是,當神向他顯現時,他說到:「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又因我眼見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以賽亞書6,5)再者,儘管使徒約翰摯深愛神,與神有堅固的關係,可當神在榮耀中向他顯現時,他一看見,就仆倒在神腳前,像死了一樣。」(啟示錄1:17),這是因為人以其現有的人的本性,無論他多麼敬畏神,也不能在神的面光中站立,由於這原因,與神交通享受神的同在遠離著罪人,無論他們多經常地作禱告,祈求。

4、【難道全心謙卑,真誠向神祈禱求憐憫求饒恕的罪人會被像不作禱告或不真誠作禱告的罪人一樣對待嗎?】

回答:當然不會同樣對待!可以肯定神以同情憐憫看待前者,但是,神的同情憐憫是一回事,確信禱告蒙神垂聽,確已得了神的饒恕和接納,又是另一加事,禱告本身不足以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或使人重投亞當犯罪墮落前的正直生活。既不能為饒恕的價值,也不能是討神喜悅的方法,所有的只是為真誠作禱告的人得這兩樣恩惠鋪路,一旦神通過特別的神聖方法,使神公義聖潔的要求得到了滿足,禱告者就能得到這兩樣恩惠,正像聖經新約使徒行傳第十章中所載哥尼流的例子一樣,這神聖的特別方法將成為下一章的主題。

2、禁食與得饒恕的關係

(1)、人們為何禁食?

許多人禁食既不是為了照經文去作以討神喜悅,也不是為了體味飢餓的滋味能同情貧窮人,在弟兄中間保持宗教實踐,或是為了增進健康,而是這些人禁食的目的,實在是遠離神的真理。因為,除非宗教教義引人脫離眾罪,使人在神的聖潔和神其他崇高屬性上與神有和諧的關係,不然的話,那只是人的哲學,只會以人的理論和觀念給人的心靈加擔子,例如,同情憐憫貧窮者,不是出於飢餓,而是出於高尚的品質,事實是許多禁食的人在禁食期間並不真正關心貧窮人。即使在禁食期間他們有時向窮人施贈,此後他們也很少關心他們,如果禁食是為了感覺飢餓,貧窮,世上總有貧窮人在,完全無須為此而禁食!至於那些以禁食來保持其在自己社團中之宗教實踐的人,在神面前不會看為美德,而只會是虛偽和裝腔作勢,而且,這種禁食也與增進健康無關,與敬拜神也無關係,世人也常常用他們健康的身體犯罪,因此,為上述目的禁食的人神不會賞賜他們。

神對世人說,禁食的當先禁止行惡,「……你們禁食悲哀,豈是絲毫向我禁食嗎?你們吃喝,不是為自己吃,為自己喝嗎?……」萬軍之耶和華曾對你們的列祖如此說:「要按至理判斷,各人以慈愛憐憫弟兄(撒迦利亞書7:5~9)對那些問神:」我們禁食,你為何不看呢?」的人,神回答他們說:「看哪,你們禁食的日子仍求利益,勒逼人為你們作苦工,你們禁食,卻互相爭競,以兇惡的拳頭打人,你們今日禁食,不得使你們的聲音聽聞與上,這樣禁食,豈是我所揀選使人刻苦己心的日子嗎?豈是叫人垂頭像葦子,用麻布和爐灰鋪在他以下嗎?你這可稱為禁食為耶和華所悅納的日子嗎?我所揀選的禁食,不是要鬆開兇惡的繩,解下軛上的索,使被欺壓的得自由,折斷一切的軛嗎?不是要把你的餅分給飢餓的人,將飄流的窮人接到你家中,見赤身的給他衣服遮體,顧恤自己的骨肉而不掩藏嗎?這樣,……」(以賽亞書58:3~7)

2)、基督徒禁食及其目的:

禁食意味著停止某些事情,在聖經裡不僅指停止飲食,停止犯罪行惡,也指在一段時間內停止一切使人不能在神面前度時光的事情,而且,只懷有一個目的:將自己完全奉獻給神,在神面前傾心祈禱,並在此期間不住地懇求神,這既是為了靈命的成長,也為救他人的靈魂脫離眾罪,救人脫離急難病患,諸如此類,以榮神益人,因此,禁食不是其本身的目的,來得特別的獎賞,而是為了給祈禱創造最好的條件,因此,聖經中將禁食與禱告相連並提,在使徒行傳13:3節中記載使徒禁食禱告,在馬太福音17:21節中說:「至於這類的鬼,若不禱告禁食,他就不出來。」在哥林多前書7:5節,以斯拉記8:23節,尼希米記1:4節,但以理書9:3節和約珥書2:12都講到,信徒應該禁食禱告,在基督教中,禁食意與禱告相同,不是義務,而是我們不能不作的至關重要的行動。

3、禁食的條件:

(A)出於個人的願望,為我們對神之祝福的緊迫需要,為我們也為他人祈禱,不只是為了遵從命令和誡命,為此原因,聖經沒有特別提到當禁食的次數,最靠近神的信徒經常作禱告。

(B)當禁食是個人自己禁食時,就不當使任何人知道,而當保守這秘密只在禁食者和神之間(見馬太福音6:16~18)。

(C)、禁食時,不當關注肉體的享受,像:聽世俗的歌曲或享受世俗的娛樂,因為,這些事使人的心又遠離神,遠離神的聖潔,使人不能處在與神和諧的狀況,即使,這些事並不在人的心靈裡喚起慾望和激情,真正的信徒會避免這些事,不僅在禁食期間,也是在任問其它的時候,以使他們與神的關係不至受妨礙。

由此可見,指責基督徒只在睡覺時不沾飲食,不具有婚姻關係等,實在是謊言。

4、罪人沒有能力照神的心意禁食:

那麼,誰能夠領會禁食的意義,實踐之,並且從中得益呢?確實,在罪中生活的人沒人能夠,但是,遠離惡事,與神已經享有真正關係的人能夠,而且,這人禁食並不為得神的獎賞,使自己滿意,而是通過禁食,使能夠更親近神,更好地事奉神。

對上述事實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l、【禁食使身體軟弱以至脫離開罪惡,禁食也幫助建立耐心,使人享有與神同在的寧靜的生活,由此,來得神的饒恕和悅納。】

回答:

(A)罪不是在身體裡,使我們可通過弱化我們的身體,在一段時間裡不吃不喝就可避免罪,罪是在人的靈魂裡,例如,竊賊的手與誠實人的手從物理結構卜來說沒有什麼不同,但前者的靈魂是不可信靠的,是引導他偷竊的,事實足以證明,許多人禁食,儘管他們外面沒有犯罪,像他們通常所有的那樣,但他們有犯罪的慾望,他們思想罪惡,談論罪惡,這也是罪。禁食本身不能給罪人帶來亞當墮落罪中前的生活,因此,禁食本身不能使人具備資格享有神的同在,或與神及神崇高的道德標準一致。

(B)、禁食,在其最好的形態中,是人在神面前謙卑自己,是尊敬神的一種表示,但它並不能使人在神面前稱義,就像以前公義從未被毀損過的形式,這是因為,禁食的裡效是有限的,而神公義的要求則是無限的,有限的事物不能滿足無限的的要求。因此,禁食不能夠成為得饒恕,得赦免的方法。

2、【難道謙卑自己,誠心在神面前處貪為要得神憐憫饒恕他的罪的罪人,會被像不禁食,或不是為上述目的禁食的罪人一樣對待嗎?】

回答:當然不會被一樣對待!可以肯定,神以同情和憐憫看待前者,但是,神的同情和恰們是一回事,相信禁食確能得神的饒恕為神所悅納,又是

另一回事,禁食本身不足以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或是帶人回到亞當墮落罪中前的公義生活,這既不能夠是得饒恕的價值,也不能夠是討神喜悅的方法,只是為真誠禁食的人得上述兩樣恩惠鋪路,一旦神通過特別的神聖的方法使神公義聖潔的要求得到滿足,就能實現,就像聖經使徒行傳第十章中哥尼流的事例一樣。

  1. 悔改與得饒恕的關係

(1)、什麼是悔改?

悔改不僅是為所犯的罪而懊悔,而且,也完全是出於對神的愛與敬重,然而,如果完全是出於對犯罪結果的恐懼,或是,行為上離開罪可仍舊思想之,渴望之,那麼,神不會看這為悔改,在第一種情況下,被認為是對健康和自身的事奉,第二種情況則是自欺,聖經論到罪人時,說:「他們應當悔改歸向神,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使徒行傳26:20)「……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自作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西結書18:30~31)

(2)、我們的悔改在真理的亮光中:

由於,我們即使在行為上不犯罪,可在言語和思想上也會犯罪,無論我們出於對神的愛與尊敬怎樣悔改,但是,由於犯的錯使人的靈魂遠離與神的和諧及與神的崇高屬性的和諧,所以,靠我們自己在神面前不可能有完全的悔改。

(3)在蒙神饒恕和悅納的關係中悔改的效果:

讓我們假設某人從他所工作的公司裡挪用了一些錢,他不得不將這些錢放回去,不然的話,他會被解雇且送去法庭,但他沒有努力去付還這錢,卻開始哭喊後悔所犯的罪,聲明他悔改,難道這樣做,他就為自己撇清了責任,值得留用他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當然不!那麼,是不是他的痛悔沒有意義,除非有個仁慈的人為他感到惋惜,替他向公司付還他所挪用的?!

因為犯罪,我們損害了神的公義,毀壞了我們自己,再者,無論我們多麼真誠地悔改,也不能使神的公義回復到從前從永毀損過的狀態,因為,悔

改的效果是有限的,而神的公義是無限的,有限的事物不能滿足無限的事物的要求,它不能夠給我們的靈魂帶回亞當墮落罪中前的正直生命,因為,靠我們自己,無論多麼真誠的悔改,也不能夠使我們在所有方面成為完美,為此原因,靠我們自己通過悔改,我們不能得神的饒恕,或者使我們有能力與神相一致,享受他的同在,除非先是通過一個特別的神聖的方法,使神公義聖潔的要求得到滿足,正如前面我們已講到的。

對此事實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1、【你怎麼能夠說真誠悔改,開始生命新篇章並不是赦免過去罪惡的方法?】

回答:如果一個人在各個方面都懺悔了他所有的罪(其實這靠人自己是本可能的),他也不可能做得比他所負的責任更多,不可能作各樣好事,來為他過去的罪作補償,現實,即使他自己和人們都忘了這些罪,神也不會忘記,因為過去,現在,和將來都呈現在神的面前,哲人說:「神使已過的事重

新再來(作「神再尋問已過的事「)」(傳道書3:15)

無論多麼在重的悔改,也不能滿足使過去的罪得赦免的要求,將道理再細一些分類,我們可以想像前面假設中提到的僱員犯罪後悔改,但過些時候,審查員檢查帳戶時發現他挪用了公款,難道這僱員在他的工作上仍會被信任嗎?當然不會,如果這僱員找借口說,他挪用公款是在很久以前,其後他一直守信用,難道審查員會接受這借口宣告他無辜嗎?當然不會,神對待我們過去的罪,也是同樣的事,神恩賜我們,要使我們能夠生話得就像我們從未犯過任何罪一樣。

2、【當尼尼微人禁食禱告時,神不是饒恕了他們嗎(約拿書8510)?那麼,悔改怎麼不能只是在神面前得饒恕蒙悅納的可接受的方法呢?】

回答:饒恕尼尼微人的結果並不是帶他們歸回神,或給他們屬靈的天性,使他們能夠永遠與神相合,約拿書中說得很清楚,這饒恕是神就不把所說的禍降與他們,這曾說要降與他們的禍,原是因為他們罪大惡極,前面己經說過,當罪人盡心向神求告時,神垂聽他們的呼求,救他們脫離災禍。

3、【人悔改是為了討神喜悅,或是為了個人的原因,或是完全不悔改,難道神會同等對待嗎?】

回答:當然,不會同等對待,神當然同情前者,神會為他創造可能性,使他可以蒙神饒恕,蒙神悅納,如上所述,一旦神通過一個專門的神聖的方法使神公義,聖潔的要求在這人身上也得到滿足,他就能蒙神饒恕,蒙神悅納,神是公義,聖潔的,同樣也是頗有憐憫,滿有恩惠的神。

、救贖的根源

在前面我們已經講到,當亞當吃了禁果時,在道德上死了,神沒有向他即行肉體的死刑,像他警告他若背逆將得的刑罰,神救他脫離永久的死亡,原是他肉體生命死亡後不得不面對的,神以一動物作犧牲代替了他,但是,既使這動物的犧牲也不足以作為贖價,可在當時,這為亞當獲得了合法的救贖能力,因為,這犧牲的動物是作為這以後一個更大的犧牲的象徵而有的,以下是當作的解釋:

聖經記載,神引導亞當和夏娃,為他們的背逆認罪悔改之後,他為他們用動物的皮子做衣服給他們穿(創世記3:21),由於,聖經中的每個字都用來傳遞一定的意義,所以,這一定是神精心做成了這衣服,而不是從無有新創造出它們來,作這樣的衣服需要皮子,但神不是單獨創造皮子,而是創造了由皮子所覆蓋的動物,有此可想而知,至少有兩隻動物被殺,以提供皮子,為亞當夏娃做衣服。

考慮到當時的環境,很清楚,殺這些動物不只是為了取皮作衣,而是為亞當和他的妻子作贖罪祭(或補償),我們相信這一切是真實,有以下幾點現由:

(1)對於僅用話語就創造出宇宙萬物的神來說,藉話語創造出皮子而不是殺動物,用他們的皮子做衣服,並不會是難事。

(2)亞當和夏娃完全不會從這兩隻動物的肉上得益處,除非神殺這些動物是意味著,由此來為亞當和夏娃提供最初的救贖樣式,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有效的稱義方式,首先吃肉的,當是挪亞和他的孩子們(創世記9:3),而他們的先人們,吃的僅是植物。

