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慈愛的神怎可能下令屠殺、消滅迦南人呢?

[2013年1月更新,包含申命記21章的來源鏈接]

當神在人類歷史中顯示祂的審判那種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時,這是非常發人深省的,也是我們真正感到不安的—它提醒我們「倫理學」不僅僅是哲學的另一個分支!

盡管每一個記錄的例子—無論規模大小—都應該「困擾我們」,但神命令以色列人消滅迦南人的例子一直特別困擾著我們的情感「現狀」。所以,我經常收到這樣的來信:

一個正義和仁慈的神在許多場合下下令屠殺成千上萬的人(許多人顯然是無辜的),這整個概念都讓我覺得可憎。

這是我一直深感困擾的問題,當我開始相信這個問題時,我暫停了對它的判斷。然而,最近,它又開始困擾我,我一直在尋找並祈禱答案或者見解。到目前為止,我所看到的對這個問題的回應(神幫了他們一個忙,他們就像癌症一樣,或者神的義是我們所不能及的)在我看來是站不住腳的或不恰當的。

或者,用一種不那麼溫和的語氣—

舊約描繪了一幅極其好戰的神的形象,一再指示「他的子民」消滅其他國家(因為他給了他們「應許之地」),並在戰場上給予他們實際的幫助。

人們很容易相信,這樣的文字可能是一個有領土意識的民族試圖為自己辯護,他們將自己對其他國家的侵略和種族滅絕行為藉口為「神聖的指示」。幾乎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些文字準確地描述了一位對所有種族的人都有無限愛的神。

最後,一個更尖銳的指責:

「難道舊約的神僅僅是批准種族滅絕(不是命令它)嗎?難道這個『神』不只是為了猶太人自己的政治目的而發明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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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的經文:

1耶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國的民,都比你強大。2耶和華-你神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憐恤他們。3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4 因為祂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侍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5你們卻要這樣待他們: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用火焚燒他們雕刻的偶像。(申命記7:1-5)

16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17只要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將這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18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你們的神。(申命記20:16-18)

7約書亞和以色列人在約旦河西擊殺了諸王。他們的地是從黎巴嫩平原的巴力·迦得,直到上西珥的哈拉山。約書亞就將那地按著以色列支派的宗族分給他們為業,8就是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的山地、高原亞拉巴、山坡、曠野,和南地。

9他們的王:一個是耶利哥王,一個是靠近伯特利的艾城王,

10一個是耶路撒冷王,一個是希伯侖王,

11一個是耶末王,一個是拉吉王,

12 一個是伊磯倫王,一個是基色王,

13一個是底璧王,一個是基德王,

14 一個是何珥瑪王,一個是亞拉得王,

15 一個是立拿王,一個是亞杜蘭王,

16 一個是瑪基大王,一個是伯特利王,

17 一個是他普亞王,一個是希弗王,

18 一個是亞弗王,一個是拉沙侖王,

19 一個是瑪頓王,一個是夏瑣王,

20 一個是伸侖·米侖王,一個是押煞王,

21 一個是他納王,一個是米吉多王,

22 一個是基低斯王,一個是靠近迦密的約念王,

23一個是多珥山岡的多珥王,一個是吉甲的戈印王,

24 一個是得撒王;共計三十一個王。(約書亞記12:7-24)

乍一看,耶和華似乎在這件事上採取了主動,命令以色列消滅7-10個國家—毫無憐憫和妥協—並且祂打算把這些國家的土地交給以色列作為他們的財產。在約書亞的軍事行動結束時,列出了31個被征服的王的名單。(然而,以色列人沒有遵守這一指示,神因此責備了他們—正如祂所預言的,迦南人確實「引誘」以色列人信奉他們的宗教。)

顯然,這裡隱藏著幾個好問題:

  • 神真的命令以色列這樣做嗎,還是他們只是發明了這種神聖的制裁來為領土貪婪或種族滅絕傾向辯護?
  • 為什麼神要用像出埃及後的以色列人這樣有問題的民族來對迦南人施行祂的「審判」?(為什麼不直接使用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民數記16],火山類現象[創世記19],或者瘟疫[列王記下19:35]?)
      • 那麼在這場「聖戰」中被殺害的所有無辜的人—家庭,「善良的」迦南人等等呢?即使神在歷史裡對國家進行審判是「可以的」,為什麼祂不只殺死那些作惡的人呢?
  • 對國家的大規模屠殺似乎與慈愛和憐憫的神有點不相容吧?

這些都不是簡單或輕鬆的問題(如果你把心態擺正的話!),因此我們必須非常徹底地分析情況。我們需要從多個不同的角度來處理這個問題,以確保我們從足夠廣的角度能清楚地看待它。

我們將使用以下問題集來分析這個問題:

1.我們是否有此類命令/行動的先例、範例或類似事件需要滅絕?

2.神希望以色列「滅絕」的這些人到底是誰?

3.以色列在這次冒險中是否受到任何限制呢?這些命令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4.神治理的哪些一般原則可以對這種情況提供一些啟示?

 

然後,我會嘗試把我們所獲得的任何見解集中到開場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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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是否有此類命令/行動的先例、範例或類似事件需要滅絕?

在舊約中有一些情況,類似的事情要麼(1)發生,要麼(2)被吩咐這樣做:所多瑪/蛾摩拉、洪水和亞瑪力人。我們將研究一個可能起到「控制資料」作用的「反例」—尼尼微。

  • 所多瑪和蛾摩拉的故事似乎相似,主要的區別是城市在沒有人類參與的情況下被摧毀,而且植被也被破壞。神使用某種自然災害來完成這種毀滅。

關於這種情況有幾個可能相關的已知事實。所多瑪和蛾摩拉實屬美地(創世記13:10-12)。亞伯拉罕曾經用巧妙的軍事手段拯救了他們的城(創世記14章),之後亞伯拉罕向他們「作見證」。他們通過麥基洗德獲得了/接觸到神純正的信息—麥基洗德是撒冷的祭司和王—(他可能引導亞伯拉罕認識神!)盡管如此,他們是極其邪惡的人(並以此為傲—以賽亞書3:9:他們的面色證明自己的不正。他們述說自己的罪惡,並不隱瞞,好像所多瑪一樣。他們有禍了。因為作惡自害)。他們的罪行既是敵對神(創世記13:13),也是敵對人(創世記18:20)。在亞伯拉罕和麥基(洗德)相遇大約25年之後,以及羅得顯然試圖「教化」人們的幾年之後(參見創世記19:9),人們對神的抗議是如此之強烈,以至於神派了兩個天使去毀滅這座城及其周圍地區(創世記19:24及以後)。神在創世記第18章向亞伯拉罕闡明了祂的意圖,並同意如果能發現幾個義人,就饒恕這座城市。顯然,只有羅得和他的家人(少於要求的10人!)才符合描述,所以整個文化遭到了神的審判和毀滅。羅得、天使和城裡人的遭遇生動地描述了城裡的邪惡(創世記19),新約將其作為審判未來的鑒戒(彼得後書2:6),特別強調隨從逆性的情欲(猶大書第7節)。事實上,「城裡所有男人」都參與了對羅得的襲擊,這也表明「強烈抗議」定是來自周邊地區—因此,他們的邪惡範圍是「國際」性的。毀滅是即刻和徹底的,包括周圍的城市和植被(創世記19:25),甚至被我們的主在路加福音17:29中引作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1)他們有足夠的機會了解「真相」(至少25年);(2)他們的罪行是邪惡的、公開的,並且引起了國際社會對神的抗議/強烈抗議(!);(3)毀滅是一種審判;(4)神願意饒恕無罪的人—如果能找到的話;(5)生活在邪惡父母家中的孩子們顯然在這一天的事件中迅速死去(而不是被殺—作為無家可歸的孤兒—不是被饑餓、野獸、暴曬和疾病所殺死;或者也不是被鄰近的部落俘獲並作為奴隸出售,也不是為了更年長的人?);(6)無辜的男人、無辜的女人(連同他們家裡的孩子)都得救了。

  • 挪亞的洪水

這是迄今為止最大的滅絕/審判(盡管很難準確地估計當時的人口數量,特別是考慮到「暴力」處於極高水準,相應地會使兇殺率高得可怕),並且涉及人、動物和許多植被(創世記6-8)。在對神心意的非常深刻的觀察中,我們看到了圍繞著這個明顯的審判的「情感」:

5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

6耶和華說:「我要將我所造的人和走獸,並地上的昆蟲,並空中的飛鳥,都從地上除滅,因為我造他們後悔了。」(創世記6:5及以後)

我們還在創世記6:13看到了罪行中相當暴力的本質:

神就對挪亞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我面前,因為地上滿了他們的強暴,我要把他們和地一併毀滅。

這個故事很熟悉:(1)神決定再次「饒恕無辜的人」,並警告挪亞為他和他的家人(顯然不是那麼無辜)建造一艘方舟;(2)人們的邪惡/暴力既敵對神又敵對人類(創世記6:12),而且範圍非常廣泛(「充滿」);(3)有些罪惡可能是性暴力或性侵犯(創世記6:1-2);(4)挪亞顯然向這些人「傳講公義」至少有一百年!(參見彼得後書 2:5);(5)這種長時間的講道是神耐心的表現(彼得前書3:20);(6)盡管有警告,顯然沒有人「改變心意」。

我們再次注意到:(1)他們有足夠的機會獲得「真理」(至少100年),並且至少一年的具體「洪水警告」;(2)他們的罪行對神來是暴力的,並且是普遍的(!);(3)滅絕是一種審判;(4)神願意饒恕無辜的人—如果能找到的話;(5)生活在邪惡父母家裡的孩子無疑會很快死去[洪水更像是一種突發事件,如潮汐波,而不是逐漸上升的水位。]—創世記7:11:當挪亞六百歲,二月十七日那一天,大淵的泉源,都裂開了,天上的窗戶,也敞開了。(6)無辜的男人、無辜的女人(連同他們家裡的孩子)都得救了。

  • 亞瑪力人的行動看起來像是一場有序的毀滅。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在路上亞瑪力人怎樣待他們,怎樣抵擋他們,我都沒忘。現在你要去擊打亞瑪力人,滅盡他們所有的,不可憐惜他們,將男女,孩童,吃奶的,並牛,羊,駱駝,和驢盡行殺死。」(撒母耳上15:2-3)

情況是這樣的:

1.亞瑪力人是一個掠奪成性的遊牧民族;是以掃的後裔(因此是以色列的遠房表親)。

2.從早期以掃孿生兄弟雅各的應許開始,他們就已經知道了神賜給以色列的應許。

3.他們並沒有住在迦南(而是住在內蓋夫的沙漠地帶—猶大最終定居的南部地區),如果他們相信神的應許,也不會受到以色列的威脅。

4.一旦以色列人逃離埃及—甚至還沒來得及「喘口氣」—亞瑪力人就長途跋涉南下(!)並攻擊以色列人。

5.他們的第一個目標是就是無助的人:

「17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19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申命記25:17-19)

6.在以色列人發起對亞瑪力的攻擊之前,無罪的人被告知要「離開」他們:掃羅到了亞瑪力的京城,在谷中設下埋伏。掃羅對基尼人說,「你們離開亞瑪力人下去吧,恐怕我將你們和亞瑪力人一同殺滅。因為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你們曾恩待他們。」於是基尼人離開亞瑪力人去了。(撒母耳上 15:5-6)。這一行動也會給亞瑪力人足夠的注意(即有時間「離開」他們自己的地方),以及掃羅即將發動的進攻—尤其是在報告了部隊人數的情況下!—也就不足為奇了。他們中的一些人可能已經逃跑了—我們知道他們都沒有遭害,因為他們活到大衛的時代(撒母耳記上27,30)甚至希西家的時代(200-300年後!歷代志上4:43)「再次征戰/襲擊」。

凱撒(Kaiser)在EBC(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EBC)寫道:出埃及記17:8:

亞瑪力人對以色列人的攻擊在兩個方面引起了神的憤怒:(1)他們沒有認識到神在以色列人的生命和命運中的手和計畫(即使是遙遠的耶利哥的迦南人在聽說出埃及記也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約書亞記2:10);以及(2)他們最先攻擊的目標是那些落在行軍隊伍後面的病弱、年老和疲憊的以色列人(申命記25:17-19)。

但亞瑪力人在 200 至 400 年間繼續不斷地壓迫、恐嚇和破壞以色列!然而,在這段時期,亞瑪力人曾被以色列慷慨地接納為移民。

讓我們再次注意一下:(1)他們有足夠的機會獲得「真理」(自雅各以及應許地以來至少400年),加上關於神奇的出埃及記的足夠信息,以了解在何處/何時攻擊以色列;(2)即使他們的戰爭行為以現在的標準來看也是殘酷的(!);(3)半滅絕是一種審判;(4)神願意饒恕無辜的人,並特意給他們機會離開;(5)生活在頑固敵對的父母(他們早先拒絕逃離或加入以色列)家庭中的兒童在一天的活動中快速死去(而不是像無家可歸的孤兒一樣被饑餓、野獸、暴曬、疾病和其他入侵者殺死);或者不是被鄰近的部落俘虜賣為外國奴隸,也許是為了更年長的人?)—他們是他們父親對以色列的恐怖主義和壓迫習慣的受害者;民中無辜的人(基尼人),和改變心意逃跑的亞瑪力人(連同他們家裡的孩子),都要得到釋放。

[上面的這個簡短的總結遭到了一位熱情作家的反對,他問道,屠殺亞瑪力兒童不應該被視為戰爭罪過嗎?(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rbutcher1.html)(2000年2月19日,第一部分:159k),並且主要集中在殺害亞瑪力人的孩子這一情感難題上,但它也會延伸到迦南人和其他地方)。

  • 在以上的情況之中,人們都沒有「改變行為」—讓我們看看一個確實做到了的人:尼尼微的「反例」。

在約拿書中,我們有一個「避免了的滅絕」(的例子)。

1.這城的罪惡甚大;促使神介入(約拿書1:1—2)。

耶和華的話臨到亞米太的兒子約拿說:「你往尼尼微大城去,向其中的居民呼喊,因為他們的惡達到我面前。」

2.神差遣約拿去宣讀「無條件的預言」(約拿書3:3f)—

約拿便照耶和華的話起來,往尼尼微去。這尼尼微是極大的城,有三日的路程。約拿進城走了一日,宣告說,「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傾覆了。」

3.人們沒有對約拿充耳不聞(甚至是輕蔑的舌頭),而是「改變方向」(約拿書3:5-9):

尼尼微人信服神,便宣告禁食,從最大的到至小的都穿麻衣(或譯:披上麻布)。這信息傳到尼尼微王的耳中,他就下了寶座,脫下朝服,披上麻布,坐在灰中。他又使人遍告尼尼微通城,說:

「王和大臣有令,人不可嘗什麼,牲畜、牛羊不可吃草,也不可喝水。人與牲畜都當披上麻布;人要切切求告神。各人回頭離開所行的惡道,丟棄手中的強暴。或者神轉意後悔,不發烈怒,使我們不至滅亡,也未可知。」

(請注意,「有爭議的行為」包括「暴力」。約拿書3:5-9)

4.神在恩典中回應這種「態度的調整」(約拿書3:10):

於是神察看他們的行為,見他們離開惡道,祂就後悔,不把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了。

5.(請注意,在整個審判期間,神仍然「關心」尼尼微(約拿書4:10):「何況這尼尼微大城,其中不能分辨左手右手的有十二萬多人,並有許多牲畜,我豈能不愛惜呢?」)

所以,在這個「反例」中,有一群人面對真相/警告,他們做出回應並避免了被滅絕(這一悲劇)。

這裡有一個明顯的模式:

1.滅絕就是審判。

2.這些審判是針對公眾公認的(事實上,在國際和跨文化範圍內!)極端和普遍性質的殘忍和暴力行為。

3.在做出這些判斷之前,會有很長時間的警告/真理的顯明(因此,有機會「改變結果」)。

4.無辜的成年人得到了一條「出路」。

5.家庭成員分享父母的命運(無論好壞)。

6.總有人能逃脫(羅得、諾亞、基尼人)。

7.這些都是特例—這樣的情況非常、非常少。

現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出現了。我們有任何證據證明迦南人的滅絕符合上述模式嗎?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一個特例,是對特殊暴力和邪惡的審判嗎?

 

非常肯定。

聖經經文給我們提供了幾個跡象,表明這場戰役就是這樣一場審判:

  • 13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的確知道,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14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15但你要享大壽數,平平安安的歸到你列祖那裡,被人埋葬。16到了第四代,他們必回到此地,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創世記15:13-16)

請注意,在「亞摩利人的罪孽」達到某個「最大門檻」之前,亞伯拉罕無法擁有土地。這看起來確實像是神對這片土地上的民的審判。此外,請注意埃及對以色列人的邪惡對待(奴役和虐待)並沒有「邪惡到」足以導致滅絕—而只是「懲罰」。因此,我們可以預期「亞摩利人的罪」比埃及人的罪更加深重。

  • 耶和華你的神將這些國民從你面前攆出以後,你心裡不可說,「耶和華將我領進來得這地是因我的義。其實耶和華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是因他們的惡。」(申命記9:4)
  • 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申命記18:12)
  • 「你們在這一切的事上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要趕出的列國,玷污了自己。連地也污穢了。所以我追討這地的罪,這地就吐出它的居民。」(利未記18:24-25)

所以這次滅絕是一種審判…但是迦南人(和亞摩利人)有什麼「壞」的地方呢?這為我們引出了下一點…

 

2.神要以色列「滅絕」的這些人到底是誰?

我們對亞摩利人和迦南人(經常互換使用)有什麼了解呢?我們有哪些資料來源呢(考古、古典作家、古代近東文學遺跡、聖經段落)?

1.在亞伯拉罕之前,敘利亞-巴勒斯坦的土地上有著非常高級的文化,且由埃布拉王國統治。

「到青銅時代早後期,敘利亞西北部的埃布拉(Tell Mardikh)已經成為一個擁有26萬人口的城邦,一些較小的「附庸」城市形成了一個影響深遠的帝國。它是一個龐大的商業網絡的中心,其中商業的記錄包含了最早提到的聖經城市,如薩利姆,米吉多,加沙,夏瑣,拉吉和約帕等。皇宮的覲見庭院體現了這座城市的複雜規劃,它在建築和功能上調解了私人住宅區和行政辦公室區之間的空間。」(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s.v.「城市」,p.707)

2.但是發生了一些事情…一些事情破壞了這個先進的文明…一些事物摧毀了城市…某種暴力造成了國際性的破壞,迫使一些國人離開家園,使這一地區再次淪為「鄉村生活」。

「大約公元前2300-2100年,古代世界的大部分地區都發生了突然而暴力的破壞。巴勒斯坦文明回到了村莊水準,許多E.B.遺址遭到遺棄,還有遺址則沒有設置防禦,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青銅時代中期的早期階段(直到公元前1950年左右)。雖然可能涉及許多因素,但特別重要的是埃及人的襲擊和大規模人口流動,其中以亞摩利人為中心。」(A.C. Myers,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在引用的作品中。)

還有,K.N.斯科維爾(K.N. Schoville POTW(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POTW): 164):

「第二青銅時代早期迦南的城市化,以阿拉德和艾伊等遺址為例,在第三青銅時代早期(大約結束於2300年)期間有所衰退。有城牆的城市遭到摧毀或遺棄,在接下來的兩個世紀裡,城市文化讓位於田園、鄉村的生活方式,也就是青銅時代早期(約2300-2000年)。造成如此劇烈變化的原因尚不清楚,但可以提出三個可能的原因:(1)埃及的軍事行動;(2)變化的環境因素,包括人口過剩;(3)入侵的亞摩利人部落。亞摩利人可能摧毀了城市中心,並建立了這一時期的不同生活方式特徵,直到隨後的第二次青銅時代中期城市化蓬勃發展。」