自然主義者證明這事實,相信人類食肉僅是在人類存在於地上相當長時間之後。

(3)、亞伯,亞當的兒子,為他自己獻了祭,正像我們以後會看到的,他將羊群中頭生的獻祭給神,當然,他不可能天生的,或出乎本能的知道如何獻祭,及獻祭的必要性,在他知道怎樣殺動物之前他沒有吃過肉,靠他自己思想他不可能理解,他為自己所犯的眾罪該受死,因此,他當為他自己獻這羊為祭,他必定是從他父親亞當那裡,知道了這兩件事,所以,自然的,若不是神意味著如此,亞當也不可能明白神殺動物不只是為了取皮做衣,而是為亞當和他的妻子作贖罪祭。

從我們已經講到的,很清楚可知:(1)亞當和夏娃因他們的不順服而不得不面對的死亡,使得一雙無辜的動物為他們作了替罪的,這樣做,一方面是出於神對亞當和夏娃的憐憫,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滿足神公義的要求,這是使神喜悅的。(2)神用了動物的皮子,遮蓋了亞當和夏娃的赤身,那是因他們犯罪而顯出來的,神用動物皮子所制的衣服,遮

蓋了他們犯罪的後果,就此,神為人類的罪及其後果(當時是以赤身為象徵)所當受的懲罰,本著救贖的恩典,做了贖罪的基礎。

、先祖時期的救贖

先祖們生活的時期,是相信神的人,在神所賜的律法中生活的時期,他們在獻祭的基礎上尋求與神之間的交通,並且敬拜他,神向亞當啟示了這獻祭的重要意義,當他讓這祭牲代他受死時,他被神所接納了,以下的例證可以闡明這一點:

(l)亞伯獻的祭是他羊群中頭生的和羊的脂油(創世記4:4),他因著信獻祭與神,蒙神喜悅看中了他和他的供物,因為這信心,神見證他得稱為義(希伯來書 11:4),這在聖經中是首次稱一人為「義」,在聖經中許多處我們清楚看到,「義」不是完全沒有罪,(世上沒有這樣的好事),而是認識到自己為所犯的罪該受永遠的懲罰,而付出誠摯真心的悔改,除此之外,公義涉及到其對贖罪的依存關係,藉此才可為神所悅納,才得以進入到神的面前來,這贖罪祭是由遵行神在先期已給出的誡命,法度而來,獻贖罪祭的原因,是要以蒙神悅納的方法來滿足神神聖公義的要求。

2、挪亞一出方舟,就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拿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獻在壇上為燔祭,耶和華聞那馨香之氣,(創世記8:20,21)這意味著,儘管挪亞在他那個時代,被洪水滅了的那個時代中是最好的人,因著屬靈的洞察力,亦領悟到自己是個罪人,本該像其他人一樣滅亡,這是因為罪不只是罪惡的行為,也是罪惡的思想和言語,他認識到神救他脫離這毀滅是由於神的憐憫,因此,他獻上潔淨的動物,飛鳥,憑著信心知道這些祭物是唯一合適的東西,可以獻給上帝,以贖罪。

3、亞伯拉罕,信心之父,當神在示劍向他顯現時,他在那裡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後來他又在伯特利為耶和華築了另一座壇(見創世記12:6~8)當他將帳棚搬到希伯侖幔利的橡樹那裡時,他在那裡為耶和華築了第三座壇(見創世記13:18)這些壇的建立表明亞伯拉罕慣於為他自己獻祭給神,也表明他對神的敬拜,奉獻自己的生命給神,還有,當神命他獻愛子以撒時,他毫不猶疑地聽從了。但是,由於這只是個試煉,神已為他預備了一隻公羊,亞伯拉罕就取了獻為燔祭,代替他的兒子,或者說是為他作贖價(見創世記22:13)

4、當神向以撒顯現,應許賜福給他和他的後裔時,以撒就在那裡築了一座壇,求告耶和華的名(創世記26:25),這清楚表明,築壇是為耶和華神所築,不是向任何別的獻祭,而是向耶和華神獻祭,就像他的父親亞伯拉罕一樣。

8當雅各平平安安地回到示劍城的時候,也在那裡築了一座壇,起名叫伊利伊羅伊以色列(就是「神以色列神」的意思)(創世記33:20),在神與雅各所立之約的基礎上,神命雅各起來往伯特利去,在那裡築一座壇,雅各照著神所指示的做了,就給那地方起名叫伊勒伯特利(就是:「伯特利之神」的意思,因為神在那裡向他顯現(見創世記35:1~8),雅各下埃及去見他兒子之前,他獻祭給神(見創世記46:1),神向他顯現,應許他要和他同下埃及去。

6、約伯常常按著他全家眾人的數目向神獻皤祭,以救他們脫離因他們所犯的罪而當受的刑罰(見約伯記1:5)

因此,這很清楚,神向人施憐憫顯恩惠的原則(甚至向他所揀選的人),是向神承認自己是罪人,因所犯的罪本該受罰,並獻祭為自己作替罪的。

IV、猶太教和伊斯蘭教中的贖罪

猶太教中的贖罪:

猶太教中的贖罪包括以色列人通常所獻的祭,是照神向先知摩西所啟示的律例,這些祭分為兩個主要部分:

1、會眾獻祭:有每天和每個宗教節期,全以色列民向神獻的祭,最重要的有:

(A)每日獻的祭: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每日兩隻,作為常獻的燔祭,早晨獻一隻,黃昏的時候獻一隻(見民數記28:3,4)

(B)安息日當獻的祭:當安息日,要獻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這是每安息日獻的燔祭,那常獻的燔祭和……在外(民數記28:9~10)

(C)月朔當獻之祭:每月朔,你們要將兩隻公牛

犢,一隻公綿羊,七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獻給耶和華為燔祭(民數記28:11~15)

(D)逾越節當獻之祭:當將公牛犢兩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七隻,都要沒有殘疾的,……並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為你們贖罪,……一連七日,每日要照這例,……(民數記28:16~25),是在常獻的幡祭……以外(見 申命記16:2)。

(E)豐收節時當獻的祭: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七隻,作為馨香的燔祭獻給耶和華(民數記29:l~5)。

(F)贖罪日當獻之祭: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七隻,都要沒有殘疾的,作為馨香的燔祭獻給耶和華……又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民數記29:7~10)。

(G)住棚節當獻之祭:七十一隻公牛犢,十五隻分綿羊,一百零五隻一歲的公羊羔和八隻公山羊,都要沒有殘疾的,在這八日內,用火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燔祭(民數記29:12~40)

(H)命焚紅母牛為灰以潔不潔之民之祭:沒有殘疾,未曾負軛,純紅的母牛,……收起母牛的灰,……調作除污穢的水,這本是除罪的……為那些觸及死屍的人作象徵性的潔淨(民數記9:11~20)

2、個人當獻的祭:

每個人當照自己的情況,各人獻當獻的祭,最重要的有:

(A)燔祭:獻這祭的人為要到神面前來得神悅納(利未記 1:1~9),例如,所羅門在他父親大衛王之後登基坐在寶座上時,他在一天裡,在那壇上向神獻了一千犧牲作燔祭。(列五記上3:4)

(B)平安祭:獻這祭的人是為要感謝神,為神所賜的恩典感恩,或是要志願獻上外加的祭,以顯示對神的忠誠或是要尊榮神的願望(見利未記3:1~5, 7: 11~21),所羅門王在殿中獻祭,是要表達對神的感激之情,因此,他用二萬二千牛和十二萬綿羊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神(列王記上8:63)

(C)贖罪祭: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當獻這贖罪祭(見利未記4:1~5, 5:1~19),首先這贖罪祭是獻給神的,因為犯了不潔淨的罪,其次人為自己的過犯向神獻祭,因為人犯罪不僅污穢了自己,也是得罪神。

(D)完成聖職士獻的祭:祭司被膏立之日所當獻的祭,以象徵性的方法指明他們被分別為聖了,歸耶和華和他的事工為聖了(利未記8:22~36)。

(E)其它各樣的祭:當母親生了孩子之後為潔淨當獻的祭(利未記 12:1~8),當長大麻瘋的得痊癒(利未記14:1~20),患漏證的人得潔淨(利未記15:l~15),以色列人也將頭生的獻祭,「只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要把它的血灑在壇上,把它的脂油焚燒,當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民數記18:17),因為這樣獻祭給神是合宜的,不該是不潔淨的頭生的獸,在孩子出生時當獻祭的原因是生產的痛苦被描述為神因女人犯罪而施的懲罰的一部分(見創世記3:16),至於麻瘋病和漏症,他們是兩種罪的後果,前者描述外在的罪,後者描述內在的罪,獻頭生的潔淨的牲畜為祭的原因是當以色列人還在埃及的時候,神拯救以色列人的長子和一切頭生的牲畜(見出埃及記13:2,15)。

以下這幾種祭值得注意:

(1)若有人不故意犯了罪,事後知道了,就當獻祭,這證明,實際上,與一些人所相信的相反,正如在第一章中已講到了的,在神看來,不故意犯的罪也是過犯。

然而,故意犯的罪,無論如何不能得神的寬容,就贖罪,因為照神的命令,犯這樣罪的人當處死,或用石頭擲死:「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污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民數記15:30~31),由此指示世人,神的意思是要教導我們,使我們遠離罪惡。

(2)人人都當獻祭,沒有人能例外,甚至民中很窮的人。然而,因著憐憫窮人,神允許他們獻一些花費不那麼大的東西,像鴿子和斑鳩(見利未記14: 21~ 22)。

(3)這些祭當獻在神殿中的祭壇上,並且所有

的人都知道,獻祭是為了得神的赦免和饒恕,獻祭的人當將他的手按在祭品的頭上,承認他的罪,由這祭牲替他受過,這是將人的罪過,轉到祭牲上去的象徵,由此酌為替人贖罪(見利未記4:4)。

(4)獻平安祭的人,獻這祭的祭司也一樣,會吃其中的一部分這象徵著他們有分於享受神的恩惠(見利未記7:11~38,)至於贖罪祭,要由祭司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唯有祭司可吃部分祭牲,這象徵著他對居住在他所工作的區域內的民所負有的職責。然而,血被帶入會幕聖所中的燔祭和贖罪祭,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因為,這被認為是向神的至聖的奉獻,為要得神的恩惠(見利米記6:8~13),然而,其次,要燒在營外,因為這祭物是替人擔罪的,當受永遠的懲罰,遠離神,因此,被視為不潔淨的(見利未記6:24,30)

(5)祭物通常當是沒有殘疾的,瞎眼,殘破,有傷,重傷,損傷,壓傷,或撕傷的動物,或是有病症,濕疹或有瘡癡,疥癬的動物,或是肢體長短不一的動物,不允許獻給神為祭(見利未記22:21,25),這是在為世人唯一的救贖主作例證,這位適合於為世人贖罪的,在各方面都必須是潔淨,完美的。

伊斯蘭教中的贖罪:

通過用動物獻祭來贖罪,早在伊斯蘭教興起之前就已經為阿拉伯人所知,阿布杜拉一阿不杜被救,是由他父親殺了一百隻駱駝來贖罪而得救,為此原因,敏娜賓特-娃伯慣於為她丈夫所單獨擁有贖罪之榮耀而自豪,這是可蘭經中其他的人所沒有的(Kitb al-Mawlid,作者:穆罕默得一巴尼克第17頁)在伊斯蘭教中,贖罪分為兩種:(A)通過善工,像禁食,施捨,奉獻,祈禱,朝聖,釋放被擄的,棄絕刑罰之事,避免犯大罪和維持好一個家庭(B)通過動物獻祭。

A)、通過善工:蘇拉一柏克賴2:184說:若有人在齋戒期因為生病或是為旅行,吃了什麼東西,他能作到的話,就得另外禁食一天來代替它,不然的話,他就得付必要的補償金,用來幫助窮人。

2、蘇拉一柏克賴2:196說,無論誰完成了大朝聖和小朝聖,必須獻上有價值的駱駝,奶牛或綿羊或是在朝聖期間禁食三天,並且,當返回家中後再禁食七天,但是,如果任何人因為生病的原因或是因為有急事不能去朝聖,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就得以禁食,或作其他的慈善活動,或奉獻,祈禱來贖罪。

小朝聖和大朝聖意味著訪問麥加的穆斯林殿堂,這兩個朝聖間的不同在於,小朝聖是應盡的義務,而大朝聖是伊斯蘭宗教的柱石之一,還有,小朝聖可在任何時候作,而大朝聖則必須是在杜耳一齊達(Dhul Qi』da)月和杜耳黑薛(Dhul Hijja)月的頭十天中進行,此外,在小朝聖中當進行的宗教義務與在大朝聖中當進的宗教義務不同。

3、蘇拉-瑪易達 5:45說,若有人放棄刑罰錯待他之人的權力,這也可作為他的贖罪祭。

4、蘇拉一瑪易達說,若有人為贖罪嚴嚴地起誓卻忽視接濟十個窮人,給他們衣服穿,或是釋放被擄的,無論誰,若沒有努力去做這些事,就當禁食三天。

5、蘇拉-尼薩4:31說,避免犯大罪可以贖小罪,但在哈迪斯中又說,為犯搶劫偷盜等大罪的贖罪,當完成一次可接受的大朝聖,還有,若有罪過不能由禁食,禱告或參加聖戰來贖罪,就只有由維持好一個家庭來贖罪(Tuhfatul Murd,109頁,和Hiyat al-Amr,l47頁)

6,穆罕默得-阿布一拉原(Muhammed Abu Rayan)博士說,在開羅的Al-Ahrm報1967年12月28日上載

文說:「禁食,作為因罪過而放逐,或為未能完成宗教禮儀而作補償來實踐時,其目的在於苛責靈魂,以得神的憐憫,受痛苦是一種自我刑罰,是人強迫他自己為罪受罰。」

阿曼的一阿拉比(Ahmad al-arabi)博士,在他的有關伊斯蘭教的贖罪書中說到:「贖罪是人獻上他所擁有的來保護他自己不至因散拜上的不足而受損,像是為未完成的誓言而獻贖罪祭,為沒能做到的禁食或其它別的原因而獻贖罪祭。