[亞摩利人可能有兩次入侵—我們這裡討論的是早期的、未城市化的阿穆魯人。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s.v.《迦南》,第588頁]

3.亞摩利人也具有明顯的戰爭文化。早在公元前2200年,他們就以亞摩利人的名義出現在征服文獻中(EBLA3(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BLA3):90),並在很多地方也以其他名字出現。

「閃米特亞摩利人是最著名的:在美索不達米亞的資料中,他們是瑪爾圖(蘇美爾人)和阿穆魯(阿卡德人),這兩個詞都有『西方』的意思,他們被稱為『不懂谷物』的沙漠人。在公元前第三個千年,阿卡德的薩爾貢(Sargon of Akkad,2371-2316)的征服範圍擴展到了『海上』,這意味著他一定向西進軍到了地中海。在第二個千年,亞摩利人在巴比倫建立了他們的第一個王朝,其中最著名的國王是漢謨拉比(1792-1750);與那個王朝同時代的還有幼發拉底河中游馬里的亞摩利國王。在耶利哥和迦南的其他遺址,第三個千年末期的文化變化表明新的遊牧部落的人湧入,可能是亞摩利人。根據以西結書16:3,耶路撒冷是由亞摩利人和赫人聯合建立的。在摩西的領導下,以色列人在加低斯巴尼亞附近的山區發現了亞摩利人(申命記1:19-20),然後在約旦河外征服了兩個亞摩利人的王,西宏和噩(申命記4:46-47)。約書亞又戰勝了耶路撒冷、希伯侖、耶末、拉吉、伊磯倫五城的亞摩利人王(約書亞記10:5)。隨著時間的推移,亞摩利人和迦南人無疑已經混雜在一起,以至於無法區分,亞摩利人的名字被用作這片土地上居民的總稱,這片土地既可以被稱為亞摩利人的土地(約書亞記24:15),也可以被稱為迦南人的土地。」(芬尼根,Finegan,M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MM):121-122)

4.[迦南人是傑出的工程師,他們運用自己的技能建造戰爭文化城市。他們的地點包括戒備森嚴的城市,以及設計先進的戰車坡道和大門。(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s.v.,「迦南」,第588頁;POTW:176 f;ECIAT:95)]

5.這些民族不僅在國際範圍內進行破壞,而且還在內部不斷進行鬥爭[M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MM):129;ECIAT:193-194)

6.亞摩利人不僅對城市和人民進行了大規模的破壞,而且他們也以某種方式貶低了亞摩利人入侵前迦南人的「更好」的多神教。埃布萊的萬神殿比迦南的萬神殿早(早了一千年),但本質上與迦南的萬神殿是一樣的(Ebla2(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BLA2):79-89)。埃布萊的宗教是古代近東(ANE)「正常的」多神論,但具有一些先進的特徵。佩蒂納托(Pettinato)指向一個(EBLA0(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BLA0):178-179):

「第二個創新體現在埃布萊對神的觀念。盡管多神論廣泛存在,但它似乎與一神論和抽象的神觀念結合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主神達甘(大地之神,Dagan)被提升為具有獨特性的至高無上的角色。」

他們的宗教實踐也同樣有些精緻—相對於其他古代近東國家—但不知何故「改變」成相當墮落的實踐,我們將在下面看到以色列時代迦南地區的做法。是什麼影響了實踐中的這種文化轉變?

「盡管如此,在迦南早期青銅時代文明崩潰之後,政治命運的變遷伴隨著新的民族(亞摩利人、胡里安人等)的定居。這些新定居者為迦南的文化帶來了創新和變化。」(EBLA2(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BLA2):89)

7.所以,他們顯然是熱衷於「國際暴力」,但是耶和華在申命記12:31中似乎提到的這些宗教習俗又如何呢:「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

請注意,問題不在於「其他神」,而在於宗教儀式的敗壞。

那麼,關於他們的做法,我們有哪些資料呢?讓我們從聖經的資料開始,並將其與任何考古和聖經以外的文學資料進行對比。

  • 聖經資料…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未記18章,20章重複內容)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利未記20:1-5)

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申命記12:31)

10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申命記18:10)

流無辜人的血,就是自己兒女的血,把他們祭祀迦南的偶像,那地就被血污穢了。(詩篇106:38 講的就是以色列!)

國中也有孌童(男妓),猶大人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列王紀上14:24,同見申命記23:17—以色列人無論男女都不可作廟妓。)

因此,迦南人的「宗教」習俗包括:

1.獻孩子為祭(至少有一部分在火中)

2.亂倫

3.人獸交

4.同性戀行為

5.崇拜儀式的賣淫—包括男性和女性。

讓我們看看聖經以外的資料是否支持聖經材料。

1.獻孩子為祭(至少有一部分在火中)

不幸的是,是的。

讓我們來看看對一些資料的學術描述:

「顯然,必須在迦南文化(廣義上)中尋找其起源(活人祭祀)。古迦太基(布匿語,Punic)銘文和新迦太基銘文包含mlk 'mr(在拉丁語中轉錄為mokhomor)和mlk 'dm的表述。很有可能,這些短語分別表示「羔羊祭」和「人祭」,並且指的是嬰兒或羔羊作為替代品的犧牲。這種解釋得到了迦太基塔尼特神廟的一項發現的支持,考古學家在那裡發現了裝有燒焦的羔羊和山羊骨頭的甕,更常見的是嬰孩骨頭。狄奧多羅斯·西庫勒斯(Diodorus Siculus, Biblioth, Hist. XX 14)也有一篇著名的文章:公元前310年,當一場災難威脅著迦太基時,鎮上的居民認為這是由於克洛諾斯的憤怒造成的,他們以前把自己最優秀的孩子獻給他:還有的取代做法是,他們開始把體弱多病的孩子或買來的孩子獻給他。於是,他們獻上來自最高貴家庭的200個孩子。那裡有一座克洛諾斯張開雙臂的青銅雕像,孩子放在雕像的手上,滾進了火爐。無論細節是真還是假,這個故事都是其他古典作家也提到的一種習俗的證據。

這些銘文和文字較晚,但馬爾他的兩塊公元前七世紀或六世紀的石碑中提到了莫克(祭祀,語音Mulk 或molk)。到目前為止,在腓尼基本土的銘文中還沒有發現「祭祀」術語,但那裡有獻祭兒童的習俗:優西比烏斯(Praep. Evang. I 10)引用了比布魯斯的斐洛(Philo)的一個片段說,腓尼基人有一個古老的習俗—當國家面臨危險時,「他們會以一種充滿神秘色彩的方式獻上自己最親愛的孩子」。波菲利(Porphyry,De abstin. II 56)說,由桑丘尼頓撰寫,由比布魯斯的斐洛翻譯的《腓尼基歷史》充滿了在災難時期向克羅諾斯獻上兒童祭品的故事。這些文本提供了與狄奧多羅斯·西庫勒斯講述的故事的聯繫,我們還可從中提及當摩押王的首都被圍困時,他將自己的兒子獻為燔祭(列王紀下3:27)。

因此,在宗教混合時期,通過將孩童放在火上的獻祭方式可能是從腓尼基(注:迦南文化的主要傳播者)傳入以色列的。聖經只提到了兩個具體的例子,它們的動機與腓尼基人的獻祭相同:在敘利亞-以法蓮戰爭期間,亞哈斯「使他的兒子經火」(列王紀下6:3),瑪拿西在面對某些亞述人的威脅時也做了同樣的事(列王紀下21:6),這些威脅在列王紀中沒有提到,但可能在歷代之下33:11f中可能會提到。然而,這種習俗一定是相當廣泛地被傳播,所以受到申命記、利未記和先知們的譴責也是罪有應得。雖然所謂的腓尼基文獻中沒有提到這個詞,但這種祭祀(我們不必再多說)在腓尼基和迦太基可能被稱為莫克(molk),並以這個名字進入以色列。」(AI(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IdeVaux):445-446)。

考古證據十分確鑿且不斷增加。兒童祭祀墓地在文獻中被稱為陀斐特(位於耶路撒冷西南方的山谷中;人類被作為祭品的摩洛神聖壇,tophet),它們遍佈巴勒斯坦和腓尼基帝國。阿爾斯特倫(Ahlstrom)提到了巴勒斯坦的「阿特萊特(at’ Atlit),法阿(Tell el-far’a)(S)以阿諸(Tell el’ Ajjul)」(HAP(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AP):688,n.2)。他描述了一座描繪兒童獻祭的紀念碑(HAP(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AP):同上):

「在西班牙的古迦太基波佐莫羅(Punic Pozo Moro)的考古發掘中,有一座紀念碑,上面有一個儀式場景,一個神(帶著動物頭)坐在寶座上,他面前有一張桌子。他一隻手握著一頭仰面朝天的豬,另一隻手拿著一個碗,碗裡立著一個小孩子(?)的頭和腳。他把碗放在嘴邊。右邊還有一個碗,還有一個帶著獸頭(馬?)的神,他的右手拿著一把刀,準備宰殺孩子。這個場景(以新赫梯風格,neo-Hittite)展示了動物和兒童的祭品作為眾神的食物。」

最近發現的新遺址包括基色、泰爾和許多「高地」(POTW(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POTW):171,Is 57:5-7)。

這些兒童祭祀不僅在宗教儀式期間進行(如上述大多數),而且在危機時期(特別是戰爭時期),以及建造城市/房屋時作為奉獻祭(即「基礎性祭祀」;參考AI(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IdeVaux):442)。因此斯特恩(ZPEB(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ZPEB),s.v.「戰爭,戰鬥」(第895頁):

「此外,為了獲得神的幫助,軍隊會在戰鬥前做出獻祭—有時甚至是活人的獻祭…這種習俗似乎也是從早期迦南人的傳統中得來的,因為在埃及晚期王國的許多浮雕中,描繪了佔領帕爾的城鎮,被圍困的人把他們的孩子從城牆上扔下去,以尋求神的恩惠。」

請注意,與迦南人的許多其他異常的做法不同(例如巫術),其他古代近東文化並未廣泛認同這一點—這是罕見的。這種邪惡是迦南人/亞摩利人特有的。[反駁]:「但是,嘿,亞伯拉罕呢?!神不是命令他獻上自己的孩子嗎?這是不是有點矛盾,夥計?!」(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qkilisak.html))

2.亂倫。

亂倫同樣也是不可接受的古代近東行為。例如,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包含有關此問題的多個章節(第154-158段;LCMA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LCMAM):110-111)和《赫梯法典》(法律189-191;LCMA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LCMAM):236)。

我們在這裡掌握的關於迦南人習俗的唯一外部資料(你可以想像,要在周圍留下這樣的考古痕跡是多麼的困難!)來自宗教神話和他們的神的「榜樣」。[必須記住,古代文化的宗教儀式通常是神的活動的「重演」。例如,當一個宗教神話中有一個神使另一個神懷孕—產生「繁衍」—人類就會用崇拜儀式的妓女(廟妓)來「重演」這一幕。

例如,在烏加里特文書(迦南語)中,有一個亂倫的埃爾神(El)的故事:

「第二個神話通常被稱為『善良而仁慈的神的誕生』。宴會以美酒暢飲的宴會拉開帷幕。全文分為幾個部分,第十部分是最後一部分,也是最關鍵的一部分。埃爾(神,El)即將創造兩個女人,她們將成為他的妻子或女兒,這取決於他讓她們懷孕的能力。他創造了這些雌性並引誘它們,她們都懷孕了。一個生了的孩子叫沙哈爾(黎明,Shahar),另一個生了的孩子叫沙利姆(黃昏,Shalim)。後來,埃爾和這些女人發生了性關係,他們生了七個兒子。這些兒子是「良善有恩典的神」。他們註定要成為生育之神,並首先在「女士」(亞舍拉,埃爾的妻子)的乳房下哺乳。」(NIEBF(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NIEBF):130)

有這樣的神靈可供效仿,難怪神把迦南人的這種做法描述得非常非常真實。

3.人獸交。

這裡我們遇到了和上面一樣的情況—這在其他古代近東法典中是被禁止的(例如赫梯法律187-188;LCMA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LCMAM):236),但在迦南神話中出現,這次以巴力為榜樣。

巴力通常被描繪為人形,並且經常伴隨著公牛或騎在公牛上。(有時他也被描繪成一頭公牛,但這是在繪畫中,而不是在文學文本中。)在一篇烏加里特文本中,巴力在去往地獄的路上與一頭小母牛發生了性關係(NIEBF(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NIEBF): 129; ANET(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NET): p139):

強力的巴力答應了。

他渴望在杜布爾有一頭小母牛;

希爾梅馬特(Shihlmemat)田野裡的一頭小母牛;

和她一起發生性關係七十七次,

[…]…八十八次。

[另見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s.v.「罪行」,在那裡它與「某些異教儀式和神話」有關。

4.同性戀行為

這似乎是以色列獨有的問題。在古代近東,同性戀行為通常不被禁止,並且在古代近東的私人生活中當然也是被容忍的(MWR(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MWR):190-192)。這也是宗教實踐的一部分(我們將在下面討論)。

但以色列的神譴責每一種提到這種行為的文化(!):古代近東(即所多瑪)、迦南人和埃及人(即利未記18:3)、以色列人(利未記18:20)、羅馬人(羅馬書1章)、希臘人(提摩太前書1:9)和希臘人(哥林多前書6:9)。[鑒於上述情況,我一直認為那種聲稱猶太教-基督教不接受同性戀作為道德上合法的性表達只是一種文化立場—而不是「永恆的」或「跨文化的」—這種說法有點站不住腳。]上面列出的時間/文化範圍—其中許多人認為它是「可以的」—無疑可以作為反對這種做法的「普遍/跨文化」道德信念的非常有力的證據。

不過有趣的是,在我們上面列出的所有行為中,這是宗教文獻中沒有體現的一種行為。所以波特羅(Bottero)在MWR(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MWR):92中說:「在神話和神學中,我們沒有絲毫確定的眾神之間同性戀關係的具體例子。」

5.崇拜儀式的賣淫(廟妓)—包括男性和女性。

使用男性和女性妓女的行為在整個古代近東(MWR(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MWR):189-190)地區也得到證實和認可(在某種程度上),在迦南聖地(AI(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IdeVaux):384)中顯然也是如此。所以,NIEBF(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NIEBF):130:

聖經和烏加里特的迦南文本使用「卡德施」(男妓,qadesh)和「凱德莎」(妓女,qedesha)這兩個詞來表示「聖者」—第一位是男性,第二位是女性。在烏加里特,這些「聖者」是充當妓女的同性戀祭司和女祭司。

「我們在利未記19:29和申命記23:17中發現,希伯來人強烈反對這種『崇拜儀式的賣淫』,『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妓』,『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qedesha),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又拆毀耶和華殿裡孌童的屋子。』」(列王紀下23:7)

我們在這裡要注意的是,這種神職賣淫並不是沒有受到周圍文化的質疑。請記住,在我們看到的滅絕範例案例中,文化是統一的—所有人(除了少數人)都是這種文化「價值觀」的支持者和傳播者。沒有叛亂分子,沒有持不同政見者,也沒有少數人的聲音。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迦南文化完全出賣給宗教賣淫,但整個古代近東卻並非如此!上文引述的馮·索登(Von Soden)在註腳36中指出,對這種做法存在重大異議:

「巴比倫國王米羅達巴拉旦二世(Merodachbaladan II)和那波尼德(Nabonidus)的銘文,以及伊拉神話…,都提到了765年左右,埃瑞巴·馬爾杜克馬爾國王統治期間烏魯克(Eriba-marduk)發生的一場革命。這場革命不僅僅是由社會條件引起的,而是針對伊安娜神廟和那裡的廟妓崇拜習俗;它只取得了暫時的成功。」

在迦南沒有記錄這樣的「抗議」—相反,一種「佈道」的姿態支持它(成功地)深入到以色列!


結論:

「到公元前1400年,迦南的文明和宗教已經成為文明世界中最脆弱、最墮落、最不道德的文化之一。在利未記18章中,以色列禁止了許多令人厭惡的做法。鑒於所列的性變態,性病很可能在很大一部分人口中肆虐。因此,必須採取嚴厲措施,防止這些疾病以及瘧疾和天花等其他疾病的傳播導致以色列人大量死亡。在免疫力形成之前,突然的親密關係可能會導致傳染。」(ZPEB(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ZPEB):s.v.「約書亞記」,第707頁)。

8.因此,我們有國際和極端暴力和異常墮落(以及破壞性/危險)的宗教習俗。我們還有哪些關於他們(或名單上的其他國家)的其他資料?

我們還有一些關於這些城邦國家的資料—其中大部分都是不好的。

  • l迦南人在亞伯拉罕時代就已經「享有」壞名聲了。

在調查歷史上提及「迦南」這個名字時,斯科維爾(Schoville)指出,這個名字第二次被提及是在貶義的語境中出現的(POTW(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POTW):158):

「一封來自十八世紀的馬里信件提供了該名稱下一個證據,其中的一個短語將『盜賊和迦南人』聯繫起來。」

雖然有些人理解這個貶義指的是「反叛的士兵」(HAP(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AP):58),但也有人指出,「在希伯來語中,這個詞的詞根通常指的是『被貶低、被壓制、被制服』等。」(ECIAT(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CIAT):168 n192)。詞根和近義詞的後一種含義以「商人」為中心(例如約伯記41:6;箴言31:24;以賽亞記23:8)[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s.v.]。「迦南」,p.585]。與「盜賊」搭配,它可能意味著「欺騙」—這一含義與約書亞記第 9 章中他們的欺騙行為非常吻合!

支持這種「欺騙」理解的文本資料可能是創世記23章赫人的行為。(請記住,此時分散在巴勒斯坦的赫人群體被歸入「迦南人」一詞,這一點從創世記27:46和28:1對比中就可以明顯看出。)在創世記第23章,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死了,他需要買一塊墓地。赫人以弗侖利用了亞伯拉罕的悲傷和需要迅速獲得埋葬財產的需要,向他收取了每塊田地400舍客勒的高額銀子(參見耶利米書32:9),並讓他承擔了與「整塊」土地所有權相關的「財產稅和應納稅費」。(亞伯拉罕只是想買一個「洞穴」,而不是整塊田地。)如果這是迦南人典型的「商人倫理」,那麼難怪他們被歸為「盜賊」一類!

  • 在雅各的時代,希未人與希伯來人有一些互動—在創世記第34章,中一個希未人的首領在創世記34章強姦了雅各的女兒底拿,並試圖用詭計來侵佔雅各所有的財產!
  • 在摩西時代,以色列正打算穿過外約旦—在「中立的」王道上。他們和平地向亞摩利人國王提出標準的「通行」請求,但卻遭到了卑鄙的敵意。民數記21:21敘述了這次相遇:

21以色列人差遣使者去見亞摩利人的王西宏,說:22 「求你容我們從你的地經過;我們不偏入田間和葡萄園,也不喝井裡的水,只走大道(原文是王道),直到過了你的境界。」23 西宏不容以色列人從他的境界經過,就招聚他的眾民出到曠野,要攻擊以色列人,到了雅雜與以色列人爭戰。24以色列人用刀殺了他,得了他的地,從亞嫩河到雅博河,直到亞捫人的境界,因為亞捫人的境界多有堅壘。25以色列人奪取這一切的城邑,也住亞摩利人的城邑,就是希實本與希實本的一切鄉村。(民數記21:21-25)

這只是對以色列的一次無端攻擊(動用他的全部軍隊?!)另請注意,亞摩利人西宏已經用武力從摩押手中奪取了這片土地(民數記21:26)!