(B)、通過動物獻祭來贖罪:

通過動物獻祭也可以得饒恕,接下來,我們將提到可蘭經中所講到的獻祭和在一些伊斯教作品所提到的獻祭,其種類和性質:

1、蘇拉一瑪易達5:27說:「他們吟頌有關真理的信息,有關亞當和他兩個兒子的事實,當他們兩個獻祭時,一個所獻的蒙了悅納,另一個的則不被悅納」阿曼得-阿拉比在他的有關伊斯蘭教贖罪論的書中,作為對以下文字的說明,說到:「在此奉獻有著獻祭和贖罪的意義,人以此來尋求接近神的途徑。」

2、蘇拉一沙夫特37:107說:「神以一個偉大壯麗的犧牲為亞伯拉罕的子孫贖了罪。」伊斯蘭學者巴大維在他的評注中說,「用偉大壯麗「一詞來描述祭牲公綿羊涉及到他的崇高地位……。

V、異教中的贖罪:

許多人已經放棄異教主義很久了,但是,它在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中仍廣為存在,直到今天,甚至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接受之,因此,這事實必定是建立在有研究價值的觀念之上,研究這些觀念,我們發現以下幾點:

(1)首先,許多異教徒也敬拜一神,但是,由於沒有能力理解神,他們敬拜他們所想像被造物,照他們所想像的來刻畫神的本性,因此,他們把那些被造物提高到神的位置上來接近之。帶著完全的尊敬,在被稱為「聖水」的水裡先洗淨手,再開始敬拜,他們也獻動物為祭給這些被造物,為的是要得這些被造物的饒恕和恩寵,如他們所信的許多外幫人為他們的偉大祭祀而自豪,用美麗的鮮花來裝飾它們,圍著它們跳舞,然後,將它們遞給祭司,獻給他們的「神」。

(2)古代埃及人堅持在每個殿中,將動物獻在特別的祭壇上給他們的「神」為祭,負責的祭司為獻祭不得不先剃頭,潔淨衣服,以至於不會再有不潔淨的,在獻祭過程中,他們通常吟唱一些頌歌,進行特別的宗教禮儀,無論何時他們進入泰風(希臘神泰普洛斯之子)的殿中,就燒活的犧牲為祭,燒完之後,他們會將其灰撒在空中,他們相信這樣做,所有的惡魔都會除盡。

(3)波斯和巴比倫曾深陷在這樣的罪中,他們在他們所拜的「神」面前,焚燒自己的孩子為祭,想以此來為自己贖罪,以此來開闢道路,死後進入永生,令人及為驚訝的事是,他們竟在燒他們的孩子的當兒擊鼓,狂熱地大聲歌唱!!

(4)、印度人以許多方式苦刑自己,例如在釘子上行走,禁止他們自己的胳膊和腿移動,或是截去他們身體的部分,以為這樣做他們可為自己贖罪,可以擺脫他們犯罪所當受的懲罰,他們也常將自己的孩子獻給他們奉為神明的動物作食物,像鱷魚,以此來得它們的饒恕和恩寵,在焚達(印度教的經書)中說,人首先當用地上的植物,再是動物,再是孩子來為自己贖罪,一些歷史學家說,在他們因犯罪而及其害怕恐懼的心理影響下,他們過分地擴展他們獻祭的範圍,想以此來贖罪,印度人通常這樣問:「我們到底當怎樣做才能救我們脫離罪孽?!」

在印度,歷代傳下來有關祭司獻祭的傳統,要求祭司首先得用被稱為「聖水」的水,潔淨他自己,然後,用他的膀臂在空中畫個大圓圈,所謂潔淨其周圍的氣氛,然後,檢查祭品,確定切完好,祭司當繞著祭品走三次,右手擎著蠟燭,至於祭品的擁有者,他們當靠近他們的祭牲,直到祭司殺了祭牲再由他們取出他們的份,然後,他們當看著其餘的被火焚燒,他們相信他們所獻祭供奉的「神」,其屬性就被轉到了任何吃這祭品的人身上。

(5)希臘人和羅馬人相信多「神」,司農業的「神」使土地肥沃,司繁殖的「神」,司美的「神」,司戰爭的」神」,諸如此類,為了不得罪他們或許忘記做到的「神」,他們特別築壇獻給他們未曾認識的「神」,他們通常獻許多動物為祭,給這未曾認識的神,也同樣獻給其它的「神」,這習俗不僅為貴族所遵從,平民同樣也照做,蘇格拉底臨死時記起,他欠了司醫藥的「神」斯克拉普斯一些債,就命他的門徒代他去還債,柏拉圖,比他同時代的人有著更高的屬靈的理解力的柏拉圖,認識到,許多事情與神的為一屬性有關,這一點是我們必須堅持的,有關獻祭他提到了一個極為重要的事實,是那時的許多人所不理解的,他說,「獻祭是必要的,但是,除非人有好的意願,不然與人類無益。」也許他所說的「好的意願」是指為罪誠心悔改,而且堅定不移地照美德之律行事。

由於獻祭在猶太教和異教中都廣泛存在,人們猜想猶太人的獻祭習俗是從異教徒獻祭傳統的混合中照搬來的,然而,這種猜想是錯誤的,這有以下的原因:

(A)、在外邦人中,獻祭是有別的相伴隨的,多是縱酒宴樂,而在猶太人中,是取聖潔完美的儀態敬拜神,這位向他們啟示出他是聖潔的,恨惡邪惡的神,即使在細枝末節上,也是如此(參考:利未記11:44約書亞記24:19,撒母耳記上2:2),以一次當猶太人企圖傚法偶像崇拜時,神命摩西用劍殺了他們,當那日,他殺了三千人(出埃及記32:4~29),並且警告,凡倣傚外邦人犯好淫,行可憎之事,行法術,觀兆,吃血,占卜,算命,紋身或交鬼,和行巫術的,一概將被剪除(見利未記18~20章)

(B)偶像崇拜者獻祭不只想以此贖罪,也想取悅靈界造物,他們以為獻祭可以趕走它們,或使它們遠離他們所佔據的人,使他們返回到他們自己的世界中去,因此迷信成了異教徒獻祭的一部分,他們通常以野生動物和鳥類作為犧牲獻給他們的「神」(這些東西在猶太人中,是被禁止獻給神為祭的)同樣,飲血和完全不燒祭品(猶太人做的正相反)。

(C)在每個不信真神的國家中都有許多祭壇,他們視之為祈禱的方向,他們過分地裝飾它們,在其上雕刻他們所敬奉的「神明」的形象,然而,猶太人卻只有一個殿,是在耶路撒冷,在建此殿以前,神命令他們在地上或是開沒有雕鑿過的石頭上建壇,所以,壇應當是低低的,同時也不致引起注意,(出場及記20:24,25)

(D)外邦的君王有時也獻祭,然而,在猶太人中只有神所膏立的祭司才能獻祭,一次,以色列的一位君王在殿中,想要在香壇上燒香給神,但神擊打他,使他長了大麻瘋(見列代志下26:18,19)

(E)外邦祭司慣於用剃刀剃頭,或是讓幾撮頭髮生長,並且飲血,擁有財產,然而,猶太人的祭司剪他們的頭髮,不留發撮。他們不喝血,不擁有財產,使他們生命中所有的盼望,期待都集中在神的事工上。

(F)歷史記錄使我們確信,獻祭不是從其它的宗教傳入猶太教的,而是源於猶太人,猶太人的先祖,像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都常常獻祭,在他們之前的義人也常常獻祭;象亞伯和挪亞,他們生活的時代遠遠早於異教興起的時代,至於在歷史上,猶太人曾傚法外部人(非猶太民族)行惡,將自己的孩子丟給摩洛,這惡行是神所大大禁止的,行惡的也為神所嚴嚴懲罰(見耶利米書7:31~34)。

在此,當問這樣一個問題:在偶像崇拜者中間相信有必要獻祭給他們的神,這是怎樣傳開的?

回答:從閃,含,雅弗,人類發展蔓延開來,遍滿了亞州,非洲,和歐洲。聖經和地理資源都證明了這一事實,鑒於他們與他們的父親挪亞的關係,閃

和含和雅弗知道有必要獻祭給神(創世記6:10)。但是隨著歲月的流逝,他們的後裔,後來被稱作異教徒的,忘記了神和他的名,只在記憶中留下了一些痕跡,因此,他們將神的名用於被造之物,想像這些被造之物有神的屬性,因此,他們按著他們所發明的儀式,獻祭給這些被造之物,如前面已提到的,他們之中也有智能高超者,像蘇格拉底,由於深感自己罪惡之可惡,出於想要避開他們所當受之懲罰的願望,他們相信獻祭的必要性,就這樣,獻祭的儀式在異教徒中傳播了開來。

第三部分:獻祭

1、為得饒恕獻祭流血的重要性

有些人,當他們看到世上許多地方,曾有過如此大規模的獻祭,如此大量的祭品,而且現在仍然還有,就大大地驚奇,然而,他們實在完全不必驚奇,實際上,尋求神,相信神才是罪得赦免,得饒恕的最重要的事情,由於,罪得赦免的唯一方法是要贖罪,因此,那些信徒就以為非用大量的動物作犧牲不可,現在讓我們來考慮考慮以下幾點:

1、在基督教和猶太教中,為贖罪而灑血獻祭的重要性:

神對先知摩西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未記17:11)

使徒保羅對基督信徒說:「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希伯來書 9: 22),由於活物的血在整個身體裡流動,給它生命,而且是其靈魂使這一切運作,可見活物的生命是在血裡,正如聖經所啟示的。

然而,血之所以是唯一得饒恕和救贖的原因,是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血流出活物死亡,可想而知,流血犧牲是為罪人的靈魂生命作替代,這樣,罪人蒙了救贖,得以脫離他所當受的懲罰,得了所需的赦免和饒恕。

2、為救靈魂贖罪獻不流血的祭之不適宜性:

神拒絕該隱獻的祭是因為這家不是流血的犧牲,該隱(亞伯的哥哥)獻的是地裡的出產,聖經說神「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創世記4:5)

在這點上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得饒恕靠的是血,為什麼神不指示該隱,像他指示該隱的哥哥亞伯,使他知道獻流血犧牲之祭的必要性呢?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當指出神指導該隱正像指導他哥哥亞伯一樣,是該隱自己要照他自己的喜好獻祭,結果招神責備:「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創世記4:7),若不是神事先已經告訴了他當怎樣做,不會這樣責備他,是該隱不遵從事先已經給他的誡條,神悅納亞伯的祭,因為他獻祭是以血來贖罪,同樣,神拒絕該隱是因為他所獻的祭證明他靠的是自己的努力,想以此來得神的悅納,這不能使罪真正得贖,無論這些努力多麼卓越,聖經清楚告訴我們,「罪的工價乃是死」指的是犯罪的人的死亡或是他的替代者的死亡,我們稱作善行的一切工作都不能使罪得贖。

些人認為,神悅納亞伯是因為他是義人,神拒絕該隱是因為他惡,對此我們當說:亞伯生來也偏向罪,像他的弟弟一樣,無疑,他像他弟弟一樣有罪,若不是在行為上犯罪,也是在思想和言語上犯罪,神悅納亞伯而拒絕該隱,是因他們各自所獻不同的祭,這也確證了聖經希伯來書11:4節中有關亞伯的話語:「亞伯因著信,獻祭與神,比該隱所獻的更美,因此便得了稱義的見證,就是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神指亞伯的禮物作的見證,不是指亞伯本身或他的工作。

3、嚴禁吃血:因為活物的生命乃是在血裡,神設立血為饒恕的方法,禁止人喝它,他對以色列的子孫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利未記17,l0~12),早先,神已經指示挪亞和他的兒子們,在歷史上首次允許他們吃肉:「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創世記9:3,4),神不僅嚴禁吃血,也禁止人吃帶血之物,在另一處聖經又告訴我們:「你們有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出埃及記33:31)舊約中要求祭司不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利未記22:8)基督教被建立後,也禁止吃血和未放掉血的動物,使徒勸勉信徒要「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使徒行傳15:29)

對上述真理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1、【神禁止我們吃血是因為血中有的是邪惡,我們無須問為什麼如此,我們應當在神所命令我們的一切事上順從神。】

回答:物質本身從無邪惡的,邪惡在於其被誤用之途。例如藥品,是化學的或植物的構成,其本身並不邪惡,通常按醫囑用來治病,邪惡的是藥品被誤用來滿足軀體的慾望,同樣,血本身也不是邪惡的,甚至還包含了營養軀體的原素,同種球蛋白就是從血中提取出來的,用於某些貧血症的治療,因此,草率地說因為血裡有罪所以神禁止我們吃血是不合理的。

2、【神禁止我們吃血,是因為我們感覺其味道討厭】

回答:人們知道,甚至動物也一樣,對物體的味覺來源於經驗,人們吃味道好的東西,不吃味道不好的東西,不需要從神而來的命令或禁令,再者,許多東西我們的味蕾不接受,像蘇打硫酸鹽,然而無人作聲明要人們禁止用它!