  • 在民數記第21章中,我們還看到另一次無緣無故的攻擊:住南地的迦南人亞拉得王聽說以色列人正沿著通往亞他琳的道路而來時,就攻擊以色列人並俘獲了其中一些人。
  • 我們也知道「迦南」(大約在亞伯拉罕和約書亞時代之間)基本上是埃及在巴勒斯坦的領土的代名詞![參考: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s.v.]「迦南」,第586頁:「因此,從分散的資料中得出的總體情況是非常一致的,迦南是埃及亞洲屬地的總稱。」另請參閱POTW(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POTW):159ff]中的詳細信息。因此,他們會很快知道出埃及的勝利(例如約書亞記2:8-11),並且有興趣為法老征服/摧毀以色列。

因此,即使是其他額外的可用資料也是支持對迦南人,亞摩利人以及同行的人都有非常負面和辱罵的看法…

9.但是…他們也長期接觸真理並受到「節制」的影響(盡管他們顯然根本沒有注意到它們!)

  • 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迦南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埃布萊神學和文化的純粹精華。這會對這種調節產生長期影響。
  • 在亞伯拉罕時代,麥基洗德這個傑出人物就在他們中間服侍—並且他本人可能就是亞摩利人!

麥基(麥基洗德)的故事被載於創世記第14章。他是撒冷(耶路撒冷)的國王兼大祭司,向亞伯拉罕傳授額外的神學知識!聖經歷史上令人敬畏的人物。有趣的是,他正好在亞摩利人出現的中間,對那些人來說,他是一座燈塔。

但同樣有趣的是,他本人可能就是亞摩利人。在以西結書16:3,先知斥責耶路撒冷的耶布斯人說:「主耶和華對耶路撒冷如此說:你根本,你出世,是在迦南地;你父親是亞摩利人,你母親是赫人。」(在16:45中再次出現)。這表明麥基要麼是亞摩利人,要麼是赫人。

  • 亞伯拉罕也生活在這些民中,並且與亞摩利人(例如創世記14:7,13)和赫人(例如創世記23)都有密切的關係。以掃實際上娶了赫人(也被稱為迦南人)為妻,但這對他的家庭來說是一次糟糕的經歷(創世記26:34-35;27:46-28:1)。因此,會有許多接觸點(通常是在友好的環境中—但參考創世記48:22中以色列與亞摩利人的戰鬥)可以用來「討論」世界觀。
  • 特別重要的是麥基在亞伯拉罕和他的亞摩利人盟友勝利時所說的話(創世記14:18)「18又有撒冷王麥基洗德,帶著餅和酒,出來迎接。他是至高神的祭司。19他為亞伯蘭祝福,說:願天地的主,至高的神,賜福與亞伯蘭。20至高的神把敵人交在你手裡,是應當稱頌的。」神為亞伯蘭而戰的這句話—取得了如此驚人的勝利!—肯定會被他的亞摩利人同伴記錄下來(創世記14:13),並在他們的傳說中被銘記。
  • 迦南人/亞摩利人將見證神對所多瑪和平原城市的審判!亞伯拉罕在創世記第14章從美索不達米亞王手中拯救了這些城市(也許在第7節也拯救了亞摩利人的城),卻在創世記第19章看到它們遭到摧毀。亞伯拉罕(和羅得)是對神高度可見的行動的神學理解的見證人(毫無疑問,國際上也為之喝彩!)。這片土地上的人們應該注意到併發出警告。
  • 上述事件距離它們的「審判」開始還有400年!
  • 在埃及的400年裡,迦南人與埃及有很多互動,其中大部分可能「經過」了歌珊—希伯來人的居住地。在饑荒早期,他們也可能與約瑟(和其他部落)保持著持續的聯繫。(埃及對巴勒斯坦的影響很可能是由於這種商業互動而擴大。)
  • 在這400年間,迦南人仍然被亞伯拉罕的後裔所包圍—通過以實瑪利和以掃,更不用說羅得的後裔了。摩押、亞捫、以東等國家會保留有關以羅欣(神)的早期傳統,以便與其他國家「交換」。
  • 出埃及記之後,有關希伯來人的消息立即「傳開」並傳入迦南。當以色列到達耶利哥時,城裡有一個妓女對他們說(約書亞記2:9及以後「9我知道耶和華已經把這地賜給你們,並且因你們的緣故我們都驚慌了。這地的一切居民在你們面前心都消化了,10 因為我們聽見你們出埃及的時候,耶和華怎樣在你們前面使紅海的水乾了,並且你們怎樣待約旦河東的兩個亞摩利王西宏和噩,將他們盡行毀滅。11我們一聽見這些事,心就消化了。因你們的緣故,並無一人有膽氣。耶和華你們的神,本是上天下地的神。」)

喇合聽說過出埃及記(大約40多年前),征服亞摩利人的國王西宏和噩(幾個月前),以及耶和華賜予土地的應許(!)—400年前就有的應許。在那個時代,消息傳得很快,所以他們可能至少提前40年就知道以色列人要來了。[請記住,亞瑪力人幾天之內就知道了出埃及的事,並攻擊以色列人。]

  • 同樣,在約旦河乾涸之後,在耶利哥陷落之前,整個巴勒斯坦土地都知道,人們可能已經開始遷移(這在那些日子很常見)。約書亞記5:1:約旦河西亞摩利人的諸王和靠海迦南人的諸王,聽見耶和華在以色列人前面使約旦河的水乾了,等到我們過去,他們的心因以色列人的緣故就消化了,不再有膽氣。

這裡有關於這些人豐富的信息—也許比他們周圍的其他國家信息還要多!—但他們沒有做出適當的回應。(古代近東的其他國家似乎對「可用的」真理有一定程度的調試,相應地沒有發展出他們迦南鄰國的無情,殘忍和墮落的做法。)

總結:這些國家在考古和文學作品中都表現出一種獨特的邪惡和破壞性文明,由於他們面對到並能夠接觸到大量的真理和宗教警告,他們的罪責增加了。與絕大多數周邊國家相比,迦南人/亞摩利人的文化在外交關係和國內實踐方面不會採取負責任和謹慎的行動。其結果是在已經困難的古代近東歷史環境中產生了一股破壞性和惡性的力量。如果當時的各國可以投票決定「毀滅」誰,他們都會投票給迦南/亞摩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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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色列在這次行動中是否受到任何限制?命令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首先,我想看看對以色列人的限制—邊界聲明。神給這些行軍命令施加了什麼限制?誡命集合有多詳盡?我們可以從中得出什麼啟示?

  • 與早期的亞摩利人不同,以色列人不應該摧毀城市和建築(申命記6:10)。[主要的例外是夏瑣—迦南文化和貿易的「神經中樞」—參見。約書亞記11:10,ECIAT(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CIAT):94。]
  • 不像埃及人(ANET(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NET):239ff,圖特摩斯三世的戰役),他們不應該破壞植被和樹木(申命記20:19)。
  • 他們不被准許攻擊以掃的土地-申命記2:4

4你吩咐百姓說:你們弟兄以掃的子孫住在西珥,你們要經過他們的境界。他們必懼怕你們,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5不可與他們爭戰;他們的地,連腳掌可踏之處,我都不給你們,因我已將西珥山賜給以掃為業。6你們要用錢向他們買糧吃,也要用錢向他們買水喝。

[請注意,以掃和以色列以同樣的方式「得到」了那片土地—通過征服(申命記2:12,22;約書亞記24:4)。]

  • 他們不被准許攻擊摩押(羅得的後裔)—申命記2:9:

耶和華對我說:「你不可擾害摩押人,也不可與他們爭戰,他們的地我不賜給你為業,因我已將亞珥賜給羅得的子孫為業。」

  • 他們不被准許攻擊亞捫人(羅得的後裔)—申命記2:19:

「走近亞捫人之地,不可擾害他們,也不可與他們爭戰,亞捫人的地我不賜給你們為業,因我已將那地賜給羅得的子孫為業。」

  • 他們永遠不被允許拿走崇拜儀式的物品—包括貴重的金屬和寶石。申命記7:25及以後:

他們雕刻的神像,你們要用火焚燒,其上的金銀你不可貪圖,也不可收取,免得你因此陷入網羅。這原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可憎的物,你不可帶進家去,不然,你就成了當毀滅的,與那物一樣。你要十分厭惡,十分憎嫌,因為這是當毀滅的物。

  • 他們被要求為遠方的國家帶來和平—申命記20:10-16:

10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裡的民宣告和睦的話。11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給你開了城,城裡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服事你;12若不肯與你和好,反要與你打仗,你就要圍困那城。13耶和華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13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14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耶和華你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你可以吃用。15離你甚遠的各城,不是這些國民的城,你都要這樣待他。

  • 以色列男子對待(來自遙遠國家的)女性戰俘的方式受到限制—申命記12:10及以後: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他要娶他為妻。12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裡去,他便要剃頭發,修指甲,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14後來你若不喜悅他,就要由他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申命記21:10-14)

[學者們指出,在這場古代近東戰爭中,這是對女性無與倫比的仁慈。見remarkable.html(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remarkable.html)]

所以,這顯然不是一場沒有節制的欲望、對昂貴商品的貪婪、甚至是「帝國建設」的戰爭—神不容忍這些態度。例如,在約書亞記第7章中,一個以色列人確實拿走了一些昂貴的偶像碎片,神讓整個群體對這次違規行為負責。

第二,我想看看指示的確切內容。到底點明了什麼?迦南人和他們的同伴可能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 首先要注意的是,用來描述耶和華/以色列應該對這些國家做的事情的詞語種類繁多。

1.「必將他們剪除」(例如出埃及記23:23)

2.「擾亂他們」(例如出埃及記23:27)

3.「使他們轉背逃跑」(例如出埃及記23:27)

4.「把他們攆走」(例如埃及記23:28)

5.「擊殺」(例如詩篇135:10)

6.「佔領」(例如民數記21:32)

7.「趕出」(例如民數記33:52)

8.「攆出」(例如申命記6:19)

9.「滅絕他們」(例如申命記9:3)

10.「將他們制伏在你面前」(申命記9:3)

11.「滅亡」(例如申命記9:3)

12.「將他們交給你」(例如申命記7:2)

13.「把他們滅絕淨盡」(例如申命記7:2)

14.「滅亡」(例如申命記7:20)

15.「將他們的君王交在你手中」(申命記7:24)

16.「使他們的名從天下消滅」(申命記7:24)