3、【神禁止人吃血是因為血引動人的慾望,使人變得像野獸一樣】

回答:通常食物使人體正常運作,然而並不是食物使人產生慾望,而是人的思想,許多病人盲從醫生的建議,吃生的動物肝臟,幾乎飽含了血的,他們並未因此就變成食肉禽獸。

出此清楚說明,除了聖經告訴我們的以外,不存在其它禁止吃血的理由,聖經告訴我們的事實是「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利未記17:11)這說明用血來贖罪是神所意定的能蒙他悅納的唯一方法。

、關於流血獻祭蒙救贖之觀點的發展

在世上許多民族中動物獻祭仍占很大的地位,然而,獻動物為祭來得饒恕的觀點,很長時間以來是始於其在神的子民中間的發展,現在,讓我們來考慮一下這發展的理由:

l、動物獻祭不足於蒙教贖:

合宜為人得救贖的贖價必須與人等值,以至於能為他贖罪,現在,我們知道,人的靈魂是屬靈的,是永恆的,有特定的心理和道義上的素質,而動物的魂則是暫時的,因此,動物本身不足於使人類得救贖,不足於在神的公義面前為人贖罪。

2、為什麼用動物獻祭來得救贖呢?

有些人奇怪:既然動物獻祭本身不足於為人類得救贖,那麼,為什麼神要命令他們獻祭呢?

回答是:在人類歷史的早期,世人不曾正確地評估道德標準,聖經和歷史記錄那證明了這事實,那時的人自身不易認識犯罪的結果,和犯罪得罪神的範圍,很明顯地,神不得不走第一步,由於神深知人的本性,也知道適宜管教人的公義方法,開始,神先向人表明罪有多危險,犯罪的後果多可惡,使人幼稚的心思可以領會,就像教育小孩子的情況,我們用示圖教小孩子們識字,這就像早期人類的歷史,神表明死亡是犯罪所不可避免的結果,神用的是世人能夠看見,能夠領會其意義的行動,因為世人就像小孩子:能夠領會的,是表明文字意義的圖畫,由於動物是最接近於人類的存在,從感覺安慰和痛苦上來說,從清楚表明生命與死亡的跡象來說都是這樣,神用殺動物再焚燒之,來向世人表明罪人所當受的懲罰,使人認識到,因為他們的罪,他們必須受死,而不是那動物,但是,神出於對世人的同情,允許以動物來替人的罪,這樣,人才能認識到罪的可惡,感謝神為當受懲罰的人類預備了救恩之路。

3、有關以動物獻祭之觀點發展的理由:

隨著時間的流逝,人類在道德和精神上的進步,人們開始認識到罪的不潔淨,及其對人靈魂的可怕的影響,世人犯罪沉溺於罪中,這大大地得罪神,世人漸漸地看出,以動物獻祭不足以為世人的罪作得神的救恩的贖價,神以下面的話語贊成了這一點:「我的民哪,你們當聽我的話;以色列啊,我要勸戒你,我是神,是你的神!我並不因你的祭物責備你,你的燔祭常在我面前,我不從你家中取公牛,也不從你圈內取山羊,因為樹林中的百獸是我的,千山上的牲畜也是我的,山中的飛鳥,我都知道;野地的走獸也都屬我,我若是飢餓,我不用告訴你,因為世界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我的,我豈吃公牛的肉呢?我豈喝山羊的血呢?你們要以感謝為祭獻於神,又要向至高者還你的願,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我必搭救你,你也要榮耀我。」(詩篇50:7~15),先知大衛王也說道:「你本不喜愛祭物,若喜愛,我就獻上;燔祭你也不喜悅」(詩篇5:16)先知彌迦驚奇:「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嗎?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嗎?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嗎?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6~8)這是相信神的先知們所做出的結論,因為相信神,他們都逃出了神的懲罰,且已得了獎賞,以他們所作一切的禁食,祈禱,對人的憐憫,慈善工作,獻祭及奉獻,也不足以抵消他們的罪,既使是最少的:也不足以抵消其罪的可惡性,照此說來,他們也曾失去蒙神悅納的一切希望。約伯說:「我們中間沒有聽訟的人,可以向我們兩造按手,願他把杖離開我,不使驚煌威嚇我;」他還說「但人在神面前怎能成為義呢?」(約伯記9:33~34,2)他們也曾先去了靈魂得救贖的所有希望;大衛王說道:「一個人也無法贖自己的弟兄,也不能替他將贖價給神,叫他長遠活著,不見朽壞,因為他生命的價值極貴,只可永遠罷休。」(詩篇49:7,8)這意味著,人不能夠救自己的同伴,無論他多愛他,因為真正的救贖在人類中根本就不存在,在下一章中,將清楚講明這一點:基督耶穌所說以下的話語贊同了這一點:「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馬太福音16:26)

那些有德行的人感到困窘,無法知道適合救贖他們的真正贖價是什麼,其原因是他們確實已為神的聖潔所影響了,就看罪為可惡和危險的,然而那些遠離神的人卻不能夠這樣來看罪惡,因此,他們設想他們得饒恕是通過稱為「善行」的工作,但是,他們若在神無限公義和聖潔的亮光中看自己,像那些有德行的人所作的那樣,他們就會認識到,縱使以他們一切的慈善行為和宗教活動,他們也完全沒有能力塗抹掉他們的罪,每個人都當像過去先知以賽亞所作的那樣喊出:「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往在嘴唇不潔的民中」(以賽亞書6:5)最終,他們會得蒙神啟了他為人預備的,能救人脫離罪的懲罰及其可怕結局的救恩之路,這將在接下來的文字中清楚講明。

對上述道理的反對意見及其回答:

1、【在詩篇 50715節中神沒有要求以色列的孩子們獻祭,說明獻祭不是得饒恕所必須的,同樣,神通過先知耶利米,對猶太人說:「你們將燔祭加在平安祭上,吃肉吧!因為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

地領出來的那日,燔祭平安祭的事我並沒有提說,也沒有吩咐他們」(耶利米書72122),證實獻上述祭是必要的。】

回答:詩篇50:7~15節並沒有禁止以獻祭為得饒恕的方法,而是指出,人類不可能獻足夠的祭來彌補其罪過,為此,神親自照顧了此事(見希伯來書10:5~9)事實上,此後六百年,神通過先知瑪拉基鼓勵他們獻無瑕疵的祭物,他對他們說:「你們將瞎眼的獻為祭物,這不為惡嗎?將瘸腿的,有病的獻上,這不為惡嗎?」(瑪拉基書1:8),以耶利米書7:21~22節為相同參考點,我們可明白,神並不是要禁止猶太人獻祭,而是激勵他們悔改歸向他,在他面前行義路。他們卻在獻祭給神之後,欺壓寄居的和孤兒寡婦,流無辜人的血,隨從別神陷害自己!!(見耶利米書7:1~15)

第四部分:

神擁有唯一真正救贖的能力

、救贖者的條件

 

先知,是從世人中千挑百選而出的,尚且不能找到好得足以為他們贖罪的贖價,無論他們怎樣禁食,禱告和獻祭,因為他們明白這贖價所擁有的特質,是他們所無法估量的,因此,我們將討論的是,盡人類的心智所能理解的救贖的條件,更是救贖者,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能夠真正為我們的罪向上帝求赦免的,能夠承擔我們所當受的懲罰的,而這正是無限聖潔的神所要求的,為的是使我們能夠得神的饒恕,享受神的同在。

第一、救贖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由於贖價至少需要有與被救贖之物相等的價值,由於只有人與人才是相等的,而人在所有造物之中是無可比擬的,所以,這贖價,更是救贖者,這位有資格為我們的靈魂作救贖的,必定不是動物,至少當是人。

2、由於這位救贖者需救贖的不僅是一個人,而是所有的人,所以,即使歷世歷代,各國各方,在億億萬萬的人中,也不可能找到這樣一位救贖主,擁有與所有人的總和相等的價值。

3、而且,即使這位救贖者出於與我們不同的族類(僅為了討論)他也不能代表我們,因為作代表的必須屬於被代表者相同的族類,因此,綜上所述,這位救贖者必須是人。

4、這位教贖者除了是人以外還必須是完全無罪的,如果他像我們一樣是個罪人,那麼,他就像世人一樣,也是與神分離的,在永久的審判之下,也就無法救我們任何人脫離可怕的命運,因為,他自己也需要別人救他。

5、僅僅無罪還不足以作為救贖者,他還必須經實踐證明是可靠的,因為,無罪(就像崇高一樣)還不是完美的證明,而完美是作為救贖者所當具備的首要條件,例如,亞當被造時是無罪的,可他卻不是不會犯罪的,因此,當他在地上生活時,他落入了罪中。

6、如果救贖者是被造物,那他當是完全屬於神這樣的一個人,完全屬於神的,而不是他自己的,也就沒有權柄將自己獻上為他人作贖價,因此這位救贖者還必須是:不是被造物,為的是有權炳將自己獻上作為贖罪祭。

 

7、我們知道,除非神聖潔和公義的無限要求得著滿足,世人不可能得著饒恕,也不可能享受神的同在,可以理解,救贖者必須具有無限崇高的地位,以滿足公義的要求,替我們的罪受一切的懲罰並且滿足聖潔的要求,為我們提供屬靈的生命,救拔我們到在神的一切崇高道德屬性上都與神和諧的地步,現在,誰是這位崇高的,無罪的,可靠的(不犯罪的)非被造物的和無限高貴的救贖者,他能夠甘願地替我們滿足神無限公義的要求,賜給我們屬靈的生命,救拔我們到與神和諧的地步,使我們與神的崇高道德屬性相合?無人會樂於做這一切,無人能夠做這些事,唯有神自己,因此,這位救贖者除了是神以外,也必須是神!

這確實是個嚴肅的問題,但是,其回答卻很清楚,而且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滿足上述條件的可能性

1、為成為我們的救贖者,神能夠成為人的樣式,神顯為人的樣式:(1)不限於地點,因為神性不拘限於任何疆界,依照人的看法,不排除他在同時間內在另一地存在的可能性,(2)他絲毫不損失他本身的榮耀,因為,他的榮耀根本不能被增減(3)神允許我們與他有真切的關係來滿足他自身的期望,因為他若遠離我們的理解力,我們和他之間沒有和諧,那麼,這種真切的關係就不可能發生,「人的樣式」意思是說人性與其三個組成部分,軀體,魂和靈,而「神性」一詞則意為神的本質,也稱之為「本質,實在(亦意為三位一體之一;基督人格)」這本質是不可分割的【Godhead 一詞的舊式God-hood,意思為:神性,神格】

2、有關這「人的樣式」不受罪的捆綁,沒有任何犯罪之傾向的條件可以得到滿足,因為,當神以人的樣式顯現時,他不需要從人而來的精種來形成,因為他本身就是生命,現在,由於罪性僅僅是通過自然生殖而遺傳,所以,很明顯這「人的樣式」是與罪性脫離的,而且,由於他個性的完美,他對罪有免疫力。

3、有關他靈魂的品質,對我們米說是頭等的價值,這條件也能夠被滿足,因為神的「人的樣式」是完美地聯合在了神的身上,向眾罪人呈現的是其無限的寶貴和聖潔,無比的偉大。

 

4、有關救贖者人性本身所擁有的條件(即他不是由別的存在所創造的),自然能夠在他裡面得到滿足,因為他是神,是創造者,是萬物的擁有者。

 

5、明顯地,有關為我們的罪承受刑罰,以滿足神的公義的要求之條件,由於作為神,他完全知道公義的要求,也能夠在他所顯之人的樣式中,滿足這公義。

6、最後,他也能夠滿足有關下述能力的條件,他能夠將我們提升到與神和諧的地步,因為,他是神本身,有能力完成這工作。從以上所討論的,我們能夠看到,救贖者所須滿足的條件,不僅是合理的,也是合宜的。

、聖經中有關唯有神擁有救贖權能的明證

 

第一,律法書中的證明:

(1)、先知摩西對神說:「你憑你的慈愛領了你所贖的百姓,你憑能力引他們到了你的聖所」(創世記15:13),在舊約中,神對一些人的救贖並不意味著對他們靈魂的救贖,而是對他們人生的救贖,即設法救贖他們脫離死亡,唯有在基督教中,神啟示出了他對我們的救贖,他擔當我們的眾罪,救我們脫離我們所當受的永久懲罰,本章稍後的部分,

我們將清楚講論這一點。

從一開始起,神就打算實施這項工作,因此,神所有有關救贖的行動發生在過去時態:「救贖了」,像在出埃及記16:13節和我們在後面將引證的經文中所述的,當它們發生在過去時態時,它們是作為一個已被確立的神的真理來指救贖和贖罪。就像在現在時中所表達的事實,摩西也曾說:「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申命記21:8),意指赦免僅是在救贖以後。

(2)敬畏神的王希西家曾說:「凡專心尋求神,就是耶和華他列祖之神的,雖不照著聖所潔淨之禮自潔,求至善的耶和華也饒恕他。」(歷代志下30:18~9)

(3)、約伯論到神說:「神救贖我的靈魂免入深坑,我的生命也必見光。」(約伯記33:28)

(4)、大衛王說:「耶和華救贖他僕人的靈魂,凡投靠他的,必不至定罪!」(詩篇34:22),「只是神必救贖我的靈魂脫離陰間的權柄,因他必收納我(詩篇49:15),有一次,他對自己說道:「他救贖你的命脫離死亡,以仁愛和慈悲為你的冠冕」(詩篇103:4),「求你以你的真理引導我,教訓我,因為你是救我的神,我終日等候你。」(詩篇25:5),大衛王對神說:「至於我們的過犯,你都要赦免。」(詩篇65:3),這裡的救贖,也指從患難和困苦中救拔出來,也指從罪及其後果中救拔出來。

(5)、先知以賽亞說:「我們救贖主的名是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聖者。」(以賽亞書47:4)「因為耶和華救贖了雅各」(以賽亞書44:23),神通過先知以賽亞說:「除了我以外,再沒有神!我是公義的神,又是救主,除了我以外,再沒有別神!」(以賽亞書45:21),「救主」指明憐憫,同時,也說明他是公義的,除非救贖主甘願承擔我們的眾罪,如此成就他的公義,不然在使兩者和解之處無路可行,不然的話,救恩就將是無根據的憐憫,公義也成了空洞之物,不可能成就公義,建立公義,神對罪惡的世人說:「你當歸向我,因為我救贖了你。」(以賽亞書44:22)