請注意,「滅絕」和「趕走他們」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乍一看)!這些看起來幾乎是矛盾的。這值得進一步研究。

  • 這些詞分為兩類:剝奪和破壞。「剝奪」包括驅逐,剝奪,接管佔有,驅逐,攆走(33次)等詞。「毀滅」的單詞包括湮滅、毀滅、滅亡和消除(11次出現)。「剝奪」一詞表明人們「逃跑」—在與以色列人相遇之前就遷移出了這片土地;毀滅性的話語將表明那些留下來的人的後果。
  • 那麼這兩組詞的組合是什麼呢?「剝奪」這個詞的數量是「毀滅」這個詞的3倍!這將表明,主要的「原本計畫的效果」是讓這片土地上的人民遷移到其他地方。所以你要思想申命記12:29:「29耶和華你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
  • 讓我們來看幾個關於「剝奪」一詞的例子。
    • 來自garasl組(「驅逐」):

1.出埃及記23:28-30「我要打發黃蜂飛在你前面,趕逐希未人、迦南人、赫人攆出去。我不在一年之內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我要漸漸漸漸的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

2.出埃及記23:31-33:「我要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你要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不可與他們和他們的神立約。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

3.出埃及記33:2:「我要差遣使者在你前面,攆出迦南人…」

4.申命記33:27:「祂在你前面攆出仇敵,說:毀滅吧。」

5.[請注意,這個詞是用來描述法老「驅逐」以色列人—顯然不是消滅他們!出埃及記第6:1:「現在你必看見我向法老所要行的事,因我大能的手容以色列人去;或者我能與他們爭戰,把他們趕出去。」(民數記22:6—11:巴勒試圖將以色列人趕走)

    • lyarasl組(剝奪)

1.出埃及記34:24:「我要將列國從你面前攆出,擴張你的境界,」

2.民數記33:52-53:「就要從你們面前趕出那裡所有的居民,毀滅他們一切鏨成的石像和他們一切鑄成的偶像,又拆毀他們一切的邱壇。你們要奪那地住在其中,因我把那地賜給你們為業。」

3.申命記4:38:「要將比你強大的國民從你面前趕出,領你進去,將他們的地賜你為業,像今日一樣。」

4.申命記9:3,4,5:「(速速)要滅絕他們,你就要照耶和華所說的趕出他們,使他們速速滅亡。耶和華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是因他們的惡,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5.申命記11:23:祂必從你們面前趕出這一切國民,就是比你們更大更強的國民,你們也要得他們的地。

6.申命記18:12: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 lsalah組(「攆出,逐出」)

1.利未記18: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利未記20: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這是令人驚訝的—看起來更像是神在計畫「移出」一個國家,而不是「毀滅一個民族」…讓我們看看是否有證據繼續支持這一點…

  • 注意,在上面的一些段落中,「破壞」意象與「剝奪」意象混合在一起。這怎麼能調和呢?!

答案在於認識到「懲罰」的意圖。神正在摧毀一種文化及其載體—不一定是其中的所有個體。大致來說,被毀滅的是「國家」,被驅逐的是「個人」。隨著國家和宗教中心被摧毀(以及這些城市中該文化最堅定、最頑固的捍衛者),該文化將在這片土地上消散和蒸發。由於其他文化吸收了個別的迦南家庭和群體時,迦南文化的墮落不會有足夠的群眾來延續下去。[記住,迦南在古代近東文化中是一個「壞詞」。]這種文化可能會「因饑餓而死亡」。

對於迦南來說,這可能是唯一的方法。參見ECIAT(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CIAT):192-193:

「然而,在迦南,埃及人立刻意識到,本土的政治制度不可能輕易被取代,因為它們的複雜程度可與埃及本身相媲美(這由於他們是起源於北敘利亞和美索不達米亞的亞摩利人)。」

迦南文化很強大,事實證明它在從內部對抗以色列方面具有強大的力量。

  • 我們有一個有趣的資料來支持這種方式,在亞摩利人的噩國被「毀滅」的記載中(民數記21:31):

31這樣,以色列人就住在亞摩利人之地。32摩西打發人去窺探雅謝,以色列人就占了雅謝的鎮市,趕出那裡的亞摩利人。33以色列人轉回,向巴珊去。巴珊王噩和他的眾民都出來,在以得來與他們交戰。耶和華對摩西說:不要怕他!因我已將他和他的眾民,並他的地,都交在你手中;你要待他像從前待住希實本的亞摩利王西宏一般。35於是他們殺了他和他的眾子,並他的眾民,沒有留下一個,就得了他的地。

請注意,在村莊裡的亞摩利人(即第32節中圍繞定居點的亞摩利人被「趕出去」;但是在第35節中,王室血統和國家軍隊被摧毀了。)

  • 這種懲罰更具「國家性」,這體現在經文中頻繁提到「國(列國)」這個詞,詩篇44:2中流離失所的意象是明確的:你曾用手趕出外邦人,卻栽培了我們列祖…
  • 遷徙是一種事實,也是一種生活方式,在那個時期並不是什麼大事—學者們將人們分為「流動」術語群體:牧區遊牧民族、半遊牧民族、季節性遊牧民族等等。移民和遷徙是一種常見的生活方式。幾乎不需要事先通知,整個部落可以在幾天內遷移。[還記得每當會幕上方的雲彩升起時,曠野中的以色列人就會離開嗎?動作持續且快速。]在鄰近的希臘,在古代時期,整個城市都進行了遷移以避免被征服。迦南人已經提前注意到了數十年—出埃及的神蹟證實了這一點—任何理智的人都可能在以色列到達那裡之前就離開了。從那個時期開始,廢棄的城市建築在整個非洲東北部和古代中東地區都很常見。
  • 神的時間允許居民遷移是相當長的—他們不僅很快獲得出埃及的信息,他們得到了40年的曠野時間,甚至征服開始後,對村莊和較小地區的滲透也是「一點點」(漸漸)完成的(例如申命記7:22),為淳樸的村民提供了更多(因此,不是嚴肅文化的載體—主要由城牆城市的城市「精英」延續)向北遷移的時間。以色列人從來沒有能夠「偷襲任何人」—信息流簡直太好了(參見喇合—約書亞記2:9;約書亞5章的諸王;約書亞9章的基遍人;來自亞蘭的巴蘭—民數記23:7;24:8)。
  • 所以凱撒(EBC(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EBC):在出埃及記23:23-26中):「所有這些國家,神的使者必將他們剪除…(23節),從他們的國家(不一定是個人)存在中移除;因為大衛的軍隊中肯定有赫人(撒母耳記下23:39),並且與耶布斯人友好(撒母耳下24:18-24)。這些國家的神的崇拜和活動是被嚴格禁止的。」
  • 同樣有趣的是在申命記7:24以王朝為中心的審判:又要將他們的君王交在你手中,你就使他們的名從天下消滅。這顯然是一個以文化為中心的審判。
  • 我們也可以在這裡對問題進行一些衡量。當時巴勒斯坦有城牆的城市的平均規模為1,000-3,000人,許多城市的人口不到700人(ISBE(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ISBE):s.v.「城市」)。在約書亞記12章中,得勝名單上列出了31位國王(通常是城邦的小國王),大約有7萬人(假設他們都留下來了—鑒於當時國際上對以色列的恐懼,這是一個非常可疑的假設)。

但這7萬人是在一個接近200萬人的基礎上!(當時以色列大約有160萬人口,據說這些國家在許多地方比以色列人口數量更「多」—例如申命記7:1,7)這約占「目標人口」的3.5%。以色列人被特別告知要處死那些留在城裡的人(申命記20:16)和那些躲藏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因此沒有遷移出去—申命記7:20。雖然以色列人的戰爭並不徹底,但這個比例太小了,有些荒謬!這在我看來不像是嚴重的種族滅絕—這是怎麼回事?

讓我們把一些事實放在一起:

1.以色列人被告知要把迦南人「趕出」這片土地。

2.那些拒絕離開的迦南人要被處死。

3.以色列人從來沒有被告知要「走遍地極」追捕迦南人並殺死他們。

4.如果迦南人移居到異國他鄉的一個城市,以色列人就可以與他們簽訂條約。

5.重點是通過將迦南人趕出這片土地,防止他們影響以色列的宗教文化(例如申命記20:18)。

這強烈暗示的是,對亞摩利人/迦南人的懲罰不是滅絕,而是完全驅逐出這片土地!

  • 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從「種族滅絕」到「驅逐出境」。這種理解現在使得其他幾節經文變得完全有意義: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利未記18:24-29;同見利未記 20:22)

注意在28-29節,神用同樣的標準對待以色列人—無論是作為一個國家(28節)還是作為個人(29節)!祂並沒有打算消滅他們(當他們後來「成為異教徒」時),但祂警告他們「被驅逐出這片土地」,就像祂對待迦南人一樣!為了與這節經文中的作用進行比較,懲罰(「吐出」)必須意味著驅逐。

但情況是一樣的嗎?

 

當然!

神向以色列人發出的關於背叛聖約的警告,不僅與他們在迦南所享受的相反(例如,房屋和葡萄園歸與別國的民—申命記28:30-33),而且猶大在被「驅逐」到巴比倫之前的實際經歷本質上是相同的。

當猶大開始實行與迦南人同樣殘忍和破壞性的做法時—包括獻祭兒童(以賽亞書57:5;列王記紀17:17),廟妓(耶利米書13:27),崇拜儀式的同性戀娼妓(列王紀上15:12;22:46;(列王紀下23:7),以及廣泛的社會暴力(參見以西結45:9;以賽亞書59:6-10)—神給他們的審判是他們被驅逐出那片土地。祂派巴比倫人去「驅逐他們」。他們應該服從神並經歷流放—先知告訴人們屈服於「剝奪」以避免被殺!

17耶利米對西底家說:耶和華—萬軍之神、以色列的神如此說:你若出去歸降巴比倫王的首領,你的命就必存活,這城也不至被火焚燒,你和你的全家都必存活。18你若不出去歸降巴比倫王的首領,這城必交在迦勒底人手中。他們必用火焚燒,你也不得脫離他們的手。(耶利米書38:17-18)

1耶和華如此說:住在這城裡的必遭刀劍、饑荒、瘟疫而死;但出去歸降迦勒底人的必得存活,就是以自己命為掠物的,必得存活。3耶和華如此說:這城必要交在巴比倫王軍隊的手中,祂必攻取這城。(耶利米書38:2-3)

8你要對這百姓說:「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將生命的路和死亡的路擺在你們面前。9住在這城裡的必遭刀劍、饑荒、瘟疫而死;但出去歸降圍困你們迦勒底人的必得存活,要以自己的命為掠物10耶和華說:我向這城變臉,降禍不降福;這城必交在巴比倫王的手中,祂必用火焚燒。」(耶利米書21:8-10)

如果猶大的居民向巴比倫人投降,他們只會被驅逐(讀作:「從這片土地上驅逐」!)到巴比倫—就像北國被「強行遷移」到其他國家一樣。這基本上是相同的主題—「要麼遷移,要麼被處決」。在對巴比倫的攻擊中實際死亡的人數很少,但從這片土地遷移出去的人數卻相當可觀。

有趣的是,亞述人「驅逐」了以色列人,並使用驅逐/移植策略基本上「消滅」了一種文化,而沒有殺死大批人民—他們知道,被剝奪財產的人會被同化到更大的社會群體中,就像北部十個部落中的一些部落所發生的情況一樣。亞述人經常這樣做(HAP(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AP):601,638),埃及人也這樣做(ECIAT(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CIAT):168),巴比倫人則實行了它的改良版本。驅逐作為一種軍事實踐,早在公元前2112-2004年的烏爾第三王朝(A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M):367n33)就有記載。所以ZPEB(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REF:ZPEB):s.v.「流亡」:

「在古代世界,驅逐群體通常是出於政治原因,經常是為了摧毀被認為是敵人的國家的力量…」

和HAP(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AP):601:

「我們已經看到亞述日益強大的力量…不僅對敘利亞和巴勒斯坦國家構成了真正的威脅,而且還滅絕了一些國家,驅逐了他們的人民,從而瓦解了他們的權力。」

請注意,上面的引用與我在這裡的論點有類似的區別—國家遭「滅絕」,但人民遭「驅逐」。

有趣的是,驅逐迦南人口似乎是一種更「人道」的方式,可以減少已經受到國際鄙視的文化的國際影響,而不必殺死該文化的大多數載體。

驅逐以色列和驅逐迦南的主要區別在於(1)對它的「執行」;(2)在它的「監管」中。

從「執行/實施」的角度來看,就迦南而言,驅逐必須發生在以色列人參戰之前;就猶大國而言,「遷移」(由投降開始)將會發生在巴比倫實際攻擊該城市之前。[巴比倫和亞述有能力做到這一點—他們有足夠的資源和結構來遷移大量的人口。流浪後的以色列沒有這樣的選擇。神使用向迦南人發出的「早期警告」信息,讓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顯然)向北遷移,甚至給了城市較少的群體更多的時間—「一點一點地」征服這方面(參見申命記7:22)。]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迦南人的移民受到的監管要少得多。遷徙的人們本質上可以對目的地有一定的選擇,能夠在沒有惡待俘虜的情況下遷移(這絕對不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好處!),並且通常比在俘虜者更接近熟悉的土地/語言定居。盡管這仍然是一種「被迫」遷移,但其中固有更多「人道的」斟酌因素。

概要:自亞伯拉罕時代起,以色列人就曾被應許有一塊特定的土地。大多數當地土著居民要麼是亞伯拉罕的後裔,要麼非常熟悉這些人的傳統。當「時候到了」,神審判迦南人,下令將他們趕出那地。他們的「任期」結束了—他們遭到驅逐了。「新的園戶」陸續搬進來。迦南人已經提前數十年得到通知—以多種方式和在不同的時間。他們清楚地明白—我們所掌握的關於他們對自己困境的理解的所有記錄,完全符合耶和華的土地賞賜。

隨著「驅逐通知」的發佈,迦南人可以決定是和平撤離還是使用武力。如果他們和平撤離,他們可以選擇自己的地點和出行方式,而不必與令人不快的軍事監督者打交道。如果他們選擇挑戰以色列的神和祂所表達的意圖,那麼他們是在完全了解祂的力量的情況下這樣做的—正如埃及所展示的那樣。

盡管他們是當時地上的「禍害」—根據國際共識—神並不想消滅他們。祂所表達的意圖是要使他們離開祂的子民。祂給了他們充分的機會在以色列到達之前和平離開,甚至允許大部分「制度化程度較低」的人有更長的時間。祂的子民根本沒有被指示去鄰國追捕他們。

以色列在征服中受到嚴格限制。他們不被允許成為簡單的「土地掠奪者」或「財富尋求者」或「自以為是」或「土地掠奪者」或「國際帝國建設者」或「虐待俘虜者」。同時,如果需要的話,他們要消除迦南人破壞性影響的威脅(包括屬靈層面和物質層面的)。

神不允許雙重標準。當以色列人開始看起來像「迦南人」時,神以同樣的方式審判他們…並把他們從土地上「吐」出去。這次驅逐還伴隨著迦南人所面臨的殘酷戰爭。

因此,對亞摩利人/迦南人的懲罰是一種「驅逐」—而不是種族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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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神治理的其他一般原則可以對這種情況有所啟示嗎?

在這裡,我想調查一下這個問題中存在的其他一些治理結構。

  • 在創世記第12章對亞伯拉罕最早的應許中,我們讀到:

1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2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3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

這種保護亞伯拉罕及其後代的承諾在整個聖經歷史中隨處可見,因此在征服的敘述中也可以看到。

1.希未人(迦南的一個民族)強姦了雅各的女兒底拿(創世記34)。

2.在以色列人的行程中,亞摩利人試圖對以色列發動兩次未經請求和無理的攻擊—一次是亞拉得,一次是西宏(民數記21)。

3.但最大的一次是在埃及受到亞摩利人/迦南人的迫害!

當然,這似乎有點奇怪,因為以色列在這一時期受到埃及人的虐待,盡管如此,但這也是一個現實因素—通過希克索斯人的影響。大約在公元前1650-1542年間,一個被稱為希克索斯的外國統治者王朝不僅控制了敘利亞和巴勒斯坦,還控制了埃及本身。(M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MM):128)。

現在,如果你注意到一些事情,以色列人在這段時間在埃及遭到奴役。我相信出埃及記的日期較早(大約在公元前1400年左右),這使得埃及的逗留時間大約為公元前1800年至1400年,時間為400年。我們可以看到,整個希克索斯王朝(新中間王國)都屬於這個時期。我也明白創世記15:13(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的確知道,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導致數百年的「虐待」時期(而不是摩西出生前的幾年)。根據出埃及記,約瑟死後,一位新國王興起,開始施行虐待。如果「新國王」是像希克索斯人那樣的局外人,那麼這就是完全合理的。這意味著對以色列的長期虐待是由希克索斯人發起的(或者至少是顯著加強的)。但我為什麼要在這個討論中提到希克索斯呢?

「他們的名字(希克索斯)對應於埃及的『外來土地的統治者』,但也被理解為『牧羊人國王』。他們可能主要是閃米特亞摩利人/迦南人。」(MM(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MM):128;另見ECIAT(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CIAT):106—107)

所以,在希伯來人進入埃及後不久(作為受歡迎的客人、重要的貢獻者和領袖),亞摩利人/迦南人出現並開始「奴役和虐待」他們,甚至到了達到有計畫地殺嬰的地步(出埃及記1)!

大概是在寄居結束的時候,「亞摩利人的罪惡達到了最嚴重的程度」—國際性的破壞,社會破壞性的宗教行為,對當時接近200萬的以色列人口的殘酷奴役(!),還有系統性的殺嬰。

亞伯拉罕的原則—「我要詛咒那些詛咒你的人」—可能是在這裡發揮作用.…

  • 「同態復仇」的原則—「以眼還眼」

這是一個法律和正義的原則,說懲罰必須匹配/不超過犯罪—以實物形式(例如申命記19:21)。這並不是以色列所獨有的;它也出現在《漢謨拉比法典》中(第197頁)。嚴格來說,這是法律體系的一個法律主題,而不一定是個人事務或態度的規則。

這在亞摩利人/迦南人的審判中會如何表現呢?

1.在早期的阿穆魯人入侵中,他們驅逐了之前的文化;所以他們就被趕出去了。

2.他們使整個城市遭到遺棄;他們被迫在逃亡中放棄了自己的城市。

3.他們依靠軍事力量贏得了戰爭;他們被更強大的軍事力量—耶和華—擊敗了。

4.他們摧毀了城市中心;他們的城市中心遭遇了摧毀。

5.他們不講道理,不願談判(民數記21:21ff);神不允許以色列人與他們談判(除了約書亞記第9章中基遍人的欺騙—違背了神的意願)。

「人種的什麼就收的什麼」這句古老的格言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是正確的…

  • 神不是不公平的,不偏袒的,也不持有雙重的道德標準。

我們在上面看到以色列人得到明確警告不要變成迦南人那樣;(但)他們確實照做了,並遭受了同樣的命運—被驅逐出境。

不僅如此,在這片土地上的第二次戰役中—約書亞記第7章中關於艾城戰役中—一個以色列人保留了一些被禁止的聖像,神因這違背聖約的行為而審判了他以及他的家人和整個國家—就像祂審判迦南人一樣…在此時/那時或以後的北方和南方王國都沒有雙重標準。

  • 個人行為總是會影響他人的命運—不管是好或是壞。

歷史共同體和「因果」的本質是,一個群體的一個成員的行為總是會影響其他成員。父母的決定會對孩子產生影響—無論是好還是壞。公民領袖的決定會對公民產生影響—無論是好還是壞。軍隊指揮官的決定會對他的士兵產生影響—無論是好還是壞。這個「系統」是為善而設立的—我們可以祝福他人的生命和財富—但任何美好的東西都可能被扭曲成破壞性的東西。