(6)、先知撒迦利亞論到神說:「當那日,耶和華他們的神必看他的民,如群羊拯救他們,」(撒迦利亞書9:16),在這節經文中「主神」根本是指基督,這在本章的後面部分將清楚講明,因此,這節經文意指神通過基督救贖人類,神還通過先知撒迦利亞說:「我要……聚集他們,因我已經救贖他們。」(撒迦利亞書10:8)

第二、福音書中的見證:

(1)、童女馬利亞稱頌神:「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樂。」(路加福音l:47),以此說明神救她脫離罪惡,因為當時她無其它麻煩希望得救脫離。

(2)、當神感動撒迦利亞,使他得知他的兒子約翰將在基督之前預備道路時,撒迦利亞說:「主以色列的神是應當稱頌的,因他眷顧他的百姓,為他們施行救贖。」(路加福音1:68)

(3)、使徒保羅說:「他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提多書2:14),神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拉太書3:13),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希伯來書2:17),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提摩太后書1:9),乃是照他的憐憫(提多書3:5)。

(4)使徒彼得說:「這水所表明的洗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彼得前書3:21)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基督在創世以前是預先被神知道的(彼得前書1:18~20)。

(5)使徒約翰論到神說:神……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一書1:9)如此洗淨一切的不義,包括了從罪中得蒙拯救出來,使徒約翰論到基督時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翰一書2:2)

(6)猶大書論到神說,他是「我們的救主,獨一的神」(猶大書25節)

在英文中「贖罪」(atone)一詞,來源於副詞短語「一致」(at one)是成語「使一致,使和協」的縮寫,當用於使和諧,使一致時,意為:和解或恢復友好的關係:因所受的冒犯或虧待而被分離:和解,調和,平息,冒犯人的,當求饒恕,恢復友好的或親切的關係,使之和睦(牛津字典),這動詞來自於彌補,補過。

用於「贖罪」一詞的希伯來動詞本是「Kaphar」,字面上的意思為:遮蓋(特別是指用瀝青)用來形容:贖,補償或寬恕,贖罪,安撫,使和解或取消,在後面一點上,這詞帶來某種償付或補償,以使冒犯者不被其所犯的罪而傷害之意(參考利未記5:5~19,16:30~34)那麼,贖罪就與饒恕不同,而是與之有關,因為饒恕總是跟隨著贖罪(無論何種贖罪),然而,由於人不能為自己的罪作救贖,滿足神無限公義的要求,而且,由於只有神能夠擔負這工作,所以,邏輯地,無可置疑地,接著就是在神饒恕我們的罪之前,神自己要為我們的罪作救贖,在此意義上擔當我們的罪,這並不是不可理解的,如果作僕人的得罪他的主人,主人有權懲罰他,如果主

人感到他不能忍受這冒犯,他就會懲罰他的僕人,但是,如果他能夠忍受這冒犯,出於對其窮僕人的憐憫和同情,他就會饒恕他,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救贖了他,為他的過犯贖了罪,因為他自己忍受痛苦,而沒有將他報復的烈怒傾洩在他僕人的頭上,這就是有關救贖的一切;神,以他向我們所懷的美意,忍受我們對他的冒犯,不僅是出於對我們的憐憫,也是為了滿足其公義的要求,公義這一點對神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不僅是一條律法,像我們所處的案例,而是品格屬性,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滿足的。

3、神之救贖的合法性

某些人在「神成為人的樣式為我們贖罪」這主題上為懷疑所勝,儘管,我們在前面的章節中給出了其邏輯存在的所有理由,現在,讓我們來看看以下他們的反對意見。

1、【神本身是完全無罪的,因此,無論如何他不能將自己顯為像我們一樣的軀體】

回答:思想一下神是如何的愛我們,因他照著自己的形象,按著自己的樣式造了我們,正如在第一章中已經提到的,我們不難認識到,神不能遠離我們,神遠比我們所想像的更同情憐憫我們,更溫柔美善,這就是為什麼他親自從無限的為有限的敞開道路,然而神還是無限的,從環繞著他絕對聖潔的一切,到我們所居住的罪惡世界,他自身仍是聖潔的,這愛也使他以人的樣式向我們顯現,以使我們能認識他,若非如此,我們不能確定他對我們的大愛,結果,我們不能愛他也不能確定我們能否親近他,與他和諧相處,當神定意要向我們顯明他的愛,為我們贖罪時,沒有什麼東西能夠阻止他成為人的樣式,而且神成為人的樣式是無罪的,是對罪有免疫力的,例如,假使神以天使的樣式向我們顯現,我們就不可能真正認識他,因為在人和天使之間不存在融合,由於這樣的情形,我們應該思想神沒有罪,沒有不義,沒有無能和欠缺,從不至於因是至高至尊而不能與人接觸或以各種可能的方式向人顯明他的愛與憐憫。

2、【神怎麼能夠從無限向有限敞開道路,自己

卻仍是無限的呢?從環繞他那絕對聖潔的環境到我們所生活的有罪的世界,他自身卻仍是聖潔的呢?】

回答:神在某個時間裡與某個人的同在,並不能限制神在同一時間裡與其它各處千千萬萬的人同在,因此,無可辯駁地,神有成為人的樣式顯現其自身卻仍為無限的絕對可能性,同樣,神的絕對聖潔並不允許任何邪惡能在他裡面找著出路,無論其多麼逼近,都不能夠,因為神的絕對聖潔像堅固的壁障,不容惡臨近,在此情況下,他就像一道強烈無比的大光穿透了黑暗,卻沒有與黑暗混合

3、【無限偉大的神怎麼能夠像我們樣以肉身出現呢?】

回答:神對我們深切的愛不允許在他成就對我 們救贖的道路上有任例的障礙,特別是,真正的偉大不是由傲慢和藐視來表現的,而是由他的謙卑和對人的恩賜來表現的,偉大不是自私和自我中心,而是利他主義的,捨己的,若不是神成為人的樣式向我們顯現是救贖我們的唯一之路,同時,也是唯一能使我們領會他的大愛的方法,使我們能夠就近他,與他有和諧的關係的唯一方法,他不會屈尊成為人的樣式向我們顯現,此外,神有時向他的選民顯現是以他們能夠識別的形式,相應地,他以肉身顯現向我們眾人啟示他對我們的救贖大愛與他的本性及他向我們所懷的美意並不矛盾,特別是,他以肉身顯現的形式是聖潔的,是無罪的,是對罪有免疫力的。

神曾以特別的形式使猶太人聽見他的聲音卻不看見他,因為擔心他們造偶像並拜它,摩西對以色列的子孫說:「耶和華從火焰中對你們說話,你們只聽見聲音,卻沒有看見形象。」(申命記4:12),為神造偶像是大可不必,因為,神對於堅心信靠他的人,神願以天使或人的形式顯現,使人能夠舒服的與之交談,他曾向夏甲顯現,當她認識到他是神時,她就稱那對她說話的耶和華為「看顧人的神」即,「你是能被看見的真神」(見創世記16:l0~13),神後來又向瑪挪亞,參孫的父親顯現,當瑪挪亞問他姓名時,他答道:「你何必問我的名?我名是奇妙的」,當他啟示了有關的一切,就升上去了,瑪挪亞和他的妻看見,就俯伏於地,瑪挪亞對他妻子說:「我們必要死,因為看見了神」(士師記18:18~22)

4、【當我們聲明神以無罪的肉身顯現,為要顯明他對我們的救贖大愛時,我們是試圖使神作為我們心思意念的主題,反過來,我們的心思意念也當成為神的主題,他是絕對屬靈的,無瑕疵的,不存在任何附帶的品性。】

回答:當我們聲明這一點時,我們並沒有試圖使神作為我們心思意念的主題,這一點也是神的品性和他與我們之關係的一個基本部分,正如我們先前已講清了的,神不是傲慢的君王,獨裁,只接受其臣民的效忠,尊重和崇敬,懲罰那些冒犯他的,獎賞那些真誠敬拜他的,對那些受苦受難的人表現那麼一點兒同情心,卻仍高高在上,瞧不起他們,我們的慈愛真神是好父親,是與他的孩子親密無間的天父,因著大愛來就近世人,也讓世人來就近他,他謙卑自己到世人能理解的程度,向他們啟示他的品格和他向世人所有的美意,如果必要,他願為他的孩子們奉獻一切所有,以使他們得著真正的幸福,除此之外,神不要我們在恐懼和驚慌中接近他,因為這不是與他的完美相和諧的狀態,也不會對我們有好處,我們接近他當在愛與嚮往的的狀況之中,然而,除非神先以我們能夠領會的樣式,向我們啟示他自己和他對我們的愛,我們不可能在愛與嚮往他的狀況之中接近他,因此,對我們來說應是很清楚,符合神的屬性,及其與我們之關係的,是神使自己取人的樣式,以向我們啟示他的愛,並為我們的罪作贖罪祭。

5、【救贖只有在相同來源或種族的人結成的團體中間才能發生,世人與神之間沒有這樣的事,他也不屬於我們的族類,那麼,他怎麼能夠成為我們的救贖主呢?】

回答:神照著自己的形象,按著自己的樣式創造了我們,又從他自己給我們永久的生命之氣,使我們成為最尊貴,最接近他的造物,通過時常賜給我們的感動,使我們知道他,和他向我們所懷的美意,他告訴我們他緊貼我們,使我們也緊貼他。(耶利米書13:11),在所有的被造物中,沒有何物與他之間像我們與他之間有這樣的聯結,至於救贖主當是我們人類之一的議論,則完全由此應驗了:神取了人的樣式來到世間,作我們的救主,是完全無罪的,正如聖經所講的這一事實。「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希伯來書2:14~15)

6、【我們怎麼知道神是要親自救贖我們,為我們贖罪?】

回答:(A)除了聖經中講到的,神救贖我們,為我們贖罪的無數證明以外,如前面已經提到的,我們還要說:我們都知道,亞當犯罪後,神沒有立即對他施行死亡的審判,而是讓他活著,不可想像神竟讓他活著,生出億億萬萬的人,面對被永遠定罪的命運,因此,可想而知,神不是要消滅人類,而是要使人類得救贖,並且,由於對人類的救贖只有通過神本身為我們所付的贖價才能得到,所以,神從起初就已定意,甘願擔負起這一使命。

(B)用動物獻祭是普通知識問題,以贖罪為目的的獻祭卻不足於達到這一目的,然而儘管如此,在整個舊約時期,神仍堅持讓人們按常規獻祭,並使之成為神所能接受的唯一方法,當知道,很清楚神這樣做是有其意義的,這意義包含在了這樣一個事實之中,那就是這些獻祭儀式,象徵了唯一的救贖主才能做的真正的救贖,他為我們的罪作贖罪祭,一次獻上,作了永遠的救贖,(見哥林多前書5:7和希伯來書13: 11 ,12),這是神所為,不是他人,所以,神必定是很久以前已經定意要親自救贖我們。

(C)聖經告訴我們,當人順從神時,天使也成了他的僕役,因為「天使豈不都是服役的靈,奉差遣為那將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嗎?」(希伯來書1:14)這意味著最偉大的被造物,是最親近神,最蒙神所愛的,神從起初就打算要與人有恆久的關係,但是在這關係中卻沒有罪存在的餘地,唯一能抹掉這罪的方法,是通過神對世人的救贖(或神為世人的罪所作的贖罪祭,為世人提供一個屬聖靈的生命,使之能夠與神和諧)因此,毫無疑問,神從起初就已定意要救贖我們

7、【除了神對我們的救贖以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可得救恩嗎?】

回答:(A)這個問題對些人來說確實不容易回答,這是個多麼複雜的問題啊!單用我們自己的心思,我們不能知道神的意念和計劃,因為我們的理解力有限,而神的愛則遠超過了我們的局限性,胡想神的計劃,為救我們脫離罪惡而不得不採用某個計劃,並不正確的,但是,神已賜給我們智力,使我們能夠理解和分析事物,而且,這同一個智力在說,如果可能,神的公義和聖潔處在他的愛和憐憫之下,那麼,對神來說,用一句話來救全人類脫離罪惡,賜他們路徑回返到他面前就不是難事,就像他以前用同樣的方法創造世界萬物一樣,但是,由於神的公義是和他的憐憫並行的,他的聖潔和愛亦是如此,都是充美的,都是與他所有的局性完全和諧一致的,他的完美要求他不能忽視其公義和聖潔的任何要求,儘管他有著無限的愛和憐憫,但是,由於除了神本身以外,無人能夠滿足這種種要求,所以,除非通過神本身對我們的救贖,別無其他救恩之路。

(B)然而,如果神饒恕我們,賜我們歸回他的路徑,卻不先親自救贖我們,那麼,他的公義和聖潔就會被置於他的愛和憐憫之下,或者是,他被他的愛和憐憫所影響比他的公義和聖潔更甚,然而,神是絕對完美的,沒有這樣的品格衝突,他不會由自己的某些品性所影響而輕其他的品性,因此,他親自拯救我們比之不順他的公義和聖潔就饒恕我們賜我們歸回他的途徑,更為適合他的完美,還有,除上述一切之外,我們應當更容易相信,神愛他的造物,他盡力使我們幸福,我們所信的神沒有不完美的品性,不會顧此偏頗。

8、【聖經啟示神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富的慈愛和誠實(出埃及記346),那麼,神單靠他的憐憫就能赦免罪人,特別是這樣做對神來說比他親自救贖更好,不會使他付出太大的代價。】