如果父母明智地選擇了遷移,他們的孩子就會受益。對於那些選擇留下來戰鬥的父母來說,他們的孩子也死了。對於那些決定獨立於他們的「公民領袖」建議行事的城市成員(!),理智拯救了生命。對於那些只是「跟隨領袖」而不了解耶和華和以色列人信息的人來說,他們就失去了生命。

妓女喇合的例子很有啟發性。她「反叛」公民權威,拯救了自己和那些來到她家裡的人的生命(約書亞記6:23)。一個人的決定令他人得益—是這個系統應該如何運作。

處理人類家庭中複雜的關係/依賴總是很困難的,盡管我們很少抱怨孩子從一個好父母的正直和資源中受益是多麼的「不公平」,但我們經常抱怨孩子因父母的虐待或貧窮而處於不利地位是多麼的「不公平」。兩者相輔相成,無論是好還是壞。如果沒有顯著程度的真實和有意義的(因此,潛在的真正有害的)依賴關係,你甚至無法擁有親子關係。這簡直不可思議。

而且,坦率地說,「與父母一起快速死去」的替代方案並不是「明顯更好」—這是差一點。在這種情況下,讓我們假設未滿戰鬥年齡的兒童(大約12歲)倖免於難,但所有的成年人和牲畜都遭遇殺害,房屋和糧食被搶奪走。平均年齡為六歲,無家可歸,沒有住所,受到驚嚇,沒有食物,沒有人養育,悲傷,恐懼,沒有免受野生動物的侵害的保護,沒有保護免受奴隸販子的掠奪,沒有彼此的保護,沒有任何成年人的指導—他們在野外能堅持多久?以色列人沒有資源來照顧他們,或者把他們送到周圍的其他國家。那會是一種怎樣的緩慢死亡?

當然,這種「替代方案」只是一種理論練習,只是為了表明「什麼是最好的」這個問題非常非常複雜。在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神選擇了一條不同的道路。父母的力量—無論是好還是壞—始終如一地維持著,時時刻刻展現在我們為人父母的眼前。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這一責任—對於我們所接觸的人—家人、朋友、追隨者—來說,這會產生真正的後果,並且沒有「神奇的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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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讓我們重申一下我們的開場問題,並嘗試總結上述材料作為回應…

  • 神真的命令以色列這樣做嗎,還是他們只是發明了這種神聖的制裁來為領土貪婪或種族滅絕的傾向辯護?

我們確實沒有深入討論這個問題的這一方面,但我們在上述資料中有足夠的線索來嘗試解決這個問題:

以色列根本就不想這麼做,所以他們為什麼要編造出來?

出埃及後的以色列是一個發哀怨的(例如民數記11:1;出埃及記16:2-3)、發牢騷的(例如出15:24;17:3)、想回到埃及(民數記14:1-3)一群人!他們常常害怕那地的居民(例如民數記14章;申命記7:19)。他們甚至沒有完成這項工作(士師記1:1-3:5)。除此之外…在他們神聖的文獻中偽造一兩段又有什麼用呢!在土地糾紛中「訴諸」這些話是沒有用的。它不可能是在幾個世紀之後寫成,並「插入」到文本中,以賦予以色列某種合法性,因為對土地的描述和細節太古老/晦澀難懂,不會是後來才知道/編造出來。

不,所有的資料都表明,盡管在以色列,土地授予的命令是真實而古老的。

  • 為什麼神要用一個像出埃及後的以色列人這樣有問題的民族來對迦南人施行祂的「審判」呢?(為什麼不直接使用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民數記16],火山類現象[創世記19],或者瘟疫[列王紀下19:35]?)

好吧,首先,既然這片土地應該是送給亞伯拉罕後裔的「禮物」,那麼讓它遭受大規模的、無處不在的地震破壞,或者被火山完全燒焦,或者被腐爛的、生病的屍體覆蓋,就沒有多大意義了!

第二,我們已經看到神要大多數人離開…祂並不想殺死他們所有人。

最後,神賜給他們並不是因為他們是義人,而是因為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此外,祂計畫一旦他們進入那片土地,就把他們「培養」成為義人。

  • 那麼在這場「聖戰」中遭遇殺害的所有無辜的人—家庭,「善良的」迦南人等等呢?即使神對歷史上的國家進行審判是「可以的」,為什麼祂不只殺掉那些作惡的人呢?

很有可能大多數「無辜」的人在每個地方的實際戰鬥開始之前就離開了這個國家。那些留下來的是頑固分子,是迦南文化的「載體」,是統治的,頹廢的,剝削的精英。我們還看到,相對於古代近東地區的大多數軍事征服,實際上只有極少數人在這場戰役中被殺。

  • 對民族的大規模屠殺與慈愛的神不太相符吧?

我認為現在應該很清楚,這既不是(1)「屠殺」;也不是(2)「大規模」!這是一次驅逐出境,基於當時世界各國領導人達成共識的判決!整個過程中都有仁慈的成分—從在埃及停留前的「早期警告」,到進入前40年的「要注意」警告,到對制度化程度較低的國家的「一點一點」(漸漸)入侵策略,再到對以色列人行為的謹慎限制。許多迦南民族(不幸的是,還有宗教文化)遷移到腓尼基,這就證明了這次遷徙的規模。

當我們重申我們的「控制資料」模式—看似是「真正的毀滅」的判斷—並將該模式與征服資料聯繫起來時,我們看到了相似點和不同點:

1.殲滅是審判[但征服審判是驅逐,不是殲滅。]

2.這些審判是公眾承認的(事實上,範圍是國際性和跨文化的!)極端和普遍的殘忍和暴力。[這適用於迦南人,並有長期作為以色列的「咒詛」的額外「負荷」。]

3.在做出這些審判之前,有很長時間的警告/真相顯明(的機會)(因此,有機會「改變結果」)。(這廣泛適用於迦南人。)

4.無辜的成年人被給予了一條「出路」[這裡確實如此—除了廣泛的警告之外,在以色列到達之前給予了足夠的時間和空間來允許移民。我們甚至有一個非移民例外的例子—喇合—這表明可能還有其他未被記錄的例子。

5.家庭成員分享父母的財富(無論是好還是壞)。[這裡也是如此—喇合家裡的每個人都倖免於難—無論他們是好人還是壞人!]

6.總有人能逃脫(羅得、挪亞、基尼人)。[在我們的例子中,向北遷移到腓尼基的大批人,喇合+家庭,加上基遍人(盡管是通過欺騙)。]

7.這些都是特殊情況—這樣的情況非常、非常少。[在這次驅逐之後,我們還有另外兩個案例—以色列和猶大—採用同樣的標準和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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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你說迦南人和其他人應該離開,因為這片土地是應許給以色列人的。這就像有人來到我家,讓我出去,因為神告訴他,他可以擁有它。然後責備我,因為他必須殺了我才能「完成神的旨意」。簡而言之,期望人們背井離鄉並捨棄自己的家園是不現實的。當家園受到威脅時,即使是最和平的人也會戰鬥。

幸運的是,在古代世界,情況比你在門口描述的情況要清楚得多!每個國家/州/城市都有他們的主神來保護特定的土地。國家越大,神的力量就越大。如果一個外國人來找你說「我們的神想要佔領你的土地」,知道誰的神更偉大的唯一(因此那個主張就是「合法的」)的方法就是戰鬥。如果你的神贏了,那麼很明顯他們關於「所有權變更」的聲明是虛假的或無關緊要的。當然,如果他們贏了,情況就會恰恰相反—然後你就可以離開了(假設他們沒有在這個過程中殺死你)。

但在某些情況下,有一個捷徑可以知道他們的神是否會打敗你的神—通過檢查「統計資料」和應用「傳遞定律」。例如,如果你知道你的神A(當地迦南城市村莊的神)很容易被神B(埃及的神,地球上最強大的國家)打敗,但神B(埃及)最近被更強大的神C(希伯來人的神)打敗,那麼你可以輕鬆地建立A<B<C連接,並知道向北移動到腓尼基可能是個好主意。事實上,幾個世紀前就已經預言了這一點,在附近所有的城市營火中傳播也沒有損害它的可信度…希伯來祖先亞伯拉罕也沒有損害它的可信度,他反抗五王的事蹟在當時還是廣為流傳和令人敬畏…

換句話說,以色列人的宣告不是簡單的「一次性的」預言宣告:「我的!」—而是有著悠久的流通歷史,並且(在他們的心中)被對地上最強大的國家和萬神殿—那就是埃及—的令人敬畏的勝利所證實。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古人理解神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期望他們背井離鄉、搬家是極其現實的。事實上,如果它是廣為人知的話(它確實是),沒有比像出埃及這樣的非凡事件更好的方式來傳達未來的確定性了。如果神試圖給他們40年的「預警」,這是幫助他們看到未來現實的最有效的方法,並給他們幾乎一代人的時間準備和在其他地方(南方或最有可能的是北方)建立新的生活/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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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在舊約先知書中,審判被稱為神的「奇特工作」。對於我們人類來說,「為什麼神對邪惡和殘忍的人不採取任何行動」的問題只不過是祂對我們忍耐的另一面。祂希望我們能接受對真理的熱愛並致力於價值的委身。在愛中,祂刻意「相信那最好的」(哥林多前書13)。

最初的「對迦南人的不公平的種族滅絕」,最後變成了「他們不應得的懲罰性驅逐處境」—充滿了耐心、憐憫和「第二次機會」。盡管如此,但這終究是審判,終究是死亡—正如祂後來向祂的子民重複的那樣。

這絕不是「渴望土地的以色列人對無辜者的種族滅絕」,相反,這是「堅定而公正—甚至對群眾有點仁慈—將一個民族從一塊土地上驅逐出去,主要是通過遷徙移民。」

格倫·米勒(Glenn Miller),1997年2月8日,2000年10月

來源:基督教智庫…[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參考縮寫)(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

這篇文章翻譯自Glenn Miller的在線文章「How could a God of Love order the massacre/annihilation of the Canaanites?」

https://christianthinktank.com/qamorit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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