回答:(A)如果神不顧他的公義就饒恕罪人,無視自己的聖潔就賜給他們歸回神的途徑,那麼,神的公義就被置於神的憐憫之後,神的聖潔就被棄在了神的慈愛之下,而這樣的事,由於神的絕對完美以及神的屬性之和諧,是不可能發生的,假設神任由邪惡侵入他的境界行惡,最後,竟接納他們到天家,使他們能在那裡享受(如果他們能夠)他的同在,那麼,他就不是有憐憫有恩典的,而是縱容罪惡,但是,神親自為人類贖罪,擔當世人犯罪的後果,賜給世人屬靈的生命,使人能夠與神的品性相和諧,那麼,神所顯示的是完全的公義和憐憫,同樣,也顯示了完全的聖潔和慈愛,這樣做時,他也融化了他們中真誠的心靈,使他們能夠盡心的愛他,真誠的愛他,來到他面前,完全甘願地事奉他,榮耀他,無論花怎樣的代價也在所不惜。

當我們研習饒恕和蒙神悅納的問題時,應該全時專注於神的公義和聖潔,在此沒有反對的餘地,因為公義和聖潔,若神所關心的,純粹是從神自己而來的道德準則,是神行聖工所遵行的,就像誠實的判官和統治者那樣,這一切,和神的其它道德準則一起,都是神本身所固有的屬性。

因此,神不能夠放棄它們,單獨施行慈愛與憐憫,卻不先成就公義與聖潔的要求。

(B)最後,我們要說對神來說最好的並不是在我們看來最容易的,神行事不是看他行這事容易與否,因為在他沒有難成之事,他看各樣事物都是看其與他的完美相和諧與否,因此,在此意義上神看救贖對他來說是「最好」的,因為,這與他的完美完全相和諧,且與他的公義與聖潔一致。

9、【恩賜救贖是必須的,難道神不能創造某人代替他自己來承擔這救贖聖工嗎?】

回答:正如前面已經提到了的,唯有神能夠救贖,不可想像神當創造什麼像他的,因為被造物總是新近的,而神是亙古自有永有的,因此,被造物與神在品格上不可能相同,所以,除了神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人、物可以救贖我們,為我們的罪作贖罪祭。

再者,如果我們假設神創造某個像他自己的來承擔這工作,那麼,他就會為他所未曾犯過的罪大受懲罰,那這就不對了,因為神的本性不會使這樣的事發生,但是,神親自救贖我們,他受到人的欺壓和無情的對待,而父神自己卻要向神成為肉身的這位位格,顯出至大的憐憫和慈愛,是他所配得的,而且,若是除神以外的什麼人能救贖我們,那他就會成為我們的主人和生命的來源,因為,他成了救我們脫離永刑的拯救者,和永生的給予者,就會使世人都成為他的奴隸而遠離神,再者,為拯救世人,神可以放棄自己的榮耀,成為人的樣式,作世人唯一的救贖主,是唯一配得尊榮和敬拜的,但是,神不能將他的榮耀給予假神(以賽亞書42:8),除耶和華神之外再無別神,也不可允許有別神,不然,神就是能力有限的神,而這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很明顯,神自己當救贖我們。

10、【無論神怎樣愛人類,這愛也不會達到這樣的點:使神竟來親自救贖我們,因為不可想像以自我犧牲來施行救贖。】

儘管世上的父親不完美,尚且深愛他們的孩子們,忍受他們的錯失,所以,毫不奇怪,盡善盡美的天父以他遠超過世人父親們的無限的大愛接納我們,不僅忍受罪人的頂撞,為我們承擔罪的後果,也為我們的罪作挽回祭,使我們重得以往因背離神而丟失了的權益,聖經中有許許多多的經文,講到神對我們無限的愛,神喜愛我們,證明他對我們的救贖不僅與他的品性相和諧,也與他的絕對完美和他與我們的關係相一致,在律法書中,神啟示他喜悅住在世人之間(箴言8:31),他愛信靠他的人,他以永遠的愛來愛我們,因此他以慈愛吸引我們(耶利米書31:3),信靠神的人在神眼中看為寶為尊(以賽亞書43:4),他保護我們就像保護眼中的瞳仁一樣(申命記32:10),他也以他的愛與憐憫救贖他的子民脫離苦難(以賽亞書63:9),當他的子民背離迷失時,他以慈繩愛索牽我們(何西阿書11:4),神愛我們,不是因為我們的義,而是他甘心愛我們(何西阿書14:4),醫治我們背道的病,聽我們的呼求,向我們顯示他的大愛。

同樣,在聖經新約中,神啟示「在地上平安歸於他所喜悅的人」(路加福音2:14),「神愛世人」(約翰福音3:16),「耶穌愛世間屬自己的人,就愛他們到底」(約翰福音13:1)他們也就是「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羅馬書1:7),「是神的兒女」(約翰一書3:l)。

聖經也啟示,愛不僅是神的屬性之一,也是神的根本性格,聖經說:「神就是愛」(約翰一書4:8),也就是說,他完全就是愛,因此,他不是停留局限在恩待人,施恩給人之上,而更是渴望與人有美好的交通,有親切的關係,現在,當我們說神愛人類時,我們指的是為了世人的利益和幸福,神願意犧牲一切,唯有基督教向我們表明神愛世人,不只是好人和虔誠的人,神對我們的愛不只是他對我們的同情憐憫,像一些人所設想的,神對我們的愛是對我們強烈的明白的愛,以至於,他在我們身上得著完全的喜悅,同樣,他願犧牲所有的,來使我們喜樂,讓我們舉一個生活實例,來說明愛與憐憫之間的不同:我們也許會大大的同情因犯罪而處境悲慘的人,我們會給他們提供所需的食物和衣服,但我們不會帶他們回家,待他像家中的成員一樣,與他們一同進餐,閒聊,原因是害怕其德行與我們之間的不同,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們同情他們,卻不愛他們,沒有愛的憐憫是殘酷的,只有卑賤的人格會接受它,此外,在感化和改造靈魂上不能起任何作用,至於全能的神,他不僅憐惜世人的靈魂,他也愛世人的靈魂,親自擔當他們的罪,拯救他們牧養他們使他們與他有和諧的關係,這樣,反過來也使蒙救贖得重生的人對神有純潔的愛,使他們能夠遵守他的誡命,奉獻自己來事奉他,尊榮他。

11、【與廣大的宇宙相比較,人算什麼,神竟能如此愛他?】

回答:偉大不在於其尺寸,而在於明白和理解,不然的話,大象就會比人更有意義,因為它的體積比人的大,確實人是軟弱的造物,即使小小的微生物也能把人殺死,但是神以他豐富的恩典,分別人類使之高於一切的造物,給人萬物之靈的尊位,神照著自己的形象,按自己的樣式造人,又給人權柄治理全地,代神管理地上的萬物(見創世記1:28)人在整個世上的成就表明了人是至高的和最有智力的被造物,神賜人征服自然的能力,馴化野生動物,按需要使用它們的能力,又能栽種,生產,發現地上和海裡豐富的資源,人也發明了電力,原子能核能,人應用它們來成就自身的目的,人遠行空間在月上登陸,又企及其它星球,莎士比亞所言是對的,他說人是宇宙間最偉大的造物,因為世上沒有其它造物像人這樣有理解力,同情心,並在生命中有高的抱負,難怪神愛人無止境,竟親自擔負起這極其繁重的救贖聖工,因為,除他以外世人沒有別的拯救。

12、【確實,在神沒有難成之事,但他親自替我們擔負起罪責,卻是與原因相矛盾的事。】

回答:(A)神不僅是以真理和公義治理萬民的主,也是將他自己和萬有都賜給他孩子,位他的孩子幸福的天父,更有甚者,與原因相矛盾的事物和超出人的理解力的事物之間有著巨大的不同,後者是與原因相一致的事物,但因其太為巨大,超出了人的理解力,例如,神若不眷顧人,像一些哲學家們所認為的,那才是與原因相矛盾的事,因為神理當眷顧他照著自己的形象按照自己的樣式所造的人,我們說神愛世人並且親自救贖世人,這與上述理由毫不相背,因為神確是愛世人,正如一切已經證明了的,為此,神應當是親自為世人贖罪,又因神本身是無限的,因此,他對世人的愛也是無限的,現在,無限的愛本身以行動顯示出來,也要求無限的事奉與犧牲,在兩者的大小,質量和數量上都是如此,神所做出的最偉大的犧牲,為的是將我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賦予我們屬聖靈的品性,使我們能夠與他崇高的品性相和諧,這不僅不與原因相矛盾,而且是與原因完全一致的,同時,這甚至也比原因更充足,這使得我們充滿感恩和讚美地來信從這真理,接受這真理。

(B)世上的政府尊榮那些將自己的器官奉獻給他人的人,我們極為尊敬為自己的國家獻身的勇士們,儘管,當他們試圖將自己的國家從侵略者手中拯救出來時,也許會殺死無辜者,那麼,無疑,神對我們的拯救,結果為他替我們擔當罪責,卻不使我們有任何損傷的拯救,是如此偉大無價,值得我們完全的崇敬尊榮和感激。

13、【如果神親自拯救我們,那他就把自己置於了他人的影響之下,受影響也就會被改變,然而神是不改變的。】

回答:如果我們把神祇看作一個觀念或一種力量,或是一個不活動的「神」 ,高高在上遠離他的創造物,像一些哲學家所認為的那樣,那我們就會誤解神,我們當然不能把「易受影響性」歸於神,我們當看神正如他所是,他是享有所有完美屬性的神,因他對我們無限的愛,他與我們有親密的交通,當記住,所有雙方面的關係都有相互的影響力,那麼很明顯,神以他絕對的靈性,在他與我們的關係上確受一些影響,然而,神的位格受影響卻不會起任何變化,因為,從起初他就認識我們,知道我們的一切,從起初他就已定意要親自救贖我們,因為,這是使我們得救恩的唯一之路,我們犯罪,需要神救贖我們,無論發生何事,也不會使他有所改變,他簡明地向我們啟示了從起初他就已定意要為我們作的救贖聖工,正如他創造了世界,自己卻不曾有任何改變一樣,因為他從起初就知道這一切。

14、【促使神救贖我們的是什麼?神指望這救贖的是什麼?】

回答:(A)所有的存在物中,沒有任何東西能夠迫使神去做某件事情;他憑己意行萬事,因為無人無物對神把有任何權柄或支配力,很明顯,神拯救我們的唯一動機是他絕對的完美和他對我們的美意,聖經告訴我們,神行萬事是「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和」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見以弗所書1:5~11)再者,神不曾打算通過這救贖從我們得任何好處,他不需要從他的造物身上得任何東西,因為,他自己是完美的,不需要任何東西,為得好處而獻祭是商業性的行動,與神的崇高本質不相吻合,神救贖我們唯一的目的是為了我們人類的幸福和益處。

(B)誠實的人做了使人可以信任他們的忠誠,若是需要,他們準備了犧牲自己的健康,金錢來盡力做成所交託的事,不是因為害怕他的主管,或是為得獎賞,而是他們所遵循的原則和良心,所以,很難想像,在其一切的屬性上都是完美的神,竟會放棄與他的公義,聖潔相一致的救贖之道,卻採用綏靖和冷淡,饒恕卻無救贖。

法官是誠實人的樣例,有時,他不得不起訴對抗自己的親屬。他們若是究查,就會發現,律法要求那些人付的罰金遠超過他們的經濟能力,然而,法官若是誠實之人,就會拒絕利用其職位的好處,給他們的親屬清債或是減輕罰款,而是自擔責任,用自己的錢為他們代付罰金,以此,他們維護了律法的尊嚴,保持了自己的誠實與正直,也顧全了其親屬的體面,救他們出離罪過和羞辱,如果世人中亦有些人行此尊貴之道,那麼,遠遠比人崇高的神就更不會因為他對世人的憐憫和愛而忽視公義與聖潔的需要。

(C)、至於上述論題,也許有人會反對說,法官代付罰金也可能是因為怕上司,但是,神沒有比他更高的管著他向他要帳,因此,饒恕罪人而不獻祭,在神方面毫無問題,對此,我們說:雖然,神沒有誰管著他向他要帳,但他有他位格的完美性,使他超脫於一切不附合其公義和聖潔的行動之上,正如前面已經提到了的。

15、【人有可能犧牲金錢,健康和時間,卻為與公義相背的罪疚所苦,因為,公義要求有罪的人為自己的罪受罰,受監禁,受責打或處死。】

回答:如果上面例子中的人被囚禁,責打或處死,法官們絕不會允許自己無視與他們之間所有的很接近的親屬關係,但這對神來說,對神待人的情況來說,卻是不同,神是建立律法管教人的這一位,也是施行律法的這一位,不僅照著他的公義,也照著他的憐憫,神的公義和憐憫,在神裡面是完美地合一,現在作為這樣的情況,我們不當以為神親自為我們贖罪是不可能,因為這樣行,就意味著神滿足了他無限公義的要求,同時,也向我們顯示了他無限的憐憫,即使他不曾甘願這麼做,屬神愛神之人處境的危急,以及,當時和以後威脅著人類的悲慘,都會要求神以他的無限慈愛和憐憫,來親自為人類贖罪,因為他是人類的創造者,是人類唯一的避難所和希望,無疑,他會回應世人,無論這獻祭犧牲的代價有多大,這都是已經發生了的,我們將在下一章中看到。

16、【公義,如聖經所啟示的,是兒子不承擔父親的罪過,父親也不承擔兒子的罪過(見申命記2416,以西結1820)但是,犯罪的靈魂死亡,神怎麼能夠背負我們的罪,替我們受苦呢?!

回答:神造人類有父有子,各自在他面前為自己所犯的罪承擔個人的責任,因此,無人能擔負他人的罪責,至於神,儘管他在任何其他存在物面前沒有責任,但他在他的位格面前自然仍有責任,他的位格不僅有無限公義的品質,也有無限的憐憫和慈愛,因為在他各樣屬性都絕對完美的位格裡,這兩者總是合在一起的,神對我們的態度,不是表現為抽像的公義,而是公義和憐憫相合在一起,是自我犧牲的態度,這就是為什麼,他親自為我們擔負罪的後果,以滿足他公義與憐憫的要求。

儘管自我犧牲的律與公義的律不同,但它並不拋棄審判,而是堅立之,再加上神完全是為了人類的好處甘願這樣做的,在此沒有反對的餘地。

(B)確實,我們所達到的這個結論是最重要的,

然而,在任何層面上來說都不是基於狂妄和空想,而是基於合理的事實,因此,其遠超過我們之理解力的崇高特性,不使任何合法性,必要性和權威性減少,在確定這一點時,我們所循的並不是不尋常的路徑,而是自然的,熟悉的路徑,我們都相信人類精神的存在,以及,人類物質大腦中有道德思維的形態,這不是因為我們能夠領會前者的定義,或是後者所發生的方式,但是,簡單地,我們有合理的明證,證明這事的發生和那事的存在,因此,只要我們有足夠的明證,證明其確實性,我們就不允許棄絕我們得救贖的真理。

然而,有些傢伙嘲笑我們,因為我們相信神為我們的罪過親自作救贖,但是,這不會有什麼真正 的影響,這些人若是真誠的,讓他們告訴我們神怎 麼能饒恕我們的罪?他的公義可是與他的憐憫相 等恆的啊!我們怎麼能夠親近神?神的聖潔也是與 他的慈愛相一致的啊!但是,他們若不能夠回答這 些問題,那麼,我們認為他們是救恩之路上的絆腳石,正如聖經經文所說的:「……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馬太23:13)

第五部分:基督救贖

  1. 神成為人的樣式救贖人類

人人都盼望知道這位(或該說這人),神成為人的樣式向我們顯現的這位,他是誰呢?

回答:當我們究查在世上出現過之人物的生平時,我們明白這人必定是耶穌,因為他是唯一一位能夠滿足我們在前面章節中所提各樣條件的這一位,接下來我們將清楚講明:

1、基督在他的人性中,沒有承繼罪,因為他不是從世上的父親所生,基督的出生,是襲至靈在童貞馬利亞身上的能力(見路加福音1:35)

2、基督生平無罪,以他人格的力量,儘管他有常人的感情與需要,像饑,渴,需要睡眠(見馬太福音4:2,約翰福音4:7, 18:23,路加福音8:23),

常人所有的一切,足以使他偏離神的真理,但是,因為他品格的完美,他不曾偏離絲毫,基督耶醉本身就是真理,因此,他遠比亞當崇高,亞當被選時無罪,但他落入罪中,而基督耶穌則不同。

3、基督是完美的,他的靈魂是無價的,而世人的則因為罪而不完美,即使他們全合在一起,其不完美也不能減少,而只會增加。

4、照人的說法,基督確實是人,是與我們同類,基督的身體,即使無罪,也是與我們一樣的肉體,聖經告訴我們:「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籍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希伯來書2:14),基督從死裡復活以後,他的門徒們曾以為他是靈魂,他則對他們說:「你們看我的手,我的腳,就知道實在是我了,摸我看看!魂無骨無肉,你們看,我是有的。」(路加福音36~39)

5、儘管基督確實是人,他也是在他靈魂的所有 之中,基督說道:「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

的,我有權柄捨了,也有權柄取回來,……」(約翰福音10:18)

6、基督有權柄在人類中創造屬靈的生命,使他們高於他們有錯失的人品,使他們能夠永遠與神的崇高道德屬性相和諧,基督論到他的羊(屬基督的人)說:「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約翰福音10:28)

信徒們已經實實在在的經歷了這生命,其中一位說:「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馬書8:2)

7,從本質上來說,基督與神為一,因此他才能夠如此這般地為全人類贖罪,滿足神無限公義的要求,這在下面一章中將清楚講明。

因為如此,所以,基督也是我們的中保和辯護者,是我們的代禱人,我們在前面的章節中曾婉轉提到使徒約翰向真信徒們論到基督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

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翰一書 2:1~2)

、基督的位格

在述說基督的位格之前,我們願引導讀者的心意明白這樣的事實:我們基督徒相信,除耶和華神之外再無別神,在他絕沒有調和,神通過先知以賽亞論自己說:「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後的,除我以外再沒有真神!」(以賽亞書44:6)聖經又告訴我們神是個靈(約翰福音4:24),聖靈從不會被混淆,我們相信只有一位神,這不僅是教義,而且也是使宇宙運行的力量,神的位格,儘管在時空上是無限制的,是以適合他完美的所有屬性為顯著特點的,像呢,看,說,知識,願望,好榜樣,公義,聖潔,愛和憐憫,但他沒有物質的軀體,使我們基督徒與其他相信有神的人不同的,像猶太人和穆斯林,是真神的唯一性及他和我們之間關係的程度,為此原因,我們將下面的章節限於這兩個論題的討論:

首先:神之唯一性的性質

1、絕對單一性不適於神:

神是有特別屬性的位格,這些屬性不會是在亙古永久不活動,當他創造世界萬物時則開始活動,因為:(A)若他是在長期不活動後開始行動,那麼,他的屬性就會變化,而他就是從原先沒有任何關係的狀況進入到有關係的狀況,(B)他就會被迫去創造萬物以顯示他自己,實踐他的特質屬性,就像一些哲學家和宗教人物所認為的,然而,神因其個性之完美,是高於這矛盾之上的,因此,他的屬性和關係,是在其他一切存在物存在之前就有的,是原本就有的。

2合一(完全包括的)的唯一性適合於神:有人奇怪:「神怎麼能夠沒有任何構成卻為一,同時其唯一性又是合成的(完全包括的)唯一性呢?

對此,我們回答說:「神是本原,因為他是自我存在的,唯有這本原能夠由自我而存在,同時,他有清楚的定義來識別他,因此,如果我們說,一方

面,神是完全包括的,另一方面神是唯一的,在此完全沒有矛盾,在一件事物中或一個側面上有不同存在時才有矛盾,就像說某人身體弱,同時又強壯,那麼,從哪方面來說神是唯一的,又從那方面來說神是完全包括的呢?當然,從本質上來說神是唯一的,因為在他沒有混合,從定義上來說神是完全包括的,因為神從亙古存在的一切屬性和關係,證明神在此方面是完全包括的,當我們說,神是個有定義的本原時,在神和神的定義之間,我們不作區別,我們只是指,神不是模糊不清的或不確定的本原,而是有使他有別於其他一切的,一個真實的存在,神的本原是神性,這同一的本原,與他的定義相關的,不是其他,而是神自己,神並非與神性不同,神是神性的實體化,神性並非與神不同,神性是以神為本原,那就是為什麼「神性」一詞常與「神一詞交換使用的原因,反之亦然。

3、神之位格中所有的內涵:

許多哲學家和宗教學者像我們一樣相信,神之獨一性是完全包括的,證實這完全包括之唯一性的,是神的位格和屬性,但是,如果我們理所當然地採納他們的推測,認為神的屬性和關係是從亙古恆久就已經存在了的,那麼,我們就會終結在神通常所說,所聽,所看及所要求於神自身的屬性之上,或者在神的屬性彼此之間所說,所聽,所看,所要求之上,然而,所有這些並不確鑿,因為,神不只涉及屬性,而且也不只是屬性與神之間,以及屬性與屬性彼此之間交往,只在智能本體之間發生,屬性只意味著沒有個性之意,因此,神的完全包括性並不能表示神的位格和屬性,而只是表示神的價格,因為,與神的本原之唯一性共存的是其非綜合性,神自身是完全包括的;換句話說,他不只以一個個體存在,而是以幾個個體存在。

由於神的位格是多個體的,所以,神的每一個個體不是其位格的一部分,而是神本身(因為神不是由不同的元素和部件所組成的),神的位格也必定擁有其所有的品質和屬性(因為,神的多個體是他的真實本原),因此神的每個個體是永在真神自身,他看,說,聽,並且立意,在此基礎上,神與其自身(或位格)之間,所有屬性與關係就起作用,從亙古到完美,神的位格中不存在綜合與聯合。

4、神之個體的數目和名稱:

我們不能預言個體的數目和名稱,因為,在此點上,唯一可靠的是神聖靈的感動,神的感動告訴我們這數目確是三位,很久以前,基督徒就已經採用了「byostasis(基督人格,本質,實在,三位一體中的一位)」這一詞,來表示個體之概念,這三位一體。不是其本身在神之內存在,或是與神一同存在,而是,他們是為一的,是獨一他神,因為,他們是神性的實在,是神性的實體化。

聖經用為一來描述這三個本質,說,「奉父,子,聖靈的名」(馬太福音28:19)下面的部分解釋各個本質的意義。

第二:神三個本質的意義

1、子,或道(神的話語):

這字不能只從字面上來看,因神不是生成的,也不生育,「子」的意義是靈意上的,聖經清楚指明這詞的意義是「啟示者」,這也就是為什麼稱他為「道」的原因(約翰福音1:1,2)。因為「道」(話語)表明說話的人,基督沒有被稱作「父的話語」,因為他不是從神的話語創造而來的,而是,基督耶穌本身就是這道,「道(話語)」與「道(話語)的結果」是不同的造物,不是神的話語,而是神話語的結果,因為他是由神所造的,因此,聖經說:「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翰福音1:18)。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獨生子」一詞,在希臘文中不是作為一個分開的詞出現的,而是作為對「子」詞的解釋來添加的,「懷」這詞,也不是字面上的懷,而是靈意上的,因為天父沒有面向你的「懷」,「懷」一詞屬靈的意義是深切的愛和靈裡的合一,對此沒有反對的餘地,因為神的三個本質不是由「父,母,聖靈來表示的,而是由「父,子,和聖靈」來表示的,要緊的是,貫實上,只有神能夠表明神,因為他是無可等同的,因此,「神的啟示者或表明者(或「子」或「神的話語」是由神親自所啟示所表明的,這首次應用的同句,在上下文中並非不同尋常,在希伯來文中你會涉及到事物自稱為「某物之子」,例如「我百姓的損傷(原文:我百姓的女兒)(耶利米書8:11),其實,卻只涉及到百姓本身,在英語裡我們也用這樣的措辭,像「智力產兒」等,其實這詞只涉及到大腦本身,以表明或顯示觀念或思維。

2父:

論到父,讓我們記住「父母,根源」和「父」之間的不同,前一詞可以完全沒有父性的本質,也可以是享有所有這些品質卻不曾結婚也沒有自己的孩子的一個人,在此我們當理解的「父」一詞,不是字面上的,而是靈意上的父性,包含著深廣的,內裡的愛,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

然而,在屬世的肉體裡,這末後的亞當,子,向我們表明了父神永久的愛,他對無父說:「創立世界以前,你已經愛我了。」(約翰福音17:24)就此向我們表明了萬古以來神性中極大的奧秘,是在三位一體基督位格之中,創世以前就已經有了的。

在未知的,遠古的過去,「子」就向我們表明了父與子互相之間極為崇高的圓滿的愛。

聖經不只描述神位格中一位或兩位的愛,更是神性所有的愛,是各個位格之間的和全體的本質,聖經說:「神就是愛」(約翰一書4:8),正像我們先前所說的父愛子,子愛父(約翰福音14:31),和聖靈是仁愛之靈(參提摩太后書1:7),神各個位格之間相互的愛是他們之本質為一的必然結果,也是他們在所有行動和聖工中完美合一的明證,說父是亙古永存的,證明子也是亙古永存的,神的為一,使他不可能只為父而不為子,也不可能只為子而不為父,因此餘下當考慮的就是這事實:「子」不是被父所造的,也不是由屬肉體的使他降生,他是亙古永久與神同存的這一位,不可想像,亙古以來未被表明的神,會在某個時間點上被表明出來。

3、聖靈:

這一位不像其他兩位一樣稱呼是為了特出其靈性,神的所有位格分享同一的本質,因為聖經論到神,在對三位一體的尊重中,說得非常清楚:「神是個靈」(約翰福音4:24),聖靈;所以被稱為聖靈是因為,正如這稱呼所表明的,他是以屬靈的方式行神的聖工,而子行聖工是以明顯的,可見的方式,沒有特別描述其神聖,是因為他是和其他兩位一樣的聖潔神聖,而不是比其他兩位更聖潔神聖,神的三個位格都有同樣聖潔的屬性,各自也都在同樣的程度上有著其他完美的屬性,聖靈之所以被描述為聖是因為,他是以屬靈的方式,在神各樣事工上,表明神的聖潔神聖的這一位,他也是使我們的靈魂成聖,使我們在神的聖潔上與神和諧一致的這一位。

從上所述,我們很清楚地看到:

l、神的各個價格都有各自的名稱,彼此之間在時間上沒有光後,在身份上沒有高低,在本質上也沒有不同,而且各自起著適合於其位份的作用,他們在各自之間,有特別的,屬靈的關係,與神性或神之間有著完美的關係,在神性和神的位格之間有著完全的關係,從亙古直到永遠,無論其他造物存存與否,聖經稱呼神位格中的一件為「父」,因為在他裡面包括了神性一切的愛;稱另一個位格為「子」,因為他表明了神性中所有的愛,稱第三個位格為「聖靈」是因為他以屬靈的方式實行神的聖工。

2、因為在神的各個位格之間,愛完全是相互的,所以,從亙古到永遠神的存在不需要其他的任何的東西,因為事實上愛的生命是最崇高的生命,在如此愛中生活的生命一無所缺,造物不是神用以顯示他自己的手段,也不是為了鍛煉他的屬性,像一些哲學家和學者所相信的,而是在神裡面運行的愛的自然結果,因為愛的本性是作有益之事。

這適合於神的性格,他的完美,和他在三位一體中自我完善的存在,然而,這超過了人類的智能限度,是不尋常的,因為,我們現在試圖描述的神,其真實品性遠超過了我們的理解力。穆斯林學者避開這一論題,說,「以其智慧試圖鑽研神之個性的人,就是違背神和他的使者。」他們還說:「真理,是內心的眼光總不能看透的,願他的稱頌;最大的過錯就是用人的智慧來鑽研神的品性。」(Kitubul Futunut.P.65)我們與這些學者有相同的看法,認為研究神的本性不是件易事,也是不許可的,但是,因為聖經向我們啟示了神是「父,子,聖靈」,而且人類的智慧和傳統的明證,也已證明了這些啟示的可靠性,不然的話,我們的心裡就不會產生這是神的真實本性的思想,我們所能啟及的最高點,就是認為,神是完全包括的和自我完善的存在,這正是許多經常思想神,相信神的哲人和信徒所認為的。

第三:子的位格以基督顯現

現在,我們已經認定子的位格表明神或神性,以可見的方式向我們顯現,無需證明,如果神要向我們顯明他的品性(是完全與他的完美相一致的,因為,這完美的要求之一不是在與我們的分離中,而是表明他自己,使我們可以領悟他,與他和諧相處,神通過子的位格呈現出來,因為神本身是我們所不可見的和不易瞭解的,所以,他在子的位格裡向我們成為可見的和可以瞭解的,這當子完全地以基督出現時確實地發生了,使得我們能夠理解神的聖潔,全能,慈愛和知識。

然而,基督成為人的樣式之前怎樣,我們當讀聖經,才可知,他不是這也不是那,而是神本身,是配得所有的尊榮與敬拜的(參創世記21:17~20和士師記5:11~24),在此有一些明證證明這事實:

(1)、基督位格的聖經明證

1、他所作他是主的證言,他在本質上與父的合一,和他之表明天父:

基督說他是主(馬太福音21:3),是大衛的主(馬太福音22:42~45),使徒的主(馬太福音24:42),他還說,他是神的兒子(約翰福音9:35~38),他稱神為他的父,意味著與神同等,更是與神為一(約翰福音5:18),他與父原為一(約翰福音10:30,17:22),他說:「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我在父裡面,父在我裡面。」(約翰福音14:9,10),「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約翰福音5:23)

2、基督有關他永久的過去與未來的證言:

基督說他有屬於他自己的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他同父神所有的榮耀,(見約翰福音17:5),他存在(或說他自身的存在)遠在亞伯拉罕在世上出生之前(見約翰福音8:58),他申明他是阿拉法和俄梅嘎,是起初的,是末後的,是首先的,是末後的(啟示錄1:8,17)。

3、基督有關他不受時空限制的證言:

基督在世上時聲明他是從天上降下仍舊在天的人子(約翰福音3:13),「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馬太福音18: 20),基督常與他的門徒和他的真信徒同在,直到世界的未了。(馬太福音28:20)

4、基督有關他是永活的是賜給生命的之證言:

基督見證他就是生命,生命也在他(約翰福音11:25),他照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約翰5:21),他來了,是要叫人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約翰福音10:10),真正相信基督的人都將得永生(約翰福音3:16)。

5基督有關他擁有赦罪之權柄和帶悔過者進天堂之權柄的證言,

基督對那癱瘓的人說:「你的罪赦了」(路加福音5:20),他又對那犯罪的婦人說:「你的罪赦免了(路加福音7:47),又對與他同釘十字架,悔罪,請求耶穌基督記念他的強盜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路加福音23:43)

6、基督有關他有受敬拜之權能的證言:

當他還是嬰孩時,東方的博士前來敬拜他(馬太2:1~11),那長大麻瘋的拜他(馬太福音8:2),那瞎眼的拜他(約翰福音9:38),那管會堂的拜他(馬可福音5:22),那迦南婦人拜他(馬太福音15:25),使徒彼得拜他(路加福音5:8),所有那些與他同在船上的人拜他(馬太福音14:33),所有的使徒都敬拜他(馬太福音28;17),基督接受所有這些人的敬拜。

7、基督有關他的再來,行審判,消滅惡魔的證言

基督說,「當人子在他榮耀裡,同眾天使降臨的時候,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萬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把綿羊安置在右邊,山羊在左邊」,然後,他要對右邊的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他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見馬太福音25:31~46),耶穌基督也明說,他曾看見撒但從天上墜落,像閃電一樣(見路加福音10:18)。

(B)、基督位格之理性的證明

1、基督自己的證言:

如果基督只是屬地的偉大,是以人的力量或武力取勝的人,或者,是他的證言得著了許多人的認同,那麼對他前述的證言就會有爭辯的餘地,就會以為他的證言是本於他的驕傲或是世人縱容他自稱為神,然而,恰恰相反,基督是柔和,智慧,謙卑,和信實的(馬太福音11:29),他同時代的人反對他,因為他見證了他自己(約翰福音10:32:33)現在,我們進一步知道這樣的事實,基督不顧他人對他的羞辱,堅持見證自己是神的兒子(見約翰福音5:17~23,10,30~38),而且,他所作的見證不至於使他受任何的傷害,反而使我們清楚的知道,他確是神的兒子,正如他所說的。

2、基督拒絕建立屬地的王國

起先,猶太人聚在基督周圍,強要他作王,因為他們發現他是彌賽亞,就以為他是他們所夢想的彌賽亞(見約翰福音6,15)如果基督想要使自己成為偶像,他就會輕易地答應他們的要求,因為世人對待王就像對待他們的神一樣(見使徒行傳12:22),然而,基督拒絕了他們的要求,同時,繼續見證他是神的兒子,是他甘願成為人的樣式,柔和謙卑這證明他不是騙子而是誠實可信靠的,他為自己所作的證言是真實的。

3、基督從不強迫人相信他是神的兒子:

基督從不強迫任何人相信他是神的兒子,使我們不能懷疑他為自己所作的證言的真實性,他不僅不強迫他人相信他,反讓人自己作結論(見約翰福音6:66;71;馬太福音16:13~18),基督也不曾要他們盲目地相信他,而是向他們證明,這都是事實,是真理,他確實是神的兒子,例如,當地宣稱他有赦罪的權柄時,這是一個唯有神才有的權柄,他用一句話,治癒了不可醫治的癱瘓病人,實際運用這枚柄來向人表明他擁有這權柄他常對人說:「我奉我父之名所行的事可以為我作見證。」(約翰福音14:11),把自己的生命和工作置於試煉中由人們檢驗,讓他們自己作判斷的人,在他為自己所作的見證上,必定是真實可信的。

4、基督之由童貞女所生:

這證明他在由童貞女所生之前,有其自身的存在,有他自己的生命,使他有需要成為人的後裔,現在,神,或說神三位一體中的一位是唯一擁有自我存在和肉體生命的一位,然而,有些人認為神既造亞當,無父無母,又僅從亞當身上取肋骨造成夏娃,以而示他的大能,又讓基督從童貞女而生,有母無父,就爭辯說基督是像我們一樣的人,這觀點甚至不值得考慮,由於,神造亞當無父無母是因為在亞當之前沒有人,沒有男人和女人可使他由他們而生,神從亞當身上取肋骨造夏娃是因為,這使他們彼此不可分開(見馬太福音19:5),同時在夏娃之前也沒有其他的女人,可使夏娃由之生出,然而,地上已經有了男人和女人之後,就不再有理由使人從母親生出卻無父,或者有父卻無母,或者無父亦無母,神在創造的起初,造了兩個不同性別的人,使人類能夠從他們生殖,基督若只是人,他就會像其他人那樣從父母而生,事實是,在基督之由聖靈感孕童貞女所生之事上,神顯明瞭他的大能,我們不應失落這事實,神顯明大能在基督由童貞女所生之事上,證明他無可比擬,舉世無雙。

6、他的現實可信靠性:

儘管,基督生活在血肉之軀裡,居住在我們所生活的相同世界上,像我們一樣,為世間各種試探所環繞,然而,他從未為任何試探所勝(相反,許多先知和使徒卻曾陷入試探之中,他們的生活,也曾被許多罪所污穢)猶太人曾站在他周圍想要捏造謊言控告他,使基督的被捕名正言順,他高高地站立,昂起他的頭對他們說:「你們為何罪告我?」,無人能列舉出他半點罪來,在他生命的任何時刻,他都沒有罪,對此,他的朋友們有無數的見證,因此,我們願提到這一點:使徒保羅曾是基督的宿敵,當他認識基督之後,知道他是聖潔的,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在聖潔神聖上,都是高過諸天的(見希伯來書7:26)

6、基督以他自身的權柄行神跡:

神的先知行神跡,不是從他們自己的意願,而是遵從神的意願,然而,基督耶穌行神跡是隨他自己的意願,那就是為什麼行神跡對他來說似是常事,他對那長大麻瘋的說:「我肯,你潔淨了吧!」他就立時潔淨了,他對那癱子說:「起來,拿你的褥子行走。」他就得了醫治,痊癒健康,立刻拿著褥子,當眾人面前出去了(見馬可福音2:9~12),基督又對那死人說:「起來」他就立即起來,不再有死亡或病弱的跡象(見路加福音7:14)基督在水面上行走,拯救陷於溺水之危險中的人,他進入門徒們所在的屋子裡,那門是緊關著的,因為當時門徒們正害怕不安(見馬太福音14:26;約翰福音20:26),他又斥責風暴,它就住了,大大的平靜了,平安回到了那些在船上人們的心裡(馬可福音4:39),他賜給他的門徒行神跡的權柄,他們確實奉他的名行了神跡(見馬太福音10:1),這些神跡是其他先知和使徒從未行過的。

7、他對未知事物的瞭解力:

人未遇見他之前,他已經知道了他們的名字,他們暗中所作的,他也都知道(見約翰福音1:42~47)他們心裡所思所想的,他也都知道,(見約翰福音6:6),他也知道隱藏在人心裡的秘密(約翰福音4:18)他沒有學過就知道聖經(見約翰福音7: 15),他知道遠離他的地方正在發生的事情,他知道大海深處魚所吞吃的(馬可福音14:13;馬太福音17:27),對未來所要發生的事情他有清晰的知識,像耶路撒冷聖殿被毀(路加福音21:6),拉撒路的死和從死裡復活(約翰福音11:11,14),他事先知道猶大將出賣他(馬太福音26:23),彼得將三次不認他(馬太福音26:34)和他回己將被釘在十字架上受死,第三日復活(馬太福音16:21),這有關基督的一切,不是被限於某個時候的,而是他從起初就知道了的(約翰福音6:64),是神獨一擁有的。

8、基督之從死裡復活:

所有那些靠神跡從死裡復活的人在地上生活了一段時間後重又死了,然而,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之後,卻不再死亡,而是留在世上加固門徒們的信心之後,就升回天上去了(路加福音24),他從死裡復活,是藉他自身的力量和意願,在他被釘十字架之前,他對猶太人說到他自身:「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 立起來。」(約翰福音2:19),在約翰福音11:25節中他對人論到他自己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一個擁有自己的靈魂,能在需要時甘願給出,又能按自上所願取回的人,當然的復活和生命也是在他了,而不可能是被造物,使徒保羅論到了這一事實,他說基督因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馬書1:4)

9、神成為肉身的必要性:

(A)神在他自己的榮耀裡向我們親自顯現,帶我們靠近他,世人中無人能夠在他面前站立得住,都會在他面前立即死亡,神對摩西說:「人見我的面不能存活。」(出埃及記33:20),他必須顯為像我們一樣的人的樣式,因為他不想嚇唬我們,而願我們出於愛來接近他,渴念他,然而,這人的樣式,必須是無罪的,以保守其絕對聖潔。

(B)藉著在基督裡的顯現,神仍不被時空所限制,而總是一樣的:高於時間與空間,基督講論到他的神性時,提到了這一事實,他說他是從天降下仍舊在天的人子(約翰福音3:13),「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馬太福音18:20)

(C)當神在基督裡顯明他自己時,他仍保持著他所有的品質,基督的人性中,也保持者所有人性的特質,在基督的神性和人性之間沒有融合,不會使他們有所改變。

在這一切之上,基督肉體生命所顯出的精神上的榮耀。絲毫不遜於我們期望神本身所顯出的榮耀,在此基礎上,屬神的人相信他是「神的兒子」或說:「神以肉身顯現」,正如下列聖經經文所講明的:

約翰福音1:49;2:11,23;4:39~42;7:31;

11:27;和馬太福音16 :16)

測試題

親愛的讀者,你若己讀完此書,就能夠容易地回答下列問題,你若有二十題答對了,我們將寄給你一份獎品,別忘了清楚寫下你的姓名和地址,在信封上和答題上方。

1、什麼是罪?

2、在神眼中有大罪小罪之分嗎?

3、罪是怎樣從亞當進入全人類的?

4、人在罪中出生帶出了什麼結果?

5、對罪人來說,永恆將會是什麼?

6、神對世人的愛怎樣能與他因世人的罪懲罰罪人相一致?

7、神為何沒有為我們規定特別的禱告時間?

8、認識神和知道有關神的事有什麼不同?

9、在什麼基礎上我們能和神有美好的關係且有認識神的知識?

10、什麼是禁食的真正目的?

11、悔過塗抹過去的罪嗎?為什麼?

12、為什麼施贈對人的罪得獲赦免無用?

13、神無需賠償就饒恕罪人,因為他有絕對的自由?為什麼?

14、在猶太教中什麼是用動物獻贖罪祭所必須滿足的條件?為什麼?

15、為何神悅納亞伯獻的祭,卻不悅納該隱獻的祭?

16、為什麼救贖主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

17、律法書和先知書見證誰是唯一的教贖主?

18、為什麼全能至高的神須成為人的樣式,像我們一樣?

19、除了神親自為我們預備的救贖之路以外,是否有別的救贖之道,請解釋。

20、對下面的怪題你怎樣認為:神之愛世人,無論有多強,也不能夠達到使神親自救贖人類的程度,因為救贖需要如此不可想像的自我犧牲?

21、為什麼完全包括之唯一性適於神?

22、你怎樣才能解釋這一事實:神不是以一個個體存在,而是三位一體。

Visitors:
Copyright 2002-2011 @ www.ysljd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All forms of copying other than for private use should get written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版权所有,除作私人用途外,转载需得到作者的书